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益宁城际干道益阳至沧水铺段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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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 南 省 益 阳 市 益 宁 城 际 干 道益 阳 至 沧 水 铺 段 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益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梓山路乙方: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 289 号为加快益阳市经济发展,促进益阳市城市建设所进行的招商引资工作,落实 二 00 六年中博会甲、乙双方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框架协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湖南省益阳市益宁城际干道益阳至沧水铺

2、段建设项目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一、项目概况本项目是一级城市公路工程,起点为益阳市银城南路终点尹家湾(AK7+000),止于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全长约 10km,路幅宽 45m,2概算总投资约 4 亿元人民币。项目建成后,将成为益阳市与宁乡、长沙之间的城市快车道,对益阳市对接长株潭的城市发展战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项目合作开发建设方式1、甲方授权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权管理本项目。乙方授权二十三冶嘉天投资有限公司全权管理本项目。2、乙方以项目投资总费用包干的方式,自行筹集项目所需资金,以乙方项目部的名义,按本协议的约定组织实施本项目,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乙方按本协议的约

3、定获得建设和投资回报。3、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应由其组织的工作,配合和监督乙方的项目开发建设。三、项目范围及项目投资总额1、投资额的确定,双方约定遵循以下文件进行概算编制:(1)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 号)(2)省交通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 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通字1996第 533 号) (3)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湘交计统字 2003546 号)(4)包括并不限于上述文件规定以交通厅或有权部门批复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为准(包括国土、水利、环保等费用)。乙方如有异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

4、新3计算项目投资预算,报请双方共同确认。如甲方对乙方重新计算的项目投资预算有异议,仍以交通厅或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为准。2、投资总额构成:(1)建筑安装工程费;(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预备费;(5)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如:报建、报批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和非税费用等。3、投资总额的增减:(1)投资额确定后,任何一方不得借故突破,确需调整的,应遵循下列顺序处置。由甲方即时补偿突破投资总额的资金,资金到帐后,方可实施突破投资总额的事项;否则,乙方可以拒绝实施突破投资总额范围内的事项。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可以协商解决。(2)只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

5、政策变化可以调整投资总额:由于工程计量或设计勘测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数量超过施工图预算,发生数量偏差的单项合同工程量在 5%以内(含 5%)由乙方负责,超 5%以外,由甲方负责,在预备费中取用。4工程 变更: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 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变更实施细则(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89 号)等湖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认可后列入投资额。当遇到政策变化而涉及投资总额增加时双方可协商解决。(3)预备费依实际发生额进入计费部分,按交通厅的有关文件执行相应增减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投资和建设回报1、该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筹集和投入

6、,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获得项目投资和建设回报。2、乙方选择甲方名下的国有商/住出让地(各宗土地的规划要点、土地红线图等详见本协议附件),估算价值相当于项目投资总额,甲方处置各宗土地而使乙方获得回报。3、土地处置严格遵守国家对土地的招、拍、挂程序,双方依法设置挂牌条件。4、土地价格的确定:(1)由双方共同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有回报土地的评估基准日期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第一笔投资款到帐之日的公历时间为准,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经双方确认后形成正式报告,给出评估价作为土地价格。(2)当土地挂牌价格高于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时,如无人摘牌(不限于乙方),则应 降价重新履行土地处置程序。55

7、、当土地成交价格超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时,土地以双方认可的评估价计算的金额用于回报乙方的投资回报,甲方确保本资金即时支付给乙方;净溢价土地款部分的 70%由甲方确保本资金即时支付给乙方作为投资收益的回报。余下的溢价土地款部分由甲方分享。6、土地处置的约定:(1)本协议签订后,本协议附件所有土地均属乙方名义控制,甲方不得转让、抵押、担保使土地处于非乙方控制之下,甲方以授 权管理本项目方提供书面担保。(2)土地处置的原则应及时、对等、有效。(3)乙方的投资原则上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当投资额每达到某一宗土地价值时,即可进行该宗土地的处置,甲方应将处置土地交由国土部门招拍挂,如未能按要求进行土地处置的因此

8、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4)甲方进行土地招、拍、挂程序时,如乙方有意摘牌,乙方下属的任何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摘牌,并视为乙方摘牌。(5)甲、乙双方确定的回报土地评估价包括全部土地征用拆迁成本,以及将此土地使用权证办至乙方摘牌单位名下所发生的契税,招、拍、挂工作费等全部税费。甲方负责宗地上拆迁工作,土地交付时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完成,土地具备开发条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6)迎宾路以北、益阳大道及银城南路两厢城市中心处土地,乙方原则承诺在按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挂牌没有人摘牌的前提下,应自行摘牌。6(7)迎宾路以南、银城南路及益宁城际干道两厢土地,150 亩以内乙方原则承诺在没有人摘牌的前提下

