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草坪、小径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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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坪、小径与制度一种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规范和实证分析某大学以校园景色美丽著称,该校园内布满很多面积较大的草坪。最近有两块大草坪引起我的注意。一块位于学校图书馆前,一块位于学校体育馆边。为了叙述和分析的方便,我们把图书馆前的草坪称为草坪,把体育馆边的草坪称为草坪。草坪被图书馆、教学楼和行政大楼三大建筑群所环绕,虽然该区域人流量很大,但由于草坪内有几条用小石板铺设的小径,十几年来,行人一直走该小径到达对面的目的地,草坪几乎没有被人践踏,因此草坪内从来没有泥土裸露。草坪紧靠一条校内交通要道,它是学生去运动场和大部分学生周末回家的必经之路,因此人流量也很大,但该草坪位于该要道的 90 度(近似)转弯

2、之处之内侧,建设者在面积较大的草坪内没有建造一条小径,草坪边缘也没有任何的防护设施,甚至没有有关在草坪内禁止通行的告示,因此在建成后很短的时间内,草坪就开始被人走出一路来,这条路的走向正好把那个90 度的弯道拉直了,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比着尺子画出来的,直得分毫不差,这些被人走出来的路要比草坪中的小径宽得多,并且没有规则,没有任何美感,草坪的风景就被这条笔直的、宽窄不一的泥土路所破坏,甚是可惜。这两块草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什么样的制度更容易得到遵循以及什么样的制度具有相对更高的效率。制度被遵循的路径很多,其中,反映民众利益的制度会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主动

3、遵循,而不良的制度也可以通过加强监督和加重处罚而得到被动遵循。虽然这两种制度都得到了遵循,但制度的绩效则完全不同。两块草坪中的这几条路都反映了民众的利益要求,只是反映的方式和路径不同,草坪中的几条被制度制定者所考虑而存在于“制度”之中,草坪中的路被制度制定者所忽略而存在于“制度”之外。制度之内的路由制度制定者所选择,制度之外的路由民众所选择,是民众强制性地反映自身利益要求的违规行为的结果。这个事实也说明,在该有路的地方必须有路,否则,民众自己会造路;制度在该反映民众利益之时,就必须反映,否则,民众会以自己的方式对其反映,当然,由谁来造路或由谁来反映利益对效率与秩序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上述两种不

4、同的制度安排就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草坪配以合理数量小径的制度既增加了民众的福利,因为民众无需绕道而行,也无需在走小道时因担忧被抓或被道德谴责而担惊受怕(心安理得本身就直接增加了民众的快乐感);又减少了制度的执行成本,因为无需由专门的保安去监督;还能维持草坪的有序,因为在制度能反映民众的利益时,遵循该制度是民众的理性选择,从而把过路人或散步者有效地规范在小径之内,小径之外的草坪就不会被破坏。这种制度主动考虑了民众的利益并赋予了其相应权利,而不是对其权利进行普遍限制,它对提升效率和促成秩序的作用相当明显,第一,它不存在管制(即禁止通行)成本,这种成本包括管制的制定成本、实施成本及因实施管制而

5、给民众带来的福利损失;第二,它所确认的私权(即通行权)本身就是有价值的,民众能因行使这种权利而普遍受益;第三,这种制度促成秩序是通过民众行使其合法权利而实现的,这与通过强制性手段维持一种表面上的有序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这种制度就类似于我们平常所说的“良法” ,它通过确认民众应有的私权而实现其对效率和秩序的功能。草坪内不仅没有修建小径,也没有相应的禁止在草坪内行走的制度及其执行机制,而仅仅依赖于一般的道德准则要求人不走草坪而去走那条弯的正道到达对面目的地,但这种约束完全没有成功,看来道德的实施也有一定限度的利益前提,道德只有在诸如草坪中的小径那种反映民众利益的情形之下才能得到普遍遵循,而诸如在草

