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2011年最新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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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0第一章 证件管理学习要点: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撤回、撤销、注 销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3.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卷烟零售业务经营资格事项处理4.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办理5.烟叶收购资格的审批6.准运证的作废7.准运证办理中特殊事项的处置8.个人携带证的办理9.检查证的办理、使用与管理10.督察证的办理与使用第一节 许可证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节将介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撤回、撤销、注销等基本知识及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的判别和处理。同时,对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及取消卷烟零售业务资格、

2、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办理及烟叶收购资格审批等内容进行介绍。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撤回、撤销和注销(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概念和条件1.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概念(1)撤回的概念。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行政许可中的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撤回适用于行政机关废除事前作出的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赋予申请人权益的行为,具有确定力。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

3、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第一章 证件管理1行政许可。(2)撤销的概念。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撤销的目的在于使原法律关系复原,针对的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可以作为复原的法律关系存在,便不涉及撤销的概念。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在成立当时就有瑕疵的某个行政许可,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这里既有可能是申请人行为违法,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如果依照上述两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3)注销的概念。

4、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它不以当事人是否违法为适用前提,而以出现特定的客观事实为适用前提。这一事实,有的与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有关,有的只是因客观事实而引起。2.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撤回、撤销、注销是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三者主要区别如下:(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而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其依据的法律条文分别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2)引起的原因不同。撤回

5、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是由于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而引起行政许可的终止,这一种客观事实,不但与被许可人的行为或其自身的情况无关,与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许可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后,应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撤销行政许可是由于行政许可的取得过程中存在某种瑕疵,存在着某种违法性,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这是撤销与撤回、注销之间存在的最显著的差别。违法的原因有可能是行政许可机关引起的,也有可能是被许可人引起的。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许可后,也应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注销是发证机关在行政许可失效后办理的注明记载,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注销行政许可的原

6、因则在于被许可人的权利已经灭失或在客观上不能行使。(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合法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承担补偿责任。合法撤销行政许可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合法注销行政许可则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3.撤回、撤销和注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1)撤回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7、。 ”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现实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执行当初的烟草专卖行政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2许可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简单地说,撤回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2)撤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

8、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

9、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3)注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是必须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注 销 烟 草 专 卖 许可 证 :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10、;(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

11、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 30 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 1 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 3 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 6 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第一章 证件管理3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

12、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零售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办理1.办理的主体(1)办理撤回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因此,办理零售许可撤回的主体是作出零售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2)办理撤销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办理撤销零售许可的行政主体可以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

13、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3)办理注销的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因此,办理注销零售许可的行政主体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2.办理的程序(1)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首先,在撤回前,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许可人;其次,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

14、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如果因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2)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拟撤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该零售许可的决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如果因审批机关的过错引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带

15、来损害,依法需要赔偿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3)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对拟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注销该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4许可证的决定;再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撤回、撤销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二、违反烟草专

16、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一)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情形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四种。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违法情形:第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第二、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第三、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第四、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二)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概念。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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