9、,自行摘牌,150 亩以上甲方原则承诺在没有人摘牌的前提下,由其授权的公司负责摘牌,并将资金支付给乙方。(8)所有回报国有土地评估价总额如不足偿还乙方在项目上的投资总额,差 额部分由甲方授权的公司安排资金支付,或由甲方另外提供其他国有土地,经乙方认可后,按上述土地的处置方式,补足乙方的投资回报。土地评估价总额大于乙方在项目上的总投资时,超过部分土地价值归甲方。7、鉴于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或可能产生的乙方投资无法得到及时偿还并获取投资收益的风险,甲方由其授权的公司承担项目投资偿还及投资收益的连带担保责任。五、项目管理1、甲方授权方组建益宁城际干道益沧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授权方单独设立项目部,共同管理

10、本项目。2、甲方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优化本项目的投资环境,强化本项目实施的领导和保障作用。3、乙方成立以刘则平为组长的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强化本项目的领导作用,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六、项目实施1、甲方职责:(1)负责项目的立项、报建、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7(2)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投资总额报批,并经乙方认可。(3)负责项目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项目按期获得所需的各项批文,并使乙方回报的建设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益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省级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得以落实。(4)负责项目的土地和回报乙方土地的报批、征用、拆迁、安置补偿,并办理土地相

11、关手续,取得合法文件,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和乙方回报的土地处置资金即时足额到位。(5)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周边环境关系及乙方的开发建设工作。(6)主导监理合同管理,总监由甲方派驻。(7)参与计量,核实工程量。(8)督促检查承包方的施工质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一票否决。(9)督查乙方对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10)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交接手续。(11)协助乙方的融资工作,对乙方的融资工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2、乙方职责:(1)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确保资金的到位与支付。(2)负责以项目部的名义,依法、独立管理承包方。(3)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促使设计方、监理方

12、、工程承包方按期竣工验收交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争创优良工程。8(4)配合甲方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3、双方共同依法选定项目设计单位、监理、施工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组织招投标,禁止施工单位带资建设,投标时设置投标上限,采取单价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控制上限由省交通厅造价站设定,乙方若有异议,可以请中介机构重新审查,但必须符合交通部、交通厅有关规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项目进度安排:(1)在本协议签署后 ,本项目施工图审批之日起 90 日内甲方完成益宁城际干道益沧段项目土地的报批、征用、拆迁、安置补偿,并办理土

13、地相关手续,取得合法文件,甲方未完成上述工作,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的约定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乙方已支付资金额计算相应损失。(2)在本协议签署 7 日内由双方共同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有资质的、市场信誉良好的土地评估单位,在本协议签署 60 日内甲方督促相关部门提供回报给乙方土地的用地规划要点,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文件,土地评估价格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或甲方授权的公司提供书面担保,乙方方可对本项目实施投资。(3)本协议签署后,2007 年 10 月底前,甲、乙双方应共同确定项目投资总额。(4)项目施工工期为 20 个月,从具备开工条件发布开工令之日起9开始计算。七、项目资金管理

14、1、依据项目进度,乙方将项目投资资金分期汇入乙方项目部独立帐户。由乙方 项目部自主支配和使用。(1)工程承包方合同工程款由承包方申报,监理方审核上报,甲乙双方认证,方可按合同支付。(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和工程承包方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取得验收备案手续后 30 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控制使用。甲方依据合同支付。(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50%、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管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在不超过该项目单项预算总额的条件下,由乙方依据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据实支付给甲方或收款人。(4)工程监理费在不超过项目单项预算总额的条件下,依据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

15、,支付给甲方,由甲乙双方认证后按项目合同支付。(5)勘测设计费在不超过项目单项预算总额的条件下,依据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按项目合同支付。2、预备费依实际发生额进入计费部分,按交通厅的有关文件执行,相应增减项目总投资额。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研究试验费、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依实际发生额进入计费部分,相应增减项目总投资额。4、上述 2、3 部份的费用依项目进度据实支付给相关方。10八、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负责协调项目环境,非乙方原因人为因素影响施工而延误工期,每延误一日,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2)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节点工作,每

16、延误一日,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3)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返还乙方投资及其回报,每延误一日,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以上甲方违约责任,可累加计算。2、乙方负责项目资金来源,并保证项目如期竣工,如因资金问题或施工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日,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3、因地震、水灾、游行示威、非乙方原因的人为阻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的,不承担违约责任。4、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九、合同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 协议。2、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益宁城际干道投资开发的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3、本协议解除后 15 日内,乙方已投入益宁城际干道项目的全部资金,甲方 偿还给乙方。如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壹百万元人民币;如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甲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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