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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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关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传统习俗、经济发展和社会现实,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应当按一般损害、致残损害、致死损害和精神损害四个部分的内容全面作出规定。每一赔偿项目按照称谓、定义、基准、说明等顺序和内容清楚写明,便于当事人及办案人员能够快速地象对号入座一样查找计算。现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中的有关项目范围和金额计算基准,提出立法建议,因篇幅所限,仅将拟写的条文结构简要列举如下: l、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 一般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终结后没有构成残疾后果的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及其金额标准为: (1)

2、治疗费:指受害人为治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照受害人提出请求前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收款票证计算。 (2)误工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陪护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住院伙食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对日常饮食有特殊营养要求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

3、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计算。 (6)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和次数相符的票据计算。 (7)住宿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受害人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但又没有床位条件无法住院导致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2、致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 致残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终结后已经构成残疾后果的人身损害,其具体赔偿项目范围及其金额标准为: (1)治疗费:指受害人为治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以及恢复器官功能、手术整容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受害人提

4、出请求前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收款票证计算。 (2)误工费:指受害人在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的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陪护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住院伙食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对日常饮食有特殊营养要求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计算。 (6)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

5、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按照与受害人的就医地点、时间和次数相符的票据计算。 (7)住宿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受害人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但又没有床位条件无法住院导致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8)后期治疗费:指受害人在前期治疗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进一步进行治疗的医药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9)伤残赔偿金:指受害人由于身体受到伤害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后的收入损失,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及其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6、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六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程度为一级的按 100计算,伤残程度为十级的按 10计算,相邻两级伤残程度的赔偿比例级差为 10。 (10)辅助器具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日常生活或者参与社会劳动必须配备的假肢、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三名以上专家会诊及配制机构共同选定的普通适用型号的价款计算。 (11)生活护理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而由他人护理的费用,按照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及其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

7、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在定残之日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非晚辈近亲属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和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005-12-30 11:01 回复 在定残之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非晚辈近亲属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定残后活体出生的胎儿,视为未成年的被扶养人。 3、致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 致死人身损害是指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其具体赔偿项目范围及其金额标准为: (1

8、)抢救治疗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被送往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过程中的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票证以及护送人员工资和护送车辆交通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死者生前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陪护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住院伙食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住院抢救、治疗期间与其陪护人员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丧葬费:指因办理遗体安葬事宜而发生的运尸费、丧服费、

9、火化费、交通费、骨灰盒费及骨灰临时存放费用,按照死亡确认机构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计算。 (6)死亡赔偿金:指死者的近亲属由于死者的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按照死者生前住所地在死者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死者死亡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每小一岁少计一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均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指死者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非晚辈近亲属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住所地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从死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在死者死亡之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非晚辈近亲属的,计算二十年,但

10、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死者死亡后活体出生的胎儿,视为未成年的被扶养人。 4、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的情形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精神抚慰金:指因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神智丧失、知觉丧失或者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由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从精神上给予抚慰而偿付的金钱,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获利状况与经济能力和受害人的受害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平均生活费水平综合考虑确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亡赔偿金数额。 综合以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存在着

11、部门割据、模糊不清、欠缺客观公正性及合理科学性等问题。为此,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从立法上建构统一、规范、公平和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律制度。 注: 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 页。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43 页。 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48 页。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49 页。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50 页。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50 页。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14 页。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6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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