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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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 级 标 准医 院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凡 以 “医 院 ”命 名 的 医 疗 机 构 ,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应 在 20 张 以 上 。 综 合 医 院 一 级 综 合 医 院一 、 床 位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20 至 99 张 。 二 、 科 室 设 置 : ( 一 ) 临 床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急 诊 室 、 内 科 、 外 科 、 妇 ( 产 ) 科 、 预 防 保健 科 ; ( 二 ) 医 技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药 房 、 化 验 室 、 X 光 室 、 消 毒 供 应 室 。 三 、 人 员 : ( 一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0.7 名

2、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 二 ) 至 少 有 3 名 医 师 、 5 名 护 士 和 相 应 的 药 剂 、 检 验 、 放 射 等 卫 生 技术 人 员 ; ( 三 )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 四 、 房 屋 : 每 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5 平 方 米 。 五 、 设 备 : ( 一 ) 基 本 设 备 : 心 电 图 机 洗 胃 器 电 动 吸 引 器 呼 吸 球 囊 妇 科 检 查 床 冲 洗 车 气 管 插 管 万 能 手 术 床 必 要 的 手 术 器 械 显 微 镜 离 心 机 X 光 机 电 冰 箱 药 品

3、柜 恒 温 培 养 箱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紫 外 线 灯 洗 衣 机 常 水 、 热 水 、 蒸 馏 水 、 净 化 过 滤 系 统 ( 二 ) 病 房 每 床 单 元 设 备 : 床 1 张 床 垫 1.2 条 被 子 1.2 条 褥 子 1.2 条 被 套 2 条 床 单 2 条 枕 芯 2 个 枕 套 4 个 床 头 柜 1 个 暖 水 瓶 1 个 面 盆 2 个 痰 盂 或 痰 杯 1 个 病 员 服 2 套 (三 )有 与 开 展 的 诊 疗 科 目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 六 、 制 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有 国 家 制 定

4、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护理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并 成 册 可 用 。 七 、 注 册 资 金 到 位 , 数 额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二 级 综 合 医 院一 、 床 位 :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100 张 至 499 张 。 二 、 科 室 设 置 : ( 一 ) 临 床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急 诊 科 、 内 科 、 外 科 、 妇 产 科 、 儿 科 、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 口 腔 科 、 皮 肤 科 、 麻 醉 科 、 传 染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其 中 眼 科 、 耳鼻 喉 科 、

5、 口 腔 科 可 合 并 建 科 , 皮 肤 科 可 并 入 内 科 或 外 科 , 附 近 已 有 传 染 病 医院 的 , 根 据 当 地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可 不 设 传 染 科 ; ( 二 ) 医 技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药 剂 科 、 检 验 科 、 放 射 科 、 手 术 室 、 病 理 科 、血 库 ( 可 与 检 验 科 合 设 ) 、 理 疗 科 、 消 毒 供 应 室 、 病 案 室 。 三 、 人 员 ( 一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0.88 名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 二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0.4 名 护 士 ; ( 三 )

6、至 少 有 3 名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 ( 四 ) 各 专 业 科 室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 四 、 房 屋 : ( 一 ) 每 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5 平 方 米 ; ( 二 ) 病 房 每 床 净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5 平 方 米 ; ( 三 ) 日 平 均 每 诊 人 次 占 门 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 平 方 米 。 五 、 设 备 : ( 一 ) 基 本 设 备 : 给 氧 装 置 呼 吸 机 电 动 吸 引 器 自 动 洗 胃 机 心 电 图 机 心 脏

7、 除 颤 器 心 电 监 护 仪 多 功 能 抢 救 床 万 能 手 术 床 无 影 灯 麻 醉 机 胃 镜 妇 科 检 查 床 冲 洗 车 万 能 产 床 产 程 监 护 仪 婴 儿 保 温 箱 裂 隙 灯 牙 科 治 疗 椅 涡 轮 机 牙 钻 机 银 汞 搅 拌 机 显 微 镜 电 冰 箱 恒 温 箱 分 析 天 平 X 光 机 离 心 机 钾 钠 氯 分 析 仪 尿 分 析 仪 B 超 冷 冻 切 片 机 石 蜡 切 片 机 敷 料 柜 洗 衣 机 器 械 柜 紫 外 线 灯 手 套 烘 干 上 粉 机 蒸 馏 器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下 收 下 送 密 闭 车 常 水 、 热 水

8、 、 净 化 过 滤 系 统 冲 洗 工 具 净 物 存 放 、 消 毒 灭 菌 密 闭 柜 热 源 监 测 设 备 ( 恒 温 箱 、 净 化 台 、 干 燥 箱 ) ( 二 ) 病 房 每 床 单 元 设 备 : 除 增 加 床 头 信 号 灯 1 台 外 , 其 他 与 一 级 综合 医 院 相 同 ; ( 三 ) 有 与 开 展 的 诊 疗 科 目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 六 、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有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护理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并 成 册 可 用 。 七 、 注 册 资 金 到 位

