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文明生产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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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井下文明管理规定为实现井下文明生产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总体水平,现对井下文明生产作如下规定:一、材料码放1、各类材料在指定地点集中靠巷帮一侧码放,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 400mm。2、同一材料、配件、工具不准设立 2 处以上的堆放点。3、钢性材料码放时必须确保一端齐(靠外口一端)。4、混合料、炮泥须入池管理;支护材料、工具须上架管理。5、通防砌筑通风设施所用材料,必须靠巷道帮码放整齐,保持与轨道安全距离。6、机电用料(皮带机 H 架、托辊、钢丝绳、风水管等),必须分类统一堆放在一起,且码放整齐,并悬挂材料牌板。7、钻探抽采用料(抽放管路及其配件、钻杆、钻机及其附

2、属配件等),必须分类统一堆放在一起,且码放整齐,并悬挂材料牌板。二、牌板悬挂1、材料、工具须挂牌管理(牌板拉线悬挂,用 12#铁丝拉两道线固定在巷帮,铁丝中间挂上材料牌板)。2、牌板标识清晰,牌物对应,且材料牌板中标明材料规格,及单位负责人。3、绞车牌板、皮带机管理牌板、斜巷设施牌板及插管式阻车器等机电牌板必须固定牢固,现场悬挂两块及其以上牌板的,必须悬挂平、直。4、各掘进单位施工图牌板、通防牌板、机电运输牌板,必须保持清洁,且 悬挂整齐。三、环境卫生1、保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做到无淤泥、无大块矸石(超过 50mm*50mm)、无积水、无杂物、水沟 畅通。22、环境卫生责任区内不得出

3、现塑料袋、饮料瓶、粪便等其它垃圾。3、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扫帚,并有专人负责清理环境卫生。4、机电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机尾等地点必须保持干净卫生,每天对设备灰尘进行清扫。5、各类机电牌板必须保证清洁,严禁积尘,每班有专人清扫。6、各类一通三防管理牌板必须保持表面清洁,内容清晰,字迹工整。7、通风设施前后 5m 范围内,钻场施工地点 20m 范围内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煤尘积聚,钻屑及时清理,不具备运走的,装袋码放整齐,施工用水进排水沟或引至附近的沉淀池;钻杆上架,材料码放整齐,电缆风水软管、钻机油管分类摆放,固定牢固;通讯、监控、控制等线路吊挂规范、整齐。四、处罚文明生产实行队长责任制,

4、安全监察部不定期对井下文明生产情况进行动态全面检查,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各类材料未在指定地点集中码放或距轨道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罚主管队长 100 元/ 处;2、同一材料、配件、工具设立 2 处及以上堆放点的,罚主管队长50 元/处;3、钢性材料码放时,未做到靠外口一端码放整齐的,罚主管队长 50 元/处;4、混合料、炮泥未入池管理或支护材料、工具未上架管理的,罚主管队长 100 元/处;5、材料、工具未挂牌管理的,罚主管队长 100 元/次/ 处;未按要求用铁丝拉线悬挂的,罚主管队长 50 元/ 处 ;6、牌板标识不清晰、牌板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相符的,罚主管队长 50 元/处;7、巷道

5、内除材料牌板以外的其它类牌板未集中悬挂或未按要求3将牌板上端保持一平的,罚主管队长 50 元/处;8、责任区内大块矸石(超过 50mm*50mm)、淤泥、积水、饮料瓶、粪便杂物未及时清理的,罚主管队长 100 元/次/ 处;水沟淤积严重、不畅通的,照成巷道积水较多的(5m5m)罚主管队长 100 元/处;9、各掘进工作面未配备扫帚或未安排专人负责清理环境卫生的,罚主管队长 50 元/次10、井下大便只准在矿车内,其余地点一经发现,按照“三违” 处理。12、食品包装袋自行带走丢入矿车,发现随意乱丢,一次罚责任人 100 元。13、皮带机底皮带下或皮带机里侧有杂物或碎矸石较多的,罚主管队长 100

6、 元/次。14、凡是施工掘进单位施工图牌板、通防牌板及机电运输牌板,未按规定悬挂或悬挂不整齐的,掘进施工牌板罚包头技术员 50 元/块;通防牌板、机电运输牌板罚主管队长 50 元/块。15、井下各地点风水、制冷管路必须按照措施要求吊挂、刷漆、编号,风 水管闸阀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各种管路必须定期清理积尘,否 则罚分管队长及责任人各 50 元/次。16、井下各地点配电点开关必须上架,开关摆放一条线,责任牌、电缆走向牌齐全,接地极与接地棒按照固定敷设,开关必须每天清扫,严禁有积尘,配电点 5m 范围内环境清洁 ,严禁有其他杂物,否则罚承包责任人 50 元/处 。17、井下电缆按照规定敷设,电

