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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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权利义务告知书1、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2、申请监督人、控告人、举报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

2、项: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二)身份证明包括下列证明:2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2、法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下列法律文书: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

3、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2、原一审、二审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3、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4、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四、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口头提出控告、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举报人签名。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五、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没有阅读能力的,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

4、问笔录上逐页签名。3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原件、原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七、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八、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条件的,将作出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办理结果;不符合法定监督条件的,作出不予监督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九、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监督决定书、 抗诉书、 检察建议书等,均属终局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十、当事人、控告人、检举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和案件处理结果。如认为承办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十一、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存在严重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4以上内容已阅知。申诉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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