6、坪中缺乏反映民众利益的小径的情形之下,道德规范仅仅被个别高尚者所遵循,道德的普遍遵循则完全不可能,否则该草坪里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一条笔直的路。对于草坪中的路,我听到若干有关“行人缺乏道德水准”的抱怨和指责。两块草坪的事实证明,这种指责没有根据。我们应该思考的是,民众的道德水准与草坪中的裸露的泥土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联?如果说是过低的道德水准导致草坪中的泥土裸露,那为何同样道德水准的人没有使草坪有裸露的泥土?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道德水准本身,而在于作为规范的道德背后的利益。我们常常感叹目前的我国太缺乏见义勇为者,但我们是否看到那些英雄们在作出壮举之后的种种损失?(对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补偿和

7、奖励制度我国目前正在建设,这是好事。)所以,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保障,见义勇为只会是道德相当高尚的忘我之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数量在一个社会中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一个需要救助的落水者面对众多的旁观者只能企盼高尚道德者的出现,那也是这个社会制度建设者们的悲哀。所以既然制度缺乏或不良制度是民众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之一,那就应该有良好的制度的出现,而不是对其进行抱怨。若为维持草坪的有序而在道德规范之外附设禁止在其内部通行及相应的处罚制度,则这种制度既会减损民众的福利,又会增加执行成本,还可能使草坪处于无序状态,因为该制度的完全实施会受到资源的限制,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每天 24 小时都派保安把守监督,而在缺乏

8、监督之下,这种本来就不该有的限权制度的实施就会出现问题。这些因素会使该制度处于绝对地无效状态。这种制度无效的原因并不在于监督不力,试想对草坪中的行人根本没有这样的监督制度,但也维持了其内部的有序,所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制度本身。类似草坪中的限权制度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恶法” 。这种“恶法”的恶在于它对民众应有权利的限制或禁止,这种限制或禁止行为的背后是制度制定者对公权机关强制力的过度信任和对民众利益的极端漠视,它是一种逆向的制度安排,这种限权性的制度安排不仅不能带来秩序和效率,反而会导致更多的冲突、无序和资源的低效率使用。目前政府对私权进行诸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该合理化才能得到普遍遵循,才能有助

9、于效率的提升和秩序的形成。所以,我们应该分析在政府行为中是否存在类似于草坪中那种不该有的权利限制,我们还应分析市场某些领域中的秩序是缘于政府对权利的赋予而形成的,还是纯粹缘于政府对权利的剥夺而形成的。我们不太需要后者。两块草坪还可以给我们一个启示。良好制度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结果,应该是各方充分妥协的产物。制度如果过度地追求某种目标或过度反映某些主体的利益,则制度遵循上的问题会使该制度趋于无效。成片的大块草坪给人以美感,但同时也给人带来不便,这种不便直接导致人在时间、体力等资源支出上的增加。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每块草坪上都需要修小径,而是说是否修小径需要在民众对美的偏好和利益追求之间作出总体的

10、估量和权衡,如果民众对草坪整体美的偏好超过了对其它利益偏好,则一般无须在草坪内有小径,否则,就该有。如小块的草坪内就可以不修建小径,因为行人即使绕道而走,其路也很短,因此而增加的时间和体力等资源的支出会在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人流量较少之处的大草坪内也可以不修小径,因为这虽然会给小部分人带来不便,增加其支出,但这小部分人的时间和体力等资源支出的总量不足以对抗民众对草坪整体美的追求力量。上述草坪内就应该修一条小径,因为过多的人流量已经使因走弯路而增加的资源支出足够的大,在这种情形之下,就不能去追求那种整体美,而应该进行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否则,这种对整体美的追求不仅不能实现,反而会有更大的代价。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既相冲突,又相依赖;人类的各种目标和追求之间也是既冲突又依赖,所以就不应绝对地追求某一种利益或目标。使制度的目标处于相对合理状态是一种最佳的选择,而这首先需要在制度制定者中消除一种“止于至善”的理念,这种理念当然可以成为人追求目标的一种精神动力,但其本身不应成为协调人行为的制度的终极目标,否则,制定的制度只会是一种理想化的、不会被人普遍遵循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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