7、缆走向牌齐全,电缆必须定期清扫,严禁有积尘,电缆上严禁吊挂其他杂物。否则罚承包责任人 50 元/处18、井下高压配电点,如果无专用硐室,必须在高压设备周围设置栅栏, 栅栏上挂有“ 高压危险,禁止靠近”警示牌,必须有绝缘用具,消4防器材配备齐全,责任牌齐全,配电点开关上严禁积尘,每天清扫,配电点 5m 范围内环境清 洁,严禁有其他杂物,否则罚承包责任人 50 元/处。19、井下机电设备必须明确承包人,每天有专人检修,机电设备严禁有积尘,否则罚机电队长 50 元/ 台。20、井下机电硐室及躲避硐室必须保持干净卫生,严禁堆放杂物,否则罚生产队长 100 元/ 次21、皮带机保护齐全,刮煤器按照规定敷

8、设,内外侧落矸必须每班清理干净,皮带机必须编号管理,杠杆统一刷漆,否则罚机电及生产队长各 100 元/处22、井下斜巷设施必须明确责任人,斜巷设施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定期清扫积尘,否则罚生产队长 50 元/ 处 。23、井下耙矸机、喷浆机每班明确责任人进行清扫,放置积尘、落矸,否则罚生产队长 50 元/ 台。24、井下机电设备摆放地点必须满足检修、维护的需要,距离轨道、巷帮符合规定,否则罚机电队长 50 元/ 台。25、井下油脂存放地点及维修风动工具地点,面纱严禁乱丢乱放,必须存放专用的铁桶内,由专人负责定期打上井,否则罚机电及生产队长各 100 元/处。26、有专人值守的变电所、充电硐室、瓦

9、斯抽放泵站等地点的设备卫生由值守人员负责打扫,否则罚值守人员 50 元/次。27、井下风水、制冷管在安装及拆除完毕后,对未使用或拆除的管材、螺栓、弹簧垫、 垫 圈、快速接头等,在安装完毕或拆除后,必须回5收干净,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 50 元/处。28、井下局扇在安装或拆除后,必须把起吊局扇的未使用或起吊局扇不再用的钢丝绳及锚杆托盘回收干净,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 100 元/ 次。29、井下梭车在安装或拆除后,必须把未使用或拆除的螺栓、弹簧垫、垫 圈、快速接头等,在安装完毕或拆除后,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 100 元/次。30、井下综

10、掘机在安装或拆除后,必须把未使用或拆除螺栓、弹簧垫、垫 圈等,在安装完毕或拆除后,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 100 元/ 次。31、井下耙矸机在安装或拆除后,必须把未使用或拆除螺栓、弹簧垫、垫 圈、钢丝绳等,在安装完毕或拆除后,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 100 元/次。32、井下绞车在安装或拆除后,必须把未使用或拆除螺栓、弹簧垫、垫圈及各种管理牌板等,在安装完毕或拆除后,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 100 元/次。33、井下皮带机、链板机在安装或拆除后,必须把未使用或拆除螺栓、弹 簧垫、垫圈、杠杆、H 架、皮带机各种管

11、理牌板等,在安装完毕或拆除后,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100 元/次。34、井下浇筑的机电设备在安装或拆除后,必须把不用的机电材料回收干净,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 100 元/次。35、井下各种电缆、小线接线或拆除完毕,现场电缆皮、密封圈等必6须清理干净,打扫现场环境卫生,否则罚施工队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各 100 元/次。36、井下各类机电牌板必须班班对相关内容进行填写,更改,否则罚生产队长 100 元/次。37、通风设施前卫生差的罚队长 100 元/ 次/ 处,未挂牌管理的、找不到责任人的罚队长 200 元/ 次/ 处。38、钻场环境卫生差的罚当班

12、班长 100 元/处/ 次,当班检查发现两处及以上环境卫生差的罚队长 200 元/ 处 /次。39、局部通风相关处罚,风筒耙矸机后风筒不编号的罚包头人员 10元/节,耙矸机后路风 筒烂洞的罚包头人员 10 元/ 个烂洞,超过 24 小时不修补的罚 50 元/ 个烂洞,耙矸机前风 筒烂洞超过 10 厘米未临时处理的罚当班瓦斯检查员 10 元/ 个,照成迎头无风、微风的给予通防事业部罚款 5000 元,并送责任人进“三违 ”学习班学习,当班工区当班带班人员罚款 200 元/ 处/ 次,照成后果的按相关文件追 查处理(并纳入本月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钻场施工前及施工后风袖需及时延接或拆除,未及时延接

13、或拆除的罚包头人员 100 元/次*天数,风筒上积尘应及时清理,清理不及时、彻底的罚责任人 50 元/次。40、抽放相关处罚,抽放管路应编号,编号不清或编号错误罚责任人 10 元/节/次,抽放管路内积水的罚责任人 200 元/次/处。抽放管路上灰尘及浆皮碎料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罚责任人 5 元/节。41、各施工单位承包区域内,巷道顶、帮所施工的起吊锚杆、钢丝绳、铁丝等,在使用后必须截掉,否则按 50 元/处进行处罚。42、巷道积尘的罚责任人 100 元/ 次。743、每月检查,出现 2 次或 2 次以上重复出现问题的掘进工作面、变电所、机电设备、运输轨道、通风设施、打钻的钻场等,另罚部门党、政负责人各 100 元/次。44、每月文明生产常态化检查结果纳入每月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45、每次文明生产检查情况在周三生产会上通报,并在生产会上做检查。46、每月评选出月度文明生产最差头面,队长、部长在每月最后一次生产会上做检查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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