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制度-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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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集团整体培训工作的开展,明确培训职责,规范培训流程,使培训工作有章可循,保证公司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专业对口的原则; 2、学有所用的原则; 3、与职业发展相配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控股公司所有员工。第二章 培训工作职责第四条 根据集团两级管理模式,集团总裁、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控股公司总经理、各控股公司办公室、用人部门在培训过程中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集团总裁的培训工作职责: 1、批准集团年度培训计划; 2、批准费用超过 5000 元/人的全集团所有员工外派培训。

2、第六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工作职责: 1、汇总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公司的培训需求计划,并对培训需求计划进行客观分析,制订集团年度培训计划,尽量使全集团培训资源互相达成共享;2、策划并实施干部培训、各类共性培训和职前培训; 3、批准费用在 5000 元/人(含)以下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和费用在3000-5000 元/人(含)之间的各控股公司员工外派培训; 4、审核费用超过 5000 元/人的员工外派培训; 5、签订集团本部外派培训员工的培训协议书; 6、审核集团本部各类外派培训费用单据,并登记培训台帐; 7、维护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集团公司培训模块; 8、指导各控股公司正确开展各项培训业务。

3、第七条 各控股公司总经理的培训工作职责 1、批准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2、批准费用在 3000 元/人(含)以下的员工外派培训; 3、审核费用超过 3000 元/人的员工外派培训。 第八条 各控股公司办公室的培训工作职责: 1、提出本公司年度培训需求计划,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2、审核所有员工的外派培训; 3、协助集团实施各类共性培训和职前培训; 4、组织实施新员工岗前常识培训; 5、督促用人部门进行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新员工部门及其本人工作职责的培训; 6、签订外派培训员工的培训协议书; 7、审核各类外派培训费用单据,并登记培训台帐; 8、维护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培训模块。 第九条 用人部门的培训

4、工作职责: 1、提出培训需求计划; 2、审核部门员工外派培训; 3、协助新员工岗前常识培训; 4、实施本部门专业知识培训。第三章 培训计划 第十条 集团各部室及各控股公司应根据集团战略规划、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第十一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在接到年度培训计划后十天内到需求部门了解培训需求情况,并于一月十日前形成集团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集团各部室和各控股公司因工作、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可以临时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第四章 职前培训第十三条 当集团新进合同制员工累计达 20 人以上时,需组织新员工进行职前培训。同时,保证新员工进入公

5、司一个月内完成职前培训。 第十四条 新员工职前培训课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1、集团概况; 2、公司发展史; 3、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 4、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5、员工礼仪及行为规范; 6、安全教育; 7、其它临时安排的内容。 第十五条 新员工所在公司办公室应在集团人力资源部职前培训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常识培训。 第十六条 新员工的岗前常识培训包括如下内容: 1、介绍新员工认识其他部门人员;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产品性能特点; 4、公司品质管理方法。 5、结合本公司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应对新员工进行岗位专业知识等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新员工职前培

6、训结束后,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讨论或考试,结果材料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所有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一星期内需提交一份学习心得报告。第二十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及员工所属公司办公室审阅学员的学习心得,及时了解、整理相关信息报有关领导参考,并将资料存入员工本人档案。第五章 外派培训第二十一条 外派培训分为全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第二十二条 外派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单位主办的各种法令法规、职业技能等培训课程; 2、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讲座与培训等; 3、国内外技术交流会议与考察; 4、进修教育:包括各类结业证书、学业证书的进修班及五大类国家承认的大专、本科学习班; 5、

7、高学历进修与培训:包括各种形式的研究生课程教育。 第二十三条 外派培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在本集团服务满半年(含) ,且工作表现优异,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2、有长期为集团服务的意愿; 3、申请进修教育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集团任命的中层及以上干部或企业重点培养的骨干; 拟申请报考学习的专业必须与个人现任职务(岗位)直接相关或能为集团将来发展所需要; 经依据本规定完成同等学位进修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习其他专业。第二十四条 外派培训员工的权利 1、短期外派培训人员经资格审查核准同意的,其培训费由公司承担,食、宿、交通等费用按公司出差费用报销规定执行。受训期间的薪资待遇不变。2、参加半脱产进修

8、教育的,其学杂费由公司承担,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由个人自理。培训期间的薪资待遇不变。 3、参加全脱产进修教育的,受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外派培训人员取得优良成绩,公司将酌情给予奖励。 5、外派培训人员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公司将记入员工本人档案并享受同等学历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外派培训员工的义务 1、外派培训人员因个人原因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完成学业,其培训期间的学杂费及因培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且培训期间的薪资按事假计算。 2、外派培训时间在 15 天及以上或培训费用在 2000 元及以上的,在接受培训前或在培训费用报销前,必须签订培训协议 。 培训

