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范式--欧美恢复性司法的一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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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范式-欧美恢复性司法的一组典型案例评介吴丹红*上传时间:2006-1-8自国家产生起,犯罪就被视为个人挑战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对社会成员的侵害就是对社会整体的侵害,应当由国家代表个人来行使惩罚的权力。在报应主义的刑罚观下,国家报复代替了赤裸裸的个人报复,这是刑事司法文明化的界标。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往往使被害人和加害者的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害人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抚慰甚至可能再次受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近年来,盛行于欧美国家的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为解决上述问题

2、进行了创造性的尝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在本文中,笔者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引子,对几种主要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作一个简介,i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有所启迪。 【案例一】被害人加害者调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在北美和欧洲盛行二十余年的被害人加害者调解模式可能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恢复性司法。这种调解模式 1974 年发端于加拿大,后来传到美国,现在美国已有数百个“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 ,英格兰和威尔士也有相当数目的类似计划。它采取“和解计划”( reconciliation programs)或 “对话计划” (dialog programs)的方式,主要适用

3、于不太严重的青少年所为的财产性犯罪,近年来逐渐适用于一些重罪和暴力犯罪,并不限于青少年。被害人加害者调解旨在给被害人和加害者提供一个可靠的交流机会,在专业的调解人的主持下,通过沟通和交流,让加害者明白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并促成一个相互承认的协议,使加害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下面的案例形象地说明了这种调解: 受害人是一个中年女人。加害者是其 14 岁的邻居。有一天,他闯入受害人的家中偷走了一台摄录像机。调解是在受害人所在的教堂的地下室进行的。在调停者的主持下,受害人和加害者进行了两个小时的交谈。他们的交谈是热烈而富有感情的。当谈话结束的时候,调停者认为他们已经互相倾听了彼此的叙述,并互相

4、理解了有关犯罪的影响和与各自相关的一些重要事情。他们同意加害者向被害人支付 200 美元,包括加害者破门而入造成的损失和被偷的摄录像机的费用 ( 估计为 150 美元) 。他们还制定了一个支付方案。在调停期间,罪犯向受害人作了几次道歉,而且同意在受害人所在教堂赞助的食物救济处(food bank)完成一定的服务工时。受害人说,在她了解了加害者和犯罪细节后没有原先那么生气了,也不再那么恐惧了。她对允许在那所教堂进行调解的调停者表达了谢意。 【案例二】社区修复委员会(Community Reparative Boards) 社区修复委员会的调解,是从一种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较古老的、流传广泛的社区

5、制裁措施演变而来,以前通常被称作青年小组(youth panels) 、邻里委员会(neighborhood boards)或社区分流委员会(community diversion boards) 。这些组织在二十世纪 20 年代的美国产生,在二十世纪 90 年代中期才转变为修复委员会。以前,它们是适用于非暴力或者轻微的成人犯罪,近年来才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修复委员会一般由一些受过严格培训的市2民组成,旨在减少对正式司法程序的依赖性,为被害人和社区成员提供一个“富有建设性地面对加害者”的机会,使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伤害承担责任。下面的案例说明了社区修复委员会是如何处理案件的: 例如,一个

6、17 岁青少年开着他父亲的敞蓬小型载货卡车,手上还拿着一瓶打开的啤酒,被交警逮住了。ii法官就对这个年轻人判处了“修复性缓刑” ,接下来就由社区修复委员会来决定该对他施以何种形式的缓刑了。在大约 30 分钟的时间里,社区修复委员会的一位市民成员问了年轻人一些简单、直接的问题。该委员会的成员然后去另外的一个房间里详细考虑对这个年轻人如何进行一个适当的制裁。年轻人在紧张地等候委员会的决定,因为他不知道结果会比常规的缓刑更严厉还是更缓和。当委员会作出决定后, 主席出来宣布了加害者缓刑协议的如下四条要求: (1)为支付他的交通罚单开始工作;(2) 完成州警察局规定的驾驶课程;(3)接受一个酒精度测验;

7、 (4)就酒精如何对他的生活产生消极影响,写一份三页长的材料。年轻人签署了这份协议,主席宣布休会。 【案例三】家庭小组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如果追根溯源,家庭小组会议来源于有着百年历史的新西兰毛利人的解决争端和制裁的方法。现代的家庭小组会议模式,是四种模式中最为系统化的,它于 1989 年被新西兰立法所确立,1991 年被澳大利亚采纳。南非的警察用一种全新的家庭小组会议模式广泛地处理分流案件。iii 这种模式也被应用于美国的明尼苏达州、蒙大纳州、宾夕法尼亚州、佛蒙特州,其他一些州以及加拿大的部分地区。许许多多的犯罪都是通过这种模式解决的,诸如偷窃、纵火、轻

8、伤、违反毒品管制、故意毁坏艺术,在许多州还包括虐待儿童。在新西兰,家庭小组会议用于处理除了最严重的暴力犯罪和重大过失犯罪意外的各种案件。家庭小组会议的形式一般是召集少年犯和其家人与受害者和其家人一道参加一个相对非正式的会议,讨论有关被害人弥补和改造加害者计划(必要时,加害者的家庭应协助加害者支付赔偿金) 。下面的案例演示了家庭小组会议的情形: 家庭小组会议主要关注这样的案子,例如在一所地方学校中,一位学生打伤了老师,或者在和老师的争执中打破了老师的眼镜。小组成员包括了加害者、他的母亲和祖父、受害人、作出逮捕的警官,以及大约 10 个对此感兴趣的其他人( 包括罪犯者的老师中的两位和受害人的两个个

