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丹 侵权责任法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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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 连 大 学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 开题报告论 文 题 目:高空坠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班 级: 企法 111 学 生 姓 名: 王梦丹 指导教师(职称): 2014 年 06 月 20 日填一、选题依据1论文(设计)题目: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责任认定2研究领域:民法3论文(设计)工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理论意义: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高层建筑物的增加,在集中的居住环境下,高空坠物伤人已经不在鲜见。从高空坠落、抛掷的物品往往极具伤害性,但却难以确定其来源,特别是在当下的我国,由于高密度的居住环境,高层建筑通常非由一人使用或所有,这使得受损害者寻找加害人求偿时,如何确定

2、高空坠物案件的责任人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十分困难。在 2010 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八十七条,对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损害责任做了专条规定,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的补偿责任,归结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规定使用人可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责。但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该问题依然存在诸多争议,希望通过此文能够系统的分析相关论点并总结自己对此的建议。应用价值:高空坠物伤人案案件的共同点是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如果无法查明究竟是谁为坠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相关楼层的住户都会被判决为需要对坠伤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对于物件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

3、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认定方式,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使得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决标准。4目前研究的概况和发展趋势目前研究概况:高空坠物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事发频繁,后果严重,并且涉案主体众多。由于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高空抛物案的审判结论也并不一致。高空坠物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学理之争主要有两种:一是肯定说:支持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全体区分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在从建筑物上抛物的情况下) 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肯定说中又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分担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分说。二是否定说:反对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发展趋势:随着高空坠物损

4、害行为的不断发生,以及学界对于此类问题的争议的“发酵” ,国家立法方面虽然已经与时俱进的提出了新的立法,但并不能完全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此无论是相关学者还是司法实践者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理论体系、立法体系以妥善解决好受害者、承担责任主体、社会管理部门三者在此类案件暗中的法律地位,以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2、论文(设计)研究的内容1.重点解决的问题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加,高空坠物的案件屡有发生,在产生纠纷时,如何确定高空坠物案件的责任人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值得深入探讨。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和八十七条对于物件致人损害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认定方式,导致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5、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使得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决标准。本文通过分析学理之争,然后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探讨高空坠物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最后总结提出自己对此的建议2.拟开展研究的几个主要方面(论文写作大纲或设计思路)绪论:确定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实际研究方向一、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概念(一)学界对于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概念理解(二)根据自身所学知识对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概念理解二、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学理之争及归责原则之争(一)肯定说:分担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分说(二)否定说(三)无过错责任之否定(四)过错推定责任之否定(五)公平责任之探讨三、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真实案

6、例)(一)黄某诉 30 住户以及物业公司案(二)成都高空坠物“连坐”案四、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承担(一)受害人是否承担责任(二)业主是否承担责任(“连坐法”是否合理)(三)业主单位(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结论: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阐明观点并提出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高空坠物之人损害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建议。3.本论文(设计)预期取得的成果本文旨在研究高空之人损害责任承担的学界理论,包括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学理之争及其归责原则的分类,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分析对象,总结相关侵权法法条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以及情理与法理的不同处理,对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建议。3、论文(设计)工作安排

7、1.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或设计参数)本文拟采用收集资料、文献归纳总结、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民法学、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进行研究。阐述了相关的学理之争,并从司法实践中有关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真实案例说明相关法律的操作性,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自己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的认识。2.论文(设计)进度计划略四、需要阅读的参考文献1关涛:对高层建筑坠落物致害案件中集体规则问题的研究 2王成、鲁智勇: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法学评论,2007 年第 2 期 3梁建兵:建议全国人大立即修改“高空抛物连坐法” 4董媛:浅析业主在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8、载法制与社会2008 年 8 月(中)5倪斌鹭:从坠窗伤人谈房屋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载现代物业2008(9)6谢哲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草案综合评析 载社会科学2008 年第 9 期7 王利明: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 6 月版,第 556 页 8张士东:论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兼评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9王朋:法学视野中的公平责任,南京社会科学 1998附:文献综述或报告法理:谭敏: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不断,在责任认定上却没有明确依据,不同法院对这种案例的判决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纠纷不断。所以,侵权责任法里对此进行了明确