9、 , 数 额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三 级 综 合 医 院一 、 床 位 :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500 张 以 上 。 二 、 科 室 设 置 : ( 一 ) 临 床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急 诊 科 、 内 科 、 外 科 、 妇 产 科 、 儿 科 、 中 医科 、 耳 鼻 喉 科 、 口 腔 科 、 眼 科 、 皮 肤 科 、 麻 醉 科 、 康 复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 二 ) 医 技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药 剂 科 、 检 验 科 、 放 射 科 、 手 术 室 、 病 理 科 、输 血 科 、

10、 核 医 学 科 、 理 疗 科 ( 可 与 康 复 科 合 设 ) 、 消 毒 供 应 室 、 病 案 室 、 营养 部 和 相 应 的 临 床 功 能 检 查 室 。 三 、 人 员 : ( 一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1.03 名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 二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0.4 名 护 士 ; ( 三 ) 各 专 业 科 室 的 主 任 应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 ( 四 ) 临 床 营 养 师 不 少 于 2 人 ; ( 五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技 师 、 助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人 员 ) 占 卫 生 技 术 人

11、 员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 四 、 房 屋 : ( 一 ) 每 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60 平 方 米 ; ( 二 ) 病 房 每 床 净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6 平 方 米 ; ( 三 ) 日 平 均 每 门 诊 人 次 占 门 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 平 方 米 。 五 、 设 备 : ( 一 ) 基 本 设 备 : 给 氧 装 置 呼 吸 机 电 动 吸 引 器 自 动 洗 胃 机 心 电 图 机 心 脏 除 颤 器 心 电 监 护 仪 多 功 能 抢 救 床 万 能 手 术 床 无 影 灯 麻 醉 机 麻 醉 监 护 仪 高 频 电 刀 移

12、 动 式 X 光 机 X 光 机 B 超 多 普 勒 成 像 仪 动 态 心 电 图 机 脑 电 图 机 脑 血 流 图 机 血 液 透 析 器 肺 功 能 仪 支 气 管 镜 食 道 镜 胃 镜 十 二 指 肠 镜 乙 状 结 肠 镜 结 肠 镜 直 肠 镜 腹 腔 镜 膀 胱 镜 宫 腔 镜 妇 科 检 查 床 产 程 监 护 仪 万 能 产 床 胎 儿 监 护 仪 婴 儿 保 温 箱 骨 科 牵 引 床 裂 隙 灯 牙 科 治 疗 椅 涡 轮 机 牙 钻 机 银 汞 搅 拌 机 显 微 镜 生 化 分 析 仪 紫 外 线 分 光 光 度 计 酶 标 分 析 仪 尿 分 析 仪 分 析 天

13、 平 细 胞 自 动 筛 选 器 冲 洗 车 电 冰 箱 恒 温 箱 离 心 机 敷 料 柜 器 械 柜 冷 冻 切 片 机 石 蜡 切 片 机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蒸 馏 器 紫 外 线 灯 手 套 烘 干 上 粉 机 洗 衣 机 冲 洗 工 具 下 收 下 送 密 闭 车 常 水 、 热 水 、 净 化 过 滤 系 统 净 物 存 放 、 消 毒 灭 菌 密 闭 柜 通 风 降 温 、 烘 干 设 备 热 源 监 测 设 备 ( 恒 温 箱 、 净 化 台 、 干 燥 箱 ) ( 二 ) 病 房 每 床 单 元 设 备 ; 与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相 同 ; ( 三 ) 有 与 开

14、 展 的 诊 疗 科 目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 六 、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有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护理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并 成 册 可 用 。 七 、 注 册 资 金 到 位 , 数 额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集 体 、 个 体 举 办 的 医 院 的 级 别 , 可 比 照 划 定 。 各 级 医 院 经 过 评 审 , 按 照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确 定 为 甲 , 乙 、 丙 三等 , 其 中 三 级 医

15、 院 增 设 特 等 , 因 此 医 院 共 分 三 级 十 等 。 各 级 医 院 之 间 应 建 立 与 完 善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和 逐 级 技 术 指 导 关 系 。 编 辑 本 段 评 分 标 准一 、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的 依 据 、 原 则对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的 依 据 是 医 院 的 功 能 、 任 务 、 设 施 条 件 、 技 术 建 设 、 医疗 服 务 质 量 和 科 学 管 理 的 综 合 水 平 。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的 实 质 是 按 照 现 代 医 院 管理 的 原 理 , 遵 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的 科 学 规 律 与 特 点 所 实 行 的 医 院 标 准 化 管 理 和 目 标 管 理 。 医 院 的 设 置 与 分 级 , 应 在 保 证城 乡 医 疗 卫 生 网 的 合 理 结 构 和 整 体 功 能 的 原 则 下 ,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地 方政 府 的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来 统 一 规 划 确 定 。 二 、 医 院 分 级 与 分 等医 院 按 其 功 能 、 任 务 不 同 划 分 为 一 、 二 、 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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