分销商pos机经销合同(家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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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先迈2011 小付婆自助支付 pos 机分销商合同第 1 页 共 10 页小付婆自助支付 POS 机经销合同甲方: 重庆先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经销甲方开发的小付婆自助支付 POS 机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概述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名称为 自助支付 POS 机 ;商标 名为 小付婆(家用) ;功能主要是 自助 缴费(包括手机充值),自助银行(包括信用卡还款、银行转账), 自助票务(机票),账单号支付,游戏点卡销售, (以上相关业务 以甲方网站上公告的为准) 。第二条 乙方的经销区域和期限1、甲方许可乙方

2、为 省(自治区) 市(自治州) 区(县)的小付婆自助支付 POS 机(以下简称“POS 机” )的分销商。2、乙方为上述区域的分销商, 从 年 月 日至永久。第三条 乙方应支付的费用1、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约定区域和期间内的 POS 机经销商,小付婆支付结算管理系统费: 万元(大写 人民币)汇到甲方账户(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江津支行营业部 ,户名: 重庆先迈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账号: 5000 1133 6000 5020 1356 。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单方解除本合同。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销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可以向甲方书面申请继续在上

3、述区域经销 POS 机,乙方对在上述约定区域经销 POS 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续约期限为 5 年, 续约费用初步约定 为:本合同内乙方全部收入的 10%(最高不得超过本次乙方支付给甲方的 POS 机销售结算管理系统费)第四条 收益分配和招商补贴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重庆先迈2011 小付婆自助支付 pos 机分销商合同第 2 页 共 10 页1、销售 POS 机的收益分配:小付婆(家用)POS 机的价格为 398 元/台(暂定价,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业务发展等调整价格),乙方所定购的 POS 机(以实际支付全款为准),甲方分配给乙方 88 元/台; 2、通过 POS 机自助支付产生的

4、服务费的收益分配(包括各类自助支付的商家返点、银行还款转账的手续费、代售游 戏的返点、 销售机票的返点、线下支付的手续费等,详见附件一小付婆自助 POS 机服 务费分润表):乙方所销售的所有 POS 机自助支付产生的服务费(以相关单位实际与甲方进行结算并支付的金额为准),甲方给予乙方该服务费的 8 %的收益分配;同时享有全国所有 POS 机自助支付产生的服务费(以相关单位实际与甲方进行结算并支付的金额为准)的分配权,具体分配规则为: 全国所有 POS 机自助支付产生的服务费总额的 2%除以全国分销商总数。3、招商补贴:乙方为甲方拓展的各级经销商,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所拓展的经销商交纳的 pos

5、机销售结算管理系统费的 15 %作为招商 补贴。4、推荐新业务接入运营收益:乙方为甲方推荐新业务成功介入运营的项目,甲方给予该项目产生的服务费(佣金、手续费等)的 3%的收益,乙方永续享受该项收益,不受合同期限制约。5、收益结算与支付:上述收益或补贴,甲方在每月 18 日前结算乙方上一月的销售业绩,于当月 25 日前将该款一次性全部汇到乙方账户(开户行名称: ,户名: ,账号: )。第五条 劳动用工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目下的 POS 机的销售、推广、宣传及相关服务由乙方聘用员工完成,并由乙方依法与其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其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第六条 安全事项

6、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区域和期限内的 POS 机的销售、推广、宣传及相关服务由乙方负责组织完成,其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员工和甲方员工及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其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重庆先迈2011 小付婆自助支付 pos 机分销商合同第 3 页 共 10 页第七条 限制条款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之内不能与甲方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进行合伙、合作、合营、联营 、设立公司等,或者自己实施与本合同项下相同或相似的设备和服务等经营或业务。第八条 著 作 权 、专 有 技 术 等 知 识 产 权

7、乙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期 间 及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年之内在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系 统及服务等基础上所 发 展 出 来 的 所 有 的 工 艺 流 程 、产 品 、设 备 、设 施 、系 统 、配 方 或 者 其 他 任何 发 明 创 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著 作 权 、专 利 权 )为 甲 方 的 专 有 财 产 。乙 方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提供 该 发 明 创 造 的 全 部 内 容 ,该 发 明 的 所 有 权 、专 利 申 请 权 、著 作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下列所述的文件及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储存,统称为商业秘密),均为甲方的 绝对资产

