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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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 24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 1994 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 30号)的第十一部分。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 生 部国

2、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5 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 50 张。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四、

3、人员(一)至少有 6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 名注册护士。(二)至少有 1 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 1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 1 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四)设病床的,每 5 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 1 名执业医师、1 名注册护士。(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 30 平方米建筑面积。六、设备

4、(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 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

5、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附件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二、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1 张。不设病床。三、科

6、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四、人员(一)至少配备 2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至少有 1 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 1 名注册护士。(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六、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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