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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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本条例适用于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依法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凡承包村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村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场、荒地、滩涂、水面等农业生产资源和资产,应依照本条例签订农业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第四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贯彻民主公开、自愿互利、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 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六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 员会将资源、资产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规定享有使用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二)指导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四)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五)调解承包合同

3、的纠纷。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方和承包方。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该村村民(含户、联户、合伙、专业队组)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第九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该村村民以外有经营能力的组织或个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同意,也可成为承包方,但必须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发包的资源、资产依法行使所有权;(二)依照承包合同规定指导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款以及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使用承包方提供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四)按承包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资源、资产等生产经营条件;(五)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十一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除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二)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对原承包的资源、资产有优先承包权;(三)有依法转包或转让承包合同权;(四)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有继续承包权;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规定,缴纳承包款、税款和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承

5、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有权拒绝;(六)有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前,合同内容应由发包方的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将承包合同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存一份。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承包资源、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期限、范围以及生产经营条件;(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包方应缴纳的承包款、税款和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以及所承担的农村义务工与劳动积累工

6、;(三)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资源、资产移交和清算办法;(四)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要求对承包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可以到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鉴证和公证实行自愿,禁止强制鉴证或公证。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转让与转包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的转让是指承包方找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的转包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资源或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向承包方履行转包合同,由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第十八条 承包方转让或转包承包合同须经发包方同意。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的转让或转包,应在村农业集

7、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该村村民内部进行,内部成员不接受转让或转包的,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转包承包合同,应由承包方与接受转包方签订转包合同,承包方必须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承包合同,应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履行。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二)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承包方无力经营的;(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五)承包方丧

8、失承包经营能力的;(六)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者调整的。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的日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经鉴证或者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还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第六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三)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五

9、)承包方擅自转包或转让的。第二十五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 起没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履行的,其余部分有效。第二十六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应立即停止履行;正在履行的,应根据有利于生产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由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将依据无效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责任方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 ,归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七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由于

10、当事人一方的过错 ,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的,应对超出的部分给予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经所在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证明后,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负责在承包期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一)造成所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荒芜

11、或有其他放弃、掠夺式经营行为的;(二)将所承包的资源、资产出卖、抵押或擅自改变其用 途的;(三)非法转包或转让承包合同的;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由所在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责令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一)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二)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项目的;(三)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八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发生承包合同 纠纷,应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1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 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承包合同纠纷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责令先恢复生产,后解决纠纷。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管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以上资源由(第一枪 赣商学库 http:/www.d17.cc/down)搜集整理,本站不承担任何技术及版权问题。本站致力于服务江西中小企业,只收集免费常用表格、企业名录、行业报告、合同样本、企业管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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