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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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法案例分析集案例(一)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机电公司以下称乙方 是长期矿山机电产品供需协作单位。某年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电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 20 千瓦电机 10 台。合同未注明电机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根据价格和双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购买的电机应是直流电机。甲方强调因技术改造急需,该批电机必须在 20 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逾期交货由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四处寻找货源,至第 19天时尚无着落。乙方经理王某为逃避支付违约金,便准备了 20 千瓦交流电机。在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将 10 台 20 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甲方运走。因双方系长期合作单

2、位,装车后甲方也未细看。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现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 万元违约金并交付 10 台直流电机。双方为此争执一月之久。此时乙方已购进 20 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方换了电机,但拒不承认逾期交货,称原合同并未注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试分析:(1) 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2) 甲乙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法理分析在本案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

3、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本案中,虽然双方所订合同没有明确是交流电机还是直流电机,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明确买卖标的物应是直流电机。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可以证实这一点。本案中,乙方对甲方所购货物的用途应有所了解,且两种电机的价格相差甚远,乙方以不知合同中的标的系直流或交流电机为由,以交流电机顶替直流电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明显的过错

4、,应负违约责任。案例(二)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 50 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法理分析()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依据是 1999 年 10 月日生效的合同法 。()依据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5、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法规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2同法第 44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个案例说明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同等,有些同学认为,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如书面合同,这是个误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是一样的,都经过一个严肃的缔约过程。案例(三)某木材公司以下称甲方库存有 5000 立方米优质红松。某年月日,甲方给某家具厂

6、以下称乙方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 750 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一级红松,并由甲方代办托运,限在天内答复。乙方当时正与数十家乡镇企业搞联营,急需优质木材,在收函第天即回电话愿意以 750 元立方米的价格购 2000 立方米一级红松。当晚,双方经理协商将代办托运改为乙方用专列自提。月 25 日,乙方租用的专列驶进甲方货场,乙方业务员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和结算一次完成。正在此时,甲方副经理得到可靠消息:天后一级红松的价格要涨至 980 元立方米。如果现在与乙方签约,以 750 元立方米价钱卖出,2000 立方米要少赚 46 万元。甲方遂以原要约是指代办托运,并无规定受要约方派专列提货,现在其派专列来,

7、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为其没接受原要约,其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因此,甲方拒绝乙方签约并提货的要求。乙方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 2000 立方米木材并赔偿损失。试分析:()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此案应当如何处理?法理分析通过这个案例要把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复习一遍,加深印象。(1) 甲方双方签订的木材订购合同有效。因为,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的。我国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这就是说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

8、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 21 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出的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甲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全部责任,即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以 750 元立方米的价格供应一级红松 2000 立方米,并赔偿乙方租赁专列的滞待费用。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

9、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3()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

10、,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故意,则在所不问。()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

11、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

12、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为配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例如,暴利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赌博性质的

13、行为、有损人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等,有些行为即使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可能归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通过案例,我们主要掌握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要根据我们刚才提到的五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是无效的。在合同效力里,

14、无效合同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在合同法的案例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重要的条件。案例(五)1997 年月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 20 万元,约定于 1998 年月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1998 年月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 20 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0 年月 20 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15、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法理分析()这个案例属于合同变更类型中的一种,即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协议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并未作任何表示,但双方对于暂缓多长时间约定的不明确,因此属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78 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 129 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0 年月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通过这么一个案例,说明在变更中的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当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推定为未变更。当然还有基于法律规定变更的,如企业合并,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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