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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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Standard for general layout drawingsGB/T 50103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 年 3月 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 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

2、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 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 2002年 3月 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一

3、月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 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一、与 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 ISO 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

4、、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 19号,邮编 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1 总则1.0.1 为了统一总图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 手工制图;2 计算机制图。1.0.3 本标准适用于总图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的总图制图;2 原有工程的总平面实测图;3 总图的通用

5、图、标准图。1.0.4 总图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一般规定2.1 图线2.1.1 图线的宽度 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图线的有关规定选用。2.1.2 总图制图,应根据图纸功能,按表 2.1.2规定的线型选用。 3 图例3.0.1 总平面图例应符合表 3.0.1的规定。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6、。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 总则1.0.1 文字上作了调整,使语意表达更加确切。1.0.2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手工制图和计算机制图两种方式。2 一般规定2.1 图线2.1.2 表 2.1.2的表名由原来的“线型”改为“图线”,因该表除列出各类线型外,还包括了线宽、用途等多项内容。其中,粗实

7、线用途中,明确了新建建筑物的轮廓线系指建筑物0.00 高度的可见轮廓线。实际上,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原有建筑物和拟拆除建筑物。此外,在中粗实线的用途中,根据各地意见对多项用途作了补充,如:挡土墙、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河道蓝线和新建建筑物0.00 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3 图例图例方面的意见主要是认为不够全,因此在修编调整的同时,增加补充了部分新图例。3.0.1 表 3.0.1总平面图例原有 48个,经调整后仍为 48个,其中原序号 5与序号 1合并;新增“挡土墙上设围墙”一项。序号 1 改为“可用表示出入口”,并规定了建筑物外形以0.00 高度的外墙定位轴线或外墙面线为准,与表 2.1.2的规定取

8、得一致。序号 18 原图例的大门分类已过时,现改为实体性和通透性两类比较符合实际。序号 21 台阶的箭头方向原标准表示向上,现改为表示自上向下。这样和总图中表示地面、明渠及道路等的排水坡向一致。序号 28 施工坐标改为建筑坐标,与 2.4.3条取得一致。序号 34 增加了淹没区阴影部分的图例。序号 40 原图例名为“雨水井”,现改为“雨水口”。序号 48 室外标高规定了两种画法:圆点和黑三角,在总图中增加了选择余地。实际在竖向设计中还有“等高线法”,因此,在备注中也注明可用等高线来表示室外标高。3.0.2 表 3.0.2道路与铁路图例原有 53个,现增加为 65个。其中新增加的有:序号 2 城

9、市型道路断面。序号 3 郊区型道路断面。序号 8 三面坡式缘石坡道。序号 9 单面坡式缘石坡道。序号 10 全宽式缘石坡道。序号 12 道路隧道。序号 26 原有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序号 27 计划扩建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序号 28 拆除的有架线的标准轨距电气铁路。序号 30 原有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序号 31 计划扩建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序号 32 拆除的有架线的窄轨电气铁路。3.0.3 表 3.0.3管线与绿化图例原有 12个,现增加为 16个。其中乔灌木由 4个增加为 6个,另增加了竹类、绿篱和植草砖铺地。2 一般规定2.1 图线2.1.2 表 2.1.2的表名由

10、原来的“线型”改为“图线”,因该表除列出各类线型外,还包括了线宽、用途等多项内容。其中,粗实线用途中,明确了新建建筑物的轮廓线系指建筑物0.00 高度的可见轮廓线。实际上,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原有建筑物和拟拆除建筑物。此外,在中粗实线的用途中,根据各地意见对多项用途作了补充,如:挡土墙、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河道蓝线和新建建筑物0.00 高度以外的可见轮廓线。2.2 比例2.2.1 表 2.2.1在“总体规划、总体布置、区域位置图”项目中,增加了“1:50000”比例。2.2 比例2.2.1 表 2.2.1在“总体规划、总体布置、区域位置图”项目中,增加了“1:50000”比例。2.4 坐标注法2.

11、4.1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绘制总图时,图样基本上要保持上北下南的布局,根据地块形状可向左或向右作 45以内的偏转。过去总图绘制有一定的随意性,包括交通部门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常常将正北指向图左、图右、甚至朝下,或者不标示指北针,而绘制指东针、指西针或指南针,以致造成混乱或错误判断。本条规定有助于规范总图的绘制方法,避免错误后果。此外,根据当前对环境保护方面要求的日益严格以及各地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在本条文中明确规定“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2.4.2 将原标准中的“施工坐标”改为目前已普遍使用的“建筑坐标”。实际上,建筑坐标不仅服务于施工阶段,而是贯穿于从设计、施工到归档的全过程。同

12、时,本条也明确了坐标值为正数或负数时,正负号的使用规定。2.4.3 本条考虑到当前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图纸中都应有建筑坐标,因而删除了原标准中“如无施工坐标系统时,应标出主要建筑群的轴线与测量坐标轴线的交角”的规定。2.5 标高注法2.5.1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以含有0.00 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过去在实际设计中,说法不一,有的叫“第一层”、“首层”,也有人认为叫“主入口层”更合适。事实上,大型建筑的主入口层也不一定在第一层,因此以0.00 标高所在的楼层作为总图平面更规范些。2.5.3 将原标准中建筑物散水标高注法修改为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使之更为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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