8、:1、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属 文 件 ;2、甲 方 档 案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所 拥 有 的 任 何 合 同 或 协 议 ;3、甲 方 技 术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所 拥 有 的 所 有 规 划 、创 意 、开 发 计 划 、开 发 大纲 、技 术 文 件 、技 术 资 料 、图 纸 、算 法 、模 型 以 及 相 应 的 技 术 文 章 、技 术 报 告 等 资 料 ;4、甲 方 市 场 销 售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所 拥 有 的 所 有 质 量 管 理 方 法 、定 价 方 法 、销 售 方 法 等 资 料 ;5、其

9、它 加 盖 保 密 标 识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前 款 所 指 商 业 秘 密 是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能 为 甲 方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实 用 性 并经 甲 方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等 。第十条 保 密 条 款 的 执 行1、乙 方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保 守 上 述 甲 方 的 所 有 商 业 秘 密 ,遵 守 并 严 格 执 行 甲 方 制 定 的所 有 保 密 规 定 。2、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商 业 秘 密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包 括 甲 方 内 部 无

10、 重庆先迈2011 小付婆自助支付 pos 机分销商合同第 4 页 共 10 页关 的 工 作 人 员 )。3、除 与 乙 方 执 行 甲 方 所 安 排 或 委 托 的 工 作 有 关 外 ,乙 方 不 得 将 商 业 秘 密 用 于 其 他任 何 目 的 。4、非 为 工 作 需 要 ,乙 方 不 得 将 列 为 机 密 的 信 息 加 以 复 制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复 制 时 ,乙 方 应 按 照 保 密 要 求 对 复 制 文 件 明 确 标 记 并 加 以 保 护 和 管 理 。5、非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含 有 商 业 秘 密 的 信 息

11、带 出 甲 方 许 可 的 场 所 。6、乙 方 不 得 在 公 共 场 合 或 通 过 公 共 媒 介 谈 论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需 通 过 公 共媒 介 传 递 商 业 秘 密 时 ,乙 方 应 按 照 保 密 要 求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如 加 密 、设 置 口 令 、分 散 分批 提 供 等 。7、在 任 何 时 候 未 经 甲 方 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以 任 何 方式 直 接 地 或 间 接 地 向 甲 方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企 业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透 露 、泄 露 、披 露 或

12、者 允 许 其 使 用 ,或 使 用 任 何 该 资 料 及 信 息 与 甲 方 竞 争 ,或 为 了 任 何 与 乙 方 履 行 其 在 本合 同 中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无 关 的 目 的 而 使 用 该 资 料 及 信 息 ;不 得 利 用 该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生 产与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利 用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新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8、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时 ,乙 方 应 将 其 所 保 管 或 控 制 的 一 切 与 上 述 商 业 秘 密 有 关 的图 纸 ,蓝 图 或 其 它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载 体 的 资 料 及 信 息 交

13、还 甲 方 ,并 不 得 保 留 任 何 形 式 的副 本 。第十一条 廉洁责任乙方及其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的员工出借和赠与款物,如有此种现象属于乙方及其员工与甲方的员工之间的行为,该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乙方及其员工不得与甲方的员工进行有违甲方有关规定的任何形式的合伙、合作、合营、 联营、合股、设立公司及利益分配等。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化或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相关 电信运营 重庆先迈2011 小付婆自助支付 pos 机分销商合同第 5 页 共 10 页商的政策变化及相关软件、线路、通道 问题造成的电信增值业务中断、停滞、用 户

14、投诉、间接或直接的经济损失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与相关运营商进行协调。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1、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不能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该部分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的事项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2、因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致使本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本合同终止,但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的事项结 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并且其结果导致或造成该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

15、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征收、征用、拆迁,吊销、废止、不予年检相关证照、许可等行为)、地震、台 风、洪水、火灾、非甲乙各方的行为引起的互联网故障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约向乙方收取 pos 机销售结算管理系统费等费用,向乙方提供本系统账户及密码,在网站上注册时生成;2、甲方负责 POS 机的开发、建设、升 级更新,保 证其产品功能正常使用;3、甲方负责 pos 机销售结算管理系统平台和 pos 机支付系 统平台运营所需的服务器(包含硬件、软件)架设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等;4、负责 POS 机自助业务中全国功能板块上线开通及对 POS 机功能的不断完善升级,不断增加新业务;5、甲方向乙方提供 pos 机销售结算管理系统功能为:添加商户和绑定用户功能,乙方所拓展的商户或用户查询;每台 POS 机的交易明细查询;各项收益明细和补贴明细查询; 6、按约定将相应的收益分配和补贴支付给乙方;7、甲方收到乙方的定购 POS 机全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定购的 POS 机通过快递发送给乙方【定购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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