9、朋友)。会议程序先由加害者陈述意见,接着是他的母亲、祖父 , 然后是受害人, 以及进行逮捕的那位警察。每个人都陈述犯罪及其对自己的影响。青少年司法协调者接着问另一个团体成员的意见,并请所有的参与者谈谈他们对加害者应当如何补偿由其犯罪行为引起的受害人和社区的损失。在一个小时调停的余下的 30 分钟时间里,小组会议建议加害者应该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和新眼镜的费用,并认为加害者还应当在校园里完成一定的社区服务工时。 【案例四】团体处刑令(Circle Sentencing)iv 团体处刑令源于曾经在加拿大和美国印第安土著居民中运行的传统的制裁和矫正措施。1991 年,加拿大的育空(Yukon )地区和

10、一些北方社区的法官和社区司法委员会对之进行了复兴,并在萨斯喀彻温省、马尼图林、育空等地区广泛发展,其他很多社区也时常采用,1996 年,该模式传到美国。团体处刑令模式可以适用于成年人和青少年的许多犯罪,在农村和城市里都行之有效。所谓的团体(circle) ,涵盖了被害人和加害者、家庭成员和朋友、3警察、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以及相关的社区居民,即由他们共同决定治愈创伤的步骤和预防将来再犯罪的方案,然后形成一个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处罚协议。下面的案例或许可以给读者一个直观的印象: 受害人是一个中年男士,加害者是一名 16 岁的少年, 后者开着另一辆车兜风的时候撞上了受害人停靠在一边的车子,造成了严

11、重的损失。加害者也撞坏了另一辆警车。在团体处刑会议中,受害人谈论了当他目睹自己的车子被撞这一幕时的震惊心情因为他的车没有投保,他得为维修车子付出一大笔钱。然后, 社区(即举行团体处刑会议的所在地)的一位年长者表达了他对这个小伙子的失望和忿怒(他是这个男孩的叔父) 。年长者认为,这次事件,以及男孩以前闯下的种种大祸,给他的家庭带来了羞耻。年长者还提到,在以前这个男孩也曾因类似的行为而不得不给受害人的家庭一大笔赔偿。年长者讲完以后,话头就被这个团体的下一个人接过去了, 这个年轻人谈了加害者曾经对社区所做的贡献,他对长辈孝敬, 以及他用自己家的工具帮助其他人修理的一些事情。在听完所有人的陈述后, 法

12、官请求在座的王室律师 (加拿大的检察官 )和公共辩护律师进行评议 , 并问其他人还有什么意见。然后,加拿大王室巡警(他的车子也被撞坏了),代表加害者的利益说了一点补充意见。这位警察对法官说,根据成文法,这次严重违法是需要蹲监一段时间的,请允许加害者和他会面,进行常规的咨询和社区服务。在征询受害人和检察官是否有异议后,法官接受了该警官的提议。法官也命令加害者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提请那些曾经为加害者说话的年轻人的家长好好管教他。最后,团体的所有参与者随着一个教徒举手祈祷,团体会议解散, 每个与会者都到社区中心的食堂去吃点心。 【评析】潜力与危险:恢复性司法透视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

13、革新运动,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最早的努力可以溯源于六十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和加害者调解程序。1974 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切纳市(Kitchener)建立了第一个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简称 VORP) ;1978 年,在美国印第安那州的厄克哈特( Elkhart)也建立了加害者和解计划,现在,美国已有数百个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有四种组织形式:一是与教会相关的调解组织,如美国第一个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就是由“门诺派教徒中心委员会”和“囚犯与社区联合会”共同组建的

14、,现在一些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计划还是由各种教会赞助。二是以社区共同体为核心的私人非盈利机构, “囚犯与社区联合会”就是一个这样的机构。在最初的时候, “囚犯与社区联合会”只为犯罪人服务,后来扩展到为被害人服务。三是一些以缓刑为主的机构,这些机构通常在执行缓刑工作的基础上聘请工作人员专司调解;四是纠纷和解中心,它是在原来的社区纠纷和解中心(主要处理邻里纠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v上述四种组织各有利弊,在恢复性司法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本来是一个极端崇尚刑罚的国家,在世界上有最高的人均监禁率,但是,在恢复性司法进入刑事程序后,人们的观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许多参与司法过程的公民感觉到一种

15、契合社会的公平感和人文关怀。 英国的恢复性司法发端于少年矫正制度,最早在刑事司法中实施恢复性司法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牛津郡警察局。他们认为,犯罪活动不仅是对国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种侵犯,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对被害人安全的威胁。犯罪行为人应该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4承担责任,同时社会各方面力量也应当通过感化、教育和治理犯罪行为人来挽救他们。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警察只要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就可以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犯罪少年的其他背景材料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这样处理的效果并不好,现在,青少年的犯罪原因的调查和对犯罪危害的自我认识被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各种社会力量都可以参与进来,形成了教育、改造青

16、少年的合力。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在于使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以各种方式促进他们重返社会。具体的做法是,警察在发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首先要进行面谈,面谈后不是直接送交法庭,而是带他们去作案的现场,如果是盗窃商店,就去商店与商店的老板面谈,使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使他们反省,同时使也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所涉的犯罪需要进一步协商补偿方案,警方可以召集一个“恢复性会议” ,邀请犯罪者、被害人以及他们各自的支持者参加。犯罪者和被害人(如果适宜的话,还有其亲友)陈述己方事实。询问他们认为造成了什么伤害(或者,被害人方面和犯罪者家庭方面,受到了什么伤害) 。这样做的最明显的效果是减少了犯罪率。牛津郡采取恢复性司法的政策后,零售商店的被盗率是 4,而别的地区的零售商店被盗率一般高达 35。vi1998 年犯罪与妨害治安法和1999 年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正式把恢复性司法纳入到了青少年司法系统内。根据1999 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的新的“移送令” ,要求将第一次被起诉(作了有罪答辩)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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