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精选

上传人:繁星 文档编号:33761478 上传时间:2018-02-17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精选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精选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精选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精选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精选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精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精选(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2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全面性 特定性 开放性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权益保护范围上采取了全面列举模式。该法第 2 条具体列举了 18 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将债权等相对权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外。该条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兜底条款,使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保持开放性,以适应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需要。深入理解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全面性、特定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准确适用。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对侵权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

2、利益应当受到其保护1。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 2 条开篇就详细描述了该法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范围,这无论是在新 60 年来的民事立法史上,还是在比较法的立法例上,都是一种全新的立法设计,通过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可以实现物权法、人格权法等权利确认法和侵权法的有效衔接,理顺救济性的侵权法与宣示性的权利法之间的关系,补充权利法在权利保护规则上的不足,并可以限制法官在立法者的预设范围之外自由创设新的权利类型2。总结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方面的鲜明特色,分析此种立法模式的立法背景,将有利于该法的准确理解和妥当适用。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

3、2一、保护范围的全面性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权利或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或利益都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除了典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之外,究竟还有哪些权利应当由侵权法提供保护,这一直是比较法上的重要问题。3在各国民事立法中,就哪些权利和利益应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的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具体列举式,即在侵权责任法中具体列举各项受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是抽象概括式,例如法国民法典第 1382 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

4、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这两种方式各有特点,但也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列举式可以明确限定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权益范围,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等法律的关系,但是因为侵权责任法所保障的权利范围总是在不断发展,尤其是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很难用权利加以限定,因此在列举中难免有所疏漏。而抽象概括式虽可高度概括各项受侵权责任法所保障的权益,但却不能具体确定权益范围的边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抽象概括式,还是具体列举式,都存在着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2保护对象进行准确和全面界定的问题。因为在具体列举式中,并没有对侵权法所保障的

5、权利进行全面列举,且缺乏对绝对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而在抽象概括式中,或者是从损害的角度(如法国民法典第 1382 条)或者是从定义侵权行为的角度(如阿根廷民法典第 1073 条)进行具体化,但都未能成功地对侵权法保障范围作明晰地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国家采取的具体列举式的立法经验,对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采取了具体列举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 2 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

6、身、财产权益。 ”确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首先是由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4,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权利的法,而不是创造权利的法。虽然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中可能发挥权利创设功能,即在法律需要给予保护的合法利益尚未被权利确认法予以明确规定时,侵权责任法在适用时对此种利益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然后由民事法律对这些受保护的利益予以正式确认,从而将其上升为一种民事权利。但此种权利创设功能并不影响权利保护功能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主导性地位,因此,这就需要侵权责任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2法首先就要明确权利保障的范围。虽然抽象概括式可以赋予法官在新情况

7、下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也会可能导致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漫无边际,同类案件的裁判结论可能出现较大差异,进而使法律的安定性遭受影响。有鉴于此,由侵权责任法对权利保护范围作较为详尽的列举是当前的一个合理选择。当然,此种列举并非封闭性列绝,而需要与开放性兜底条款的结合。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之一,该法对权益保障范围作了尽可能全面的规定,将 18 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对此,也有人认为,这种列举过于繁琐,缺乏美感。笔者认为,这种全面列举有利于使公民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明确其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列举的具体方式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与德国民法典的方式仍有

8、所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其一, 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只是列举了几种典型的民事权利,立法者希望藉此防止过分扩大第三人的赔偿责任。5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2 条列举了多项民事权利,可以说是对权利的全面和充分的列举。其二,相比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的这种规定方式,明确宣示了对权益的保护。 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只是规定了权利,而且将侵权限制在侵害权利上,虽然该法典 826 条通过故意背俗侵权作出了补充,但是,法律上并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2没有对利益的保护作出宣示。实际上,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充

9、分相信,第 823 条列举之外的其他权益都可以通过“故意背俗”的规定予以调整,但后来仍然是根据大量判例来扩展第 823 条的保护范围的。6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该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对利益的保护也作了明确规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条款设计,法官可以直接援引该条对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权益进行保护。其三,侵权责任法第 2 条除了列举传统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之外,还就继承权、股权等亲属法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予以了列举。这在整个比较法上都是少见的。仍然以德国民法为例,德国民法典关于继承权、股权的保护,主要借助民法典继承编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在德国民法典中,遗产请求权被详细规定在继承编中(第

10、20182030 条) ,甚至涉及到对遗产的侵权,也被规定在继承法中(第 2025条) ,侵权法中则未对遗产侵权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关于股权的保护,有时公司法对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成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有时则仅规定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最终仍应借道第 823 条第 2 款作为请求权基础。笔者认为,与此相比,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此种列举是必要的,因为:一方面,从基本法的角度对此种权利遭受侵害后的请求权基础予以了确认,从而为权利受侵害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此种规定非但不会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2致使法律之间的竞合,

11、反而会增进非法典化状态下各部分民事法律之间的联系,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此外,通过在侵权责任法之中列举权益保护范围,实际上赋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权。例如,在继承法上,继承权的侵害可以借助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来保护,但是,侵权责任法作出此种列举以后,受害人也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获得保护。侵权责任法第 2 条在列举各项民事权益时,将生命权、健康权列在首位,这就突出了人身权益的优越地位,宣示了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法益。一方面,由于生命是主体资格的载体,这就决定了生命权在整个人格权甚至在整个民事权利中的最高地位。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就人格权而言,生命权不仅是一项首要

12、的人格权,而且还是各项人格权的基础,无论是物质性的人格权,还是精神性人格权,都以生命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当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生命权7。另一方面,整个民法乃至于整个法律都要以保护生命权为首要任务,国家和法律的产生也可以归结到对生命安全利益的保护。整个侵权责任法都贯彻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充分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例如,在一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责任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强化对社会一般人和未成年人的人身的保护。侵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2权责任法之所以规定高楼抛掷物致

13、害责任,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课以责任,也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另外,侵权责任法针对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的损害赔偿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8除物质性人格权益之外,侵权责任法还对精神性损害的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赋予受害人在遭受重大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都是为了强化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这些都表明,整个侵权责任法都体现了以生命健康为法律保护的首要法益的精神,充分反映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人本”主义的现代气息。在此需要讨论的是,侵权责任法第 2 条是否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 2 条更为抽象概括,被称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其作用是将所有侵权行为囊括在一起,即便社

14、会发展出新的侵权行为,也都可以概括其中9。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条款。10一般条款不仅可以成为许多侵权行为的基础,也可以成为大量侵权案件中法官处理侵权案件的裁判规范。笔者认为,第 2 条不应当作为一般条款对待,一方面,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并没有确定责任构成要件和后果,不符合一般条款的固有属性。另一方面,从目的解释来看,该条款主要是宣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并非在于归责。一般条款主要的功能在于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2确定归责的基础。此外,从功能上看,一般条款赋予法官处理新型侵权类型的功能

15、,而根据第 2 条法官很难运用该条解决大多数侵权案件。该条虽然规定了依照本法确立责任,但过于笼统,必须指向特定的条款才能发生作用。二、保护范围的特定性在对侵权法保护对象进行全面列举的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又充分考虑到了侵权法作为民法中一个特别的部门,在保护对象上的特定性以及侵权法所保护的私权的有限性。应当承认,从侵权法发展的趋势来看,其所保障的权益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正如瓦格纳教授所观察到,在近几十年的比较法研究当中,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最为热门的课题之一,这不但因为人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各种遭受损害的风险,还源于侵权法因为风险和损害类型的发展而随之发生的变化11。侵权法保护范围的扩张化趋势表现在,侵权法从主要保护物权向保护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扩张。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