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3383489 上传时间:2017-08-04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同案人应否集中审理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标注(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章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厅(局):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2、。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

3、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合法的不公现象大量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立法工作步伐大大加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然而,我国实行的成文法制度,其立法原则的抽象性、概括性、滞后性等“先天不足” ,造成了同一类型的案件,特别是新类型的案件,或者学术上有争议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审理,会因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同,常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于是,人们常常寄希望于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弥补。但是,对于一些在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解释之后仍存在疑义的法律条款,意义仍

4、然是不确定的,它们最终在个案中所获得的意义仍然取决于审判法官的良知、经验、职业素质以及其它一些难以控制的内在或外在因素。衡量法治,第一个指标就是其确定性和统一性, “同案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 。法治的首要目标就是消除因人而异的任意因素,而缺乏判例的司法制度恰恰不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确定与统一。三水市付市长买凶杀人案件案例尊敬的法官:被告人陈仲文伙同陆永辉共同诈骗,是在陆一手策划、操纵、胁迫下进行的,也是在城发房产公司第一任经理何忠良的积极配合下进行的,陈仲文的行为与陆、何的行为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目前,陆、何已归案,本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将陈仲文与陆、何分案处

5、理,不利于本案证据材料的收集、甑别和审查判断,不利于本案的正确定性和对各被告人的公正量刑,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之所以不公,与一审时证据材料不全、时间仓促急于求成等因素不能说没有关系,与一审主审法官先入为主,试图通过分案审理的方法分别认定陈仲文、陆永辉为主犯的心态不无关系,当然,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的情况并不是没有,如轰动一时的湛江走私案,该案案情复杂,证据体系庞杂,涉及人数众多,分案处理旨在消除地方保护等不良因素,本案的情况与该案完全不同,本案不存在地方保护问题。本案的正确审理程序是将陈、陆、何并案审理而不是分案审理。关于本案的定性,尽管有人持不同的看法,但撇开定性不谈,陈仲文在

6、共同犯罪中,扮演从犯的角色,仅得到全案犯罪数额的极小部分 3 万元,这是毋庸置疑的!就这一点看,一审判决判处陈仲文死缓量刑明显畸重,罪刑明显不相适应!如此判决,不仅陈仲文本人大声喊冤,普通百姓也想不通,党政要员中为陈仲文鸣不平者更是不乏其人。我在佛山、三水调查了解本案时,与各界人士有过多方面的接触,他们均表示对此判决难以理解,就连看守所见多识广 的看守人员,也多次向我表示法院对陈判得太重了 并因此而对陈仲文给予深深的同情,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评判是反映量刑轻重、刑罚公正与否的晴雨表,本案的一审判决,难以体现刑罚的惩戒、感化、改造功能,难以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贵院法官高瞻远瞩、深孚众望

7、,无论是执法水平还是职业道德,都是一审法院所不能相比的。因此,恳请贵院法官明察秋毫,予以改判,对陈仲文作诈骗从犯处理,还陈仲文一个公道!对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的调查与思考大胆的尝试 成功的探索 刘红建 安士勇 曹媛媛 发布时间: 2004-02-02 15:11:35 按:2002 年 8 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进行司法改革中,为追求高效率的公正,挑战“合法的不公” ,借鉴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经验,采取遵循自己以往判决的做法,本着“例以辅律,非以破律”的原则,在全国法院率先创立“先例判决制度” ,成功地审结了多起各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举一推出,在社会各届引起了强

8、烈反响,在理论界和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全国数百家新闻媒体,褒贬不一。该制度试行一年多来,效果如何呢?最近,我们到中原区法院,对先例判决制度进行了调查,并引起了我们诸多的思考。 郑州位居中原之腹,是座古老而年轻的城市。彪炳史册的“二七”大罢工铸造了这片英魂永存的热土,现代化的商贸城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闪烁在中原大地。中原区位居郑州市城区西部,是郑州市市委、市政府所在地,这里国有大中型企业云集,各种集贸市场星罗棋布。 近年来,郑州中原区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务实探索、勇于实践,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建立了一套适应法院工作特点的管理体系,有效地提高了队伍素质

