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劳动合同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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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编 号 (20 LD )劳 动 合 同 书(固 定 无 固 定 期 限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第 二 条 乙 方 ; 性 别 : 户 籍 类 型 :非

2、农 业 农 业 。联 系 电 话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现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3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其 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第 五 条 根 据

3、 甲 方 的 岗 位 (工 种 )作 业 特 点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工 作 地 点 为 第 六 条 乙 方 工 作 应 达 到 标 准 。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七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工 时 制 度 。41、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乙 方 因 自 身 因 素 未 完 成 工 作 的 ,超 过 法 定 工 作时 间 的 不 算 加 班 ;非 乙 方 因 素 确 实 需 要 超 过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的 ,必须 经

4、过 甲 方 批 准 并 安 排 方 可 加 班2、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度 。第 八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九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为 元 。第 十 条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甲 方 停 产 停 业 的 ,不 满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的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工 资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乙 方 提 供 正 常 劳动 的 ,甲 方 按

5、 合 同 支 付 工 资 ,未 提 供 整 场 劳 动 的 ,甲 方 按 攀 枝 花 仁 和区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支 付 。六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四 川 省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甲 方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5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四 川 省 有 关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6、按 国 家 和 四 川 省 的 有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卫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品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乙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严 禁 违

7、章 作 业 ,防 止 劳 动 过 程中 的 事 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6第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加 强 对 职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第 十 八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一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甲 方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2)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符

8、合 开除 、除 名 、辞 退 条 件 的 ; (3)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或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害 的 ; (4)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二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甲 方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后 ,方 可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手 续 : (1)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劳 动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成 协 议 的 ;

9、 7(2)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3)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工 作 的 ; (4)符 合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的 。 (三 )甲 方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重 困 难 而 导 致 停 产 、合 并 、兼 并 、分 立 、转 制 、易 地 改 造 等 ,确 需裁 减 人 员 的 ,应 当 提 前 三

10、十 日 向 工 会 或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听取 工 会 或 职 工 意 见 ,共 同 协 商 裁 减 办 法 ,并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告 后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并 与 乙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甲 方 依 据 前 款 规 定 裁 减 人 员 ,从 裁 减 人 员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需 招聘 人 员 的 ,应 当 优 先 录 用 被 裁 减 人 员 。(四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乙 方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1)在 试 用 期 限 内 的 ; (2)甲 方 不 按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11、报 酬 或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 (3)甲 方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等 非 法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 (五 )乙 方 可 以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因 此 给 予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围 包 括 : 8(1)甲 方 为 招 收 录 用 乙 方 而 直 接 支 付 的 费 用 ; (2)甲 方 为 乙 方 支 付 的 教 育 、培 训 费 用 ; (3)甲 方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工 作 所 造

12、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4)劳 动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劳 动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 (1)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2)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已 经 完 成 ;(3)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4)乙 方 死 亡 ; (5)甲 方 依 法 被 关 闭 或 宣 告 破 产 ; (6)因 为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13、 继 续 履 行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应 当 支 付经 济 补 偿 的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9九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二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 十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它第 二 十

14、二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甲 方 劳 动 争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 裁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下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四 川 省 有 关 规 定 相悖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10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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