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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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精装修、幕墙、室外附属等项目,其中精装修、幕墙工程必须由中标人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具体分包招标工作由发包人和中标人共同实施,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包。管理范围:上述工程范围以及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内容(含绿化景观工程、太阳

2、能热水系统、智能化工程、中央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夜景灯光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12 年 月 日 (以开工令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若实际开工日期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滞后,则以甲方正式批准的实际开工之日为准。四、质量与安全要求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2、工程安全要求:合格。3、创优夺杯要求:确保获得县“跃龙杯” 、县 “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市“结构优质奖” ,力争获得市“甬江建设杯”和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 元整,其中: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大写):人民币 元

3、整,¥ : 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4、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合同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项目廉政合同;3、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有关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5、;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施工图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15 天,提供图纸 6 套。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0202)中的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监理人权利。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变更设计 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 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 4、工期延长 5、工程索赔 6、开工、停工、复工令等。5

6、.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直接或授权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发出指令、文件,根据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或文件作出确认。7、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其他项目人员详见附件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7.4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换或撤离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 3 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

7、达 3 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5 天完成。(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 天提供。(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前。(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5 天。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通用条款及监理确定的时

8、间。(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古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生保护措施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监理人签证。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由中标人负责保护及承担措施费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与地方的关系: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并处理好与其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附近的有关单位、附近居民的关系,还应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利于工程顺利进行,发包人将给予协助。如因承包人处理不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造成附近居民投诉、向发包人索

9、赔,则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及场地周边的交通组织、疏导工作,因施工而中断的原有交通线路应事先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提供临时通行道路,并在本工程施工结束后对破坏的原有道路及设施予以恢复,费用(含相关行政审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或施工前 5 天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或施工前 3 天。13.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合同价 10%以上; 2、非乙方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四、质量与验收达到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

10、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五、安全施工合格,本工程属包工包料工程,必须安全生产,若有工伤事故、工料损失和其他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宁海县公建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六

11、、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23.2 现行定额是指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 版) 、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 23.3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按 招 标 时 编 制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信 息 价 和 合 同 工 期 前 80%月份 平 均 信 息 价 的 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费价格指数

12、、人工信息价涨 跌 幅 度 5%以 内 、 合 同中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其 他 风 险 ; (注:招标控制价按 2012 年 7 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宁海县部分市场信息价,宁海县未发布的采用宁波市市场信息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括在报价中。23.4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期间内人工、主要材料、机械费价格指数等要素价格波动;(2)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项目多列及重复计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4)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增

13、减或工程量增减等引起的技术措施项目变化;(5)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造价结算办法进行调整时,按相应文件进行调整。(7)不可抗力事件。23.5 合同价款调整23.5.1 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2)设计变更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内容

14、,按“计价规范”和本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23.5.2 单价的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凡工程数量增加超过招标数量 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超过 20%以上部分,则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 10%结算。 工程类别:按民用建筑二类取费,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 规定,弹性费率按中值计取。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 20%以上部分。例:原清单某

15、项工程量为 100m3,实际结算工程量为 65 m3,即减少超过 20%以上部份工程量 15 m3;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 20%工程量为 80 m3。该部分结算单价参照现行定额及取费结合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下浮 10%确定新的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不论原报价高于或低于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均按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扣除结算。(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a.某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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