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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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月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食品安全纠纷再起工商出面解调平息2011 年 10 月 18 日,“12315”接 到申诉:消费者在熟肉店内购买了一份朝鲜小菜,全家人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全身红肿等症状,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陪同去医院就医,经营者否认自己出售的凉 拌菜有问题,因此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经土左旗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经营者出售的朝鲜小菜内掺拌了部分隔夜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

2、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交通费,医药费等共计 3000 元。案例二:超市出售无生产日期食品,没收销毁被处罚2011 年 3 月 21 日,赛罕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新华大街的一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特级虾皮”、“海带”、“海芽菜”、“海带丝”、“海带扣”、“烤紫菜”的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特级虾片”的外包装上无生产许可证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的该类食品进行了全部封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 2010 年 1

3、1 月 5 日开始至查获日截止,共违法经营和销售该类食品货值金额共计 49307.43 元,违法所得共计 4072.18 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号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11 年 9 月 16 日,赛罕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并销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特级虾皮”35 袋、“特级虾片”3 件、“海带”40 袋、“海芽菜”17 袋、“海带丝”44 袋、“海带扣”17 袋、烤紫菜”32 袋;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4072.18 元;罚款

4、 98614.86 元。案例三:商家不守诚信赔礼道歉又退费消费者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在金锐家具城雷克斯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木床,总价值 14300 元,当时因消费者家内装修,双方约定到货后先将沙发和床放置店中,等竣工后再进行送货。到了 7月 6 日,消费者要求送货,经营者告之沙发出现一点问题无法送货。于是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只同意更换其它型号的沙发,拒绝退货,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寻求“12315”维权。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

5、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返还货款 14300 元。案例四:洗浴时鞋子丢失赔偿时分期付款2011 年 10 月 8 日,“12315”接到申诉:消费者于 8 月 26 日在玉泉区金峰丽水洗浴城洗浴,进去洗浴前将鞋子存放在门口的鞋柜储藏室,出来结账时发现鞋不见了,仔细查找后确认丢失,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费 1000 元,现场支付500 元,剩余 500 元等过几天再进行支付,一个月过去了经营者一直没有兑现承诺,消费者申诉。经玉泉区大召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剩余的 500 元赔偿金。案例五:木门色差明显 商家处理赔钱2011 年 8 月 15 日,消费者在恒诺建材城内乔氏木门店购买了4 套木门和垭口,总价值 9000 元,10 月 15 日货到安装时,发现木门的颜色和预定时的颜色存在明显差异,而且户门表面也出现鼓包现象,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经专业市场分局生产要素工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因木门不影响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

7、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负责为鼓包的木门进行美容,同时赔偿消费者 1200 元。案例六:吃罐头受伤工商调解赔偿2011 年 10 月 20 日,消费者在欣晨超市购买一盒鱼肉罐头,价值 8 元,食用时吃出一块玻璃茬,将消费者的口腔划破,于是立即到就近门诊医治处理,之后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拒绝,无奈向“12315”进行申诉。经玉泉区五塔寺工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

8、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交通费等合计 1000元。案例七:衣服被洗破维权起风波2011 年 10 月 10 日,消费者在新城区八一市场内的迷你洗衣行干洗一件上衣,取衣服时发现袖口处有一道口子,消费者认为干洗店不负责将衣服洗破,要求赔偿,经营者只同意织补,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向“12315”申诉。经新城区海东路工商所调查了解,衣服是被干洗机划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洗染、熨烫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视物品的实际购买的价格、物品折旧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衣服款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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