9、,实现了公正、高效、廉洁,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成为全国、省、市法院系统的一面旗帜。先后 43 次受到国家、省、市等各级表彰,先后 5 次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2002 年,被河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河南文明单位称号,2001 年被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并荣立集体一等功,去年 8 月,被授予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 任何一项改革和提倡改革的人物密切相关。1965 年出生的郑州中原区法院院长李广湖系法学硕士,1987 年毕业分配到法院工作已 17 年。1995 年任基层法院院长后,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创造了 8 项全国法院系统第一。如为解

10、决群众告状难推出的“便民诉讼绿色通道”,解决执行难推出的“公告限制恶意赖债者高消费”的执行举措,为弥补法院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提高审判质量推出的“专家陪审制度”;为提醒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和诉讼风险推出的“法官寄语”;为帮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推出的“口头立案制度”;为展示法院形象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推出的裁判文书制作改革等。2002 年初,李广湖被推选为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院长,这位开拓创新、善于学习,被称为改革院长的李广湖,到中原区法院后,根据院情,为洁净法院脸面,在全国首家取消了裁判文书“校对章”,为维护基层组织稳定,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为解决领导整日忙于处理日常事务问题,在全国法

11、院首家推出民主化、立体化管理模式;为确保公正与效率,在全国首家试行先例判决制度。 先例判决制度出台的背景及动因 在河南郑州,号称市场打假“三剑客”之一的葛某,分别在郑州市管城区、中原区、邙山区的药店各购买了 200 多元钱的假药,然后又分别在三个区的法院起诉三家药店,要求索赔。结果,判决各异。 管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不是以生活为目的购买商品,故驳回起诉请求;中原区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原告返还被告的商品。鉴于商品是假货,法院予以没收;邙山区法院的判决书则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药,故驳

12、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令人迷惑:案情一样,提供的证据一样,三家法院也同样是依法审案,为什么却出现如此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合法的不公现象大量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立法工作步伐大大加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然而,我国实行的成文法制度,其立法原则的抽象性、概括性、滞后性等“先天不足”,造成了同一类型的案件,特别是新类型的案件,或者学术上有争议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审理,会因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同,常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于是,人们常常寄希望于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弥补。但是,对于一些在人大常委会

13、和最高法院解释之后仍存在疑义的法律条款,意义仍然是不确定的,它们最终在个案中所获得的意义仍然取决于审判法官的良知、经验、职业素质以及其它一些难以控制的内在或外在因素。衡量法治,第一个指标就是其确定性和统一性,“同案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法治的首要目标就是消除因人而异的任意因素,而缺乏判例的司法制度恰恰不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确定与统一。 审判委员会个案研究过多。过去在中原区法院有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反复提交审判委员会。一个类型的案件在甲合议庭里,有较大的分歧和争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解决问题后不久,另外乙合议庭办理类似案件时也发现同种问题,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

14、再做出同样的决定。该院认为:现阶段法院要想保持类似案件得出前后一致结果、给公众一个公平的印象,这是一条必经之路。但是,实践中他们发现这种做法有两个不足: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在进行重复甚至无用的个案研究决定工作,占用了大量时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拘泥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特征和要求,先前的判决结果不能参照,审判委员会的“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呼声日益高涨。最高院肖扬院长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十分完善和法官素质的不尽人意,以及过

15、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时下全国对“公正与效率”呼声高涨的形势下,使得公众会对公正司法产生合理的怀疑、对法律产生怀疑,甚至会对国家政策产生怀疑,影响法院形象,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避免“合法不公”的现象,解决人民法院的“公正与效率”问题成为了中原区决策者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司法领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学习先进文化,毫无疑问应该包括司法文化。先进文化是指全世界范围内的具有先进水平的文化并不是局限在某一个地区或某一种制度下的文化。如前所述,英美法系中的判例制度,在保障公平与正义的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对此,有必要实行“拿来主义”

16、、兼收并蓄,汲取判例法之长弥补成文法之短,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因此,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中的优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先例制度,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建立中国的先例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中原区法院认为:判例法并不是特定国家的“专利”,而是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也不能在判决中直接引用,但是不能因此忽视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如前所述,20 世纪以来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大法系正在不断渗透、融合、接近,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利弊,需要相互补充。案例是法律赖以生存的依托物,是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连接立法和司法的一座桥梁。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选登的案例,对全国人民法院遇到的同类型案例的指导意义也已经不言自明。而 2002 年 7 月 22 日人民法院报“刑案判例”的栏目,介绍“经最高法院领导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