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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海外服務學習計畫獎助學生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申請須知98 年 2 月 27 日簽奉校長核定一、 本獎助金為獎掖本校學生暑假(以暑假為原則)至國外從事自助式的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以參與文化藝術機構或文化藝術節等的服務學習為主,增廣見聞,認同本身藝術研究及創作之志業,進而拓展國際視野,增進跨國文化藝術交流,以培育本校國際公益領袖。二、 獎助對象:本校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生均可申請。在職生、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除外。三、 申請日期:自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30 日止。四、 獎助期間:98 年度暑假起(其中暑假則分自暑假開始至 7 月 31 日止及自 8月 1 日起至第 1 學期開
2、學前 ) ,赴國外作至少 12 天之服務學習。五、 獎助名額:約 3 至 5 名,並視本校經費及審查狀況調整名額。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六、 獎助金額:屬部份補助,每位學生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一)以臺灣與申請目的地間之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來回票價乙張(如參與展演交流邀請單位已提供,不得申請該項獎助款) 為準,依送件審核評定;(二)申請目的地之簽證費(不包含護照費用) ;(三)本獎助旅行期間之 300 萬保額之旅遊平安險費用、30 萬元保額之意外醫療險費用,以及個人旅遊綜合保險保費等。七、 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備齊以下申請文件,送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辦
3、 (一)申請書(一式 8 份):含封面、總表、個人基本資料表。(二)本校海外服務學習計畫獎助學生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企畫書(一式 8 份):包括目的、計畫構想(含該服務學習的創意、對申請目的地之前置研究、與創作之關係、可行性,及想獲得的經驗或成果等) 、實施期間、地點、進度、返國後的相關計畫。(三)以上申請文件均以 A4 規格繳交,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或長尾夾裝訂。恕不接受電子郵寄送件。送件時,請務必確認備齊上述申請文件,文件不齊者,恕不予受理。八、 審核程序:(一)由學務處組成評審委員會,學務長為召集人、教務長為當然委員、課外活動指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執行秘書,另由五學院院長指派代表與會。(二
4、)委員會得依本校經費、實際審查狀況調整獎助金給付之額度及名額。 九、 獲獎助者須同意以下獎助原則:(一)獲獎助者於出國前三週,繳交出國計畫書申請表(含旅費預算表) 至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並於印領清冊簽章,始核撥 80之獎助費用。(二)獲獎助者須於本計畫行程出發前,評估個人語言能力是否足以因應遊學計畫所需,若有加強必要,則應自行進行語文加強,有關海外服務學習目的地之資料蒐集、行程規劃、住宿及交通等事宜,由獲獎助者自行規劃辦理。(三)獲獎助者須以個人自助海外服務學習方式進行本計畫行程,不得參加旅行團,獲獎助者若違反本條款,須於獲獎助者終止本計畫行程起 2 個月內,退還本校本計畫之所獎助之獎助金。(
5、四)除天災人禍、身體重大病痛或其他重大因素必須立即回國之外,獲獎助者須依照原申請書之計畫內容完成行程。(五)除前述突發狀況之外,獲獎助者若必須縮短海外服務學習時間或改變本計畫行程,須事先以書面徵得本校同意。獲獎助者未經本校書面同意變更本計畫行程,且實際行程天數未超過本計畫行程 3 分之 1 者,須在中斷本計畫行程起 2 個月內,歸還全額獎助金;實際行程天數未超過本計畫行程 3 分之 2 者,歸還半額獎助金。(六)上述原則將出現於獲獎助者計畫執行前與本校簽訂之合約中。十、 海外服務學習回國義務: (一)獲獎助者於本計畫行程結束後,須於返台 1 星期內主動與本校聯繫,並繳交旅行業代收轉付的收據(或
6、購票證明) 正本、 機票票根(即登機證存根) 正本(如係購買電子機票,則再加附電子機票收據 ) ;簽證費收據;於本獎助旅行期間 300 萬元保額之旅遊平安險、30 萬元保額之意外醫療險,以及個人旅遊綜合保險保費收據等至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覈實報銷,多退少補其餘獎助費用。(二)獲獎助者須於本計畫行程結束後 1 個月內,繳交經打字編輯之海外服務學習計畫成果報告書1 式 3 份(含光碟片格式 3 份、紙本列印 3 份) ,交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獲獎助者所屬學院存檔。該報告書含封面、總表、以生動內容取勝的心得 ,及服務學習紀錄。(三)返台 1 個月內主動與導師或指導老師進行反思討論。本校亦將透過獲獎助者所屬學院及系所之導師,進行海外服務學習計畫成果報告書之督導及輔導。(四)請獲獎助者擇期規劃服務學習心得分享,並於以上海外服務學習計畫成果報告書完成後,於該學期內,擇期在所屬系所之課堂上或班會時間,義務進行分享報告或座談,以書面、圖像或影片等說明本計畫行程之心得。且請於該心得分享前 2 週,報備予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公告週知,俾其他相關人士旁聽。(五)獲獎助者同意將擁有之本計畫行程相關資料(包括文字、影音圖像等),無償提供本校於非商業用途之媒體和相關宣傳品等使用。十一、本申請須知經簽奉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