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抚顺市公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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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位名称:抚顺市公路管理处单位职责:全市范围内公路用地内许可项目的审批、 工作制度:、负责全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及决定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年度路政管理和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及实施计划和行动方案,并检查指导全系统的路政管理和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负责协调、查处辖区内跨县的重大路政案件。、负责路政管理和超限运输治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路政许可、封闭公路等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四、五条禁令(1)严禁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执法。(2)严禁工作时间吃零食,着装不整,穿拖鞋等。(3)严禁穿着公路制服到餐饮娱乐

2、场所消费。(4)严禁在工作单位打麻将和利用其它娱乐工具赌博。(5)严禁粗暴对待服务对象或对其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五、服务范围:负责抚顺市公路路产案件、公路用地内许可项目的查处、审批,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等服务。2六、服务标准:1、执法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规(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公路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章(10)路政管理规定(11)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1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13)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6)抚顺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17)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3(18)交通部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交通部关于“在公路上 设置交叉道口” 含义的解释(20)交通部、石油工业部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21)交通部、邮电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处理电线与行道树互相妨碍的规定(22)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解释(23)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24)辽宁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5)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若干

4、问题的规定(26)辽宁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7)辽宁省公路路政档案管理规定(28)辽宁省国省干线沿线广告媒体设置暂行规定2、服务项目:一、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占用、挖掘、跨(穿)越、公路平交道口许可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 年第 2 号)路政管理规定、 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三十条。 办事程序 41、当事人申请;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

5、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必要时组织听证;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6、送达。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填写齐备的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较大的需提供会审资料;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5、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如涉及收费公路权益);6、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涉及交通安全);7、对公路路产损失补偿方案。(二)前置条件 51、确需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

6、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确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设置公路平交道口等设施;2、已履行相关工程项目批准手续;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4、符合公路规划;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降低公路原有的通行条件。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法定时间 20 天承诺时间 15 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收费依

7、据、项目及标准 许可提供的文本不收费二、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 年第 2 号)路政管理规定6第十五条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办事程序 1、当事人申请;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必要时组织听证;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6、送达。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

8、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和内容、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7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6、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资料(如申请临时广告牌);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如涉及土地权属);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如涉及收费公路权益)。(二)前置条件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

9、弯、抗风能力等符合设计要求;3、未使用与公路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4、有健全的交通安全措施;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公路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6、有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资料(如申请临时广告牌);有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如涉及土地权属);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涉及收费公路权益)。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法定时间 20 天承诺时间 15 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8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10、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三、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审批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交通部政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办事程序 1、当事人申请;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必要时组织听证;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6、送达。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申报材料 1、承运人有效

11、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运输的起因);93、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轴型、轴距、轴载分布图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廊尺寸等有关资料;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6、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提供防护措施方案或者补偿方案。7、装载货物超过车辆额定荷载或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应经同级公路机关批准。(二)前置条件、时限1、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2、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3、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装载货物后

12、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4、拟经线路相关路段的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5、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6、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10时限: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 40000 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 米以上、车货总长 18 米以上、车货总宽度 2.5米以上的超限运输,应在起运前 15 日提出

13、书面申请。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 40000 千克以上(不含 40000 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 46000 千克以上(含 46000 千克),100000 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应在起运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3、对于车货总重在 100000 千克(不含 100000 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应在起运前 3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材料数据必须清晰准确;2、申请单位对其提供的数据负责。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法定时间 20 天承诺时间 15 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

14、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11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四、公路路树采伐审批。事项设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办事程序 1、当事人申请;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合,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戡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必要时组织听证;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15、;6、送达。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申报材料 1、更新砍伐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更新砍伐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主要理由、拟更新砍伐的树木种类和数量、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时间);3、更新计划、补植措施的相关资料;4、林业部门采伐设计;125、具有更新砍伐、补植时的健全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资料。(二)前置条件1、确需更新砍伐的;2、符合公路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更新砍伐计划;3、有切实可行的更新计划、补植措施;4、有更新砍伐、补植时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许可数量 根据实际确定。法定时间 20 天承诺时间 15 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5

16、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许可和提供文本不收费五、便民服务电话抚顺县路政管理所:3875530顺城区路政管理所:3876093直属公路路政管理所:3876070新宾县路政管理所:5027651清原县路政管理所: 305222213六、服务标准:公正、公开、公平七、服务承诺: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程序八、违诺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抚顺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九、监督电话市路政科:3876013十、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 1 号交通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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