9、协议中劳动合同(服务)期限按如下标准约定: 脱产培训时间 15 天 16-30 天 31-90 天 91-180 天 180 天以上 培训后应服务期限 半年 九个月 一年 二年 三年以上 培训费用 2000-5000 元 5001-7500 元 7501-15000 元 15001 元以上 培训后应服务期限 半年 一年 三年 五年 当原劳动合同时间长于上列劳动合同(服务)期限时,仍按原劳动合同时间执行(在培训协议中应予明确) 。 当培训时间或培训费用不在上列范围之内,但与前次(包括多次)培训的培训时间相隔不满一个月的或与前次(包括多次)培训费用相加超过 3000 元的,则必须将前次(包括多次)

10、培训时间或培训费用相加计算,签订培训协议,并按上列标准规定在培训协议中予以明确。 3、外派培训人员未满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的,需偿还培训费用: 偿还培训费用=按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每工作满一年等比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培训后工作满约定服务年限的,不收赔偿金。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约定的服务年限按 5 年计算) 。 4、外派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和脱产培训时间两项指标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5、外派参加进修教育的人员应将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单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第二十六条 外派培训人员资

11、格审查核准程序: 1、集团:申请人部门负责人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总监,最后交集团人力资源部。 2、各控股公司: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最后交公司办公室。 第六章 讲师聘任第二十七条 内部讲师资格确认 1、确认集团内部讲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集团部室经理以上干部; 须提交一份本人亲自撰写的教案及讲义; 在集团内实际授课时数超过 8 小时; 授课效果较好(需提供由学员填写的 “培训评估表” 10 张以上,且评估效果良好) 。 2、确认各控股公司内部讲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担当部室副职以上干部; 其他条件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2、3、4 条相

12、同。 第二十八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被评鉴讲师提报的资料进行评鉴,并将评鉴结果上报行政总监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 内部讲师的授课费核发 1、授课费核发标准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发,担任集团培训讲师任务的授课费用标准在 100-150 元/小时范围之内,担任各控股公司培训讲师任务的授课费用标准在 50-100 元/小时范围之内。 2、集团本部组织培训活动所邀请的内部培训讲师的授课费用由集团承担,各控股公司组织培训活动所邀请的内部培训讲师的授课费用由各控股公司参照集团标准另行制定并承担。 3、培训任务结束后,集团人力资源部及各控股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学员对其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将培训效果

13、评估结果与讲师的授课费相挂钩,培训效果评估分数低于 60 分的,授课费按半数计算,评估分数高于 60 分的,给予全额发放。第三十条 外部讲师资格确认:业界资深专家、学者、咨询公司顾问及富有教学经验的工作者。聘任人员需具有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资格证书,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或著作等。 第三十一条 外部讲师聘任申请 1、外部讲师的邀请名单可由专业部门或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供,依核准权限报公司领导审批认可。 2、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集团:申请人部门负责人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总监。 各控股公司: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第三十二条 外聘讲师授课费核发 1、授课费标准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按实际

14、授课时数计发。 2、授课费标准在 100-800 元/小时范围之内,特殊情况需单独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章 培训出勤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员请假管理1、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于培训前一天交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培训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或因临时任务不能按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事后及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培训主办部门提出申明,并补办请假手续。 2、凡参加培训者须提前 5 分钟到达培训会场,办理签到手续,并领取相关培训资料。 3、学员须在签到表上亲笔签到以示出勤。严禁代签,一旦发现代签,学员和被代签学员双方均以旷课论处。 4、培训过程中学员因事临时中途离开,或迟到、早

15、退的,须向培训组织人员说明。累计缺勤达一小时以上,即应办理请假手续。 5、学员收到培训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好本职工作,一般不得任意缺课或擅自安排其他工作。如确系无法调整者,须参照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四条 违者处罚情况 1、学员每年度内连续旷课二次(含)以上或累计旷课四次(含)以上,取消集团举办任何培训的参加资格,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2、学员每旷课一次,罚款 100 元,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所属部门发送旷课通知书后,在 OA 系统中向全体学员进行通告。 3、年度累计事假超过应授课时数的一半,按未接受该年度培训对待,个人培训履历中不予记载。 4、员工迟到或早退一次,

16、罚款 10 元。 第三十五条 学员请假流程 1、集团: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监,交集团人力资源部。 2、各控股公司: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交公司办公室。 第八章 员工自学第三十六条 员工自发参加的各类学习活动包括: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等非脱产性成人学历教育、MBA 课程教育、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及各种专业性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十七条 自学员工的权利 1、员工通过自发学习而取得相应国家承认学历的,公司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享受同等学历工资待遇。 2、为了保证员工有充裕时间进行突击性,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员工每次考试前二天原则上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 3、员工(生产操作人员除外)学习期内,可享受每年度累计七天的有薪假期 (包括考前复习时间) 。 第三十八条 自学员工的义务 1、员工自行报名参加的各类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学习活动需到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各控股公司办公室办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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