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能否加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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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能否加以延长?(二) 针对这一规定,在劳动用工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应的对策:有的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即为 6 个月,试用期也为 6 个月。期满后,双方续订,仍然是合同期 6 个月,试用期 6 个月;也有的企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但每次均有 6 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单位将试用期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这些现象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用人单位在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只需支付较低工资的条件下频繁短期用工的“合法”外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相关法规中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恶意利用试用期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如下规定: 1)试用期可由双方协

2、商确定,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 3)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4)用人单位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5)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为期 1 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

3、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需要指出的是, 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的规定是法律的刚性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约定期限,不得突破。 (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我国法律对在试用期内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对这一法律规定,有许多单位和个人误认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合同。这一理解与法律规定相悖,从法律规定的本意来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是一项对等的权利。对劳动者来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4、是一项绝对权利,不附加任何条件;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依法定条件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合同时,另一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 号)对此作出了规定。 1)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

5、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方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仲裁委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未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

6、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指用人单位支付培养费等情形)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照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 号)第 4 条第 1 项规定向职索赔。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某公司的违法行为是显而易见的,某公司应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张某补办社会保险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类似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由“劳动者工作一段试用期,用人单位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是一种无效协议。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了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也极不公平,因为劳动者最终是否被录用,不是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决定录用这一单方面的意志,用人单位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协商约定合同试用期条款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而不能将试用期条款作为损害对方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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