9、的责任界定,第 87 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的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明确了判罚的标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在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中,如果一直找不到责任人,伤者可能面临没钱看病,索赔无门的困境。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仅统一了判罚的标准,而且,有助于解决此前查不到抛物人而使伤人案成为无头公案,受害者诉求无门的问题。 “连坐”法律条文,正是根据已有的多起案例,综合考量而出台,符合现实情况的相对公平之举。练洪洋: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反对搞责任“连坐”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

10、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高空坠物“连坐” ,明显有违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也极为不公平。张涨:讲到执行问题,认为责任“连坐”就方便执行是一种很理想化的观点。本来我国在侵权责任赔偿的执行方面就存在诸多困难,像高空坠物“连坐”这种争议较大的案件,即便法院判决了,执行对象涉及几十甚至上百户,而其中不少住户未必认同法院判决,很有可能出现拒绝执行。这样一来,所谓的利于执行就不成立了。其次,对于警方破案来说,责任“连坐”会不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引导?通过责任“连坐” ,反正补偿款已落实了,事情告一段落了,破案的压力就没有那么大了,这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局面。情理:谭敏:抛物者难以找

11、到,可是被高空掉下的花盆、烟灰缸、瓷片击中的伤者却在医院里等着救治,被砸中的也许还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可能给家庭经济情况也带来很大困难。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遭遇飞来横祸的他们是最无辜最可怜的。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也要尽快解决受害人的现实问题,不能砸了白砸。 由可能施加伤害的住户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许对没扔的人来说不完全公平,但是公平正义不是一个虚幻和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合情合理的结果。从这个角度上说,分担是相对来说较可行的方案。而“连坐”之举,可以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是因为即使自己没扔也需承担责任,住户们平时就会加强自我约束,相互提醒,物管也会尽好管理职责,不会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有助

12、于防患于未然。二是出现问题后,大家为了免责,会尽量提供线索,帮助查出乱抛物者。张涨:这种观点只看到了一面,若换位思考站在无辜住户的角度来思考,自己并没有过错却要承担一笔补偿款,心理上很难认同。像成都这个案例,高楼里的 124家商户分摊了 15 万赔偿,平均每户 1000 多元,数额还不算太大。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问题,比如致残致死,牵涉到巨额补偿或者长期补偿,分散到每一个住户头上有可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没有过错的居民恐怕更不愿意承受。练洪洋:不问青红皂白的高空坠物“连坐”也容易引发住户的道德风险。那些无端受到“连坐”的住户,自觉一点的,可能会因为“破财”而有所畏惧,以后不敢乱抛乱扔;自觉性差一点

13、的,可能将事件理解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 ,砸伤人大家赔钱,责任泛化,无所顾忌。无故出了钱、心理不平衡的,甚至还可能出现报复性举措,故意高空抛物。综上所述,我认为目前的高空坠物“连坐法”的法律规定无论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有引人争议的部分。既然责任“连坐”带来了如此大的争议,我们不妨将风险控制在坠物发生前。一方面,物管应该加强检查力度,尤其是遇到台风天等情况,更有义务通知到每户,要求其做好窗台、外飘物体等隐患的处理。另一方面高空坠物责任险对高空坠物案的赔偿也能起到较好的托底作用。城市许多写字楼都会购买此类险种,但是住宅类建筑购买的还不多见。此外,由公共财政来为此类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受害者兜底应成为政府的应尽之责。不仅是高空坠物的受害者,对交通肇事逃逸等暂时无法找到责任人的受害者,不能让他们成为无人理睬的“倒霉蛋” ,应当以国家救济的形式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譬如设立国家公共伤害或公共救助基金,来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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