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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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1 -目 录摘要2ABSTRACT 3前言 4一、国际条约在缔约国适用 5(一)两种缔约程序的区别 5(二)缔约能力的欠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5(三)条约的缔结程序6二、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立场 7(一)中国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 7(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7(三)中国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践 7(四)条约在中国特别行政区的适用8三、我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立场 8(一)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8(二)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8四、解决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立法建议9参考文献 13后记13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2 -摘 要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

2、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效力等级和直接效力等问题。近年来,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数量上的迅速增加,以及条约实践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条约是通过什么方式被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约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援用条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图结合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详细阐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关键词: 国际条约 国内适用 缔约国适用 适用问题 立法建议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3 -ABSTRACTStudies the international con

3、vention in the domestic suitable question, has the important theory and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in the various countries suitabl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analysis, elaborated the treaty in detail in our countrys suitable way, questions and so o

4、n potency rank and direct potency.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in our countrys suitable question, concluded or the participation treaty along with our country in the quantity rapid increase, as well as treaty practice question day by day prominent, more and more aroused department c

5、oncerneds interest, what way the treaty is accepted through for a national law part? The treaty and the national law shu are first? Whether does individual invoke a treaty directly in the domestic court, maintains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unify the treaty in the various cou

6、ntries suitabl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elaborates the treaty in detail in our country suitable legal matter.Key wor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domestic is suitable the signatory state to be suitable the question legislation suggestion suitably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4 -前 言国际条约不仅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且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工具,是国

7、家之间相互交往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之间相互交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体内容一般都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很多国际争端都涉及国际条约的效力、履行与解释等问题,而且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所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和法律基础都来源于多边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法的基本理论就像国内法中的合同法一样,对整个国际法体系起根本性指导作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国际关系在各方面的发展,使得各国间缔结的条约数量大量增加,条约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也就更加重要。按照。1986 年 3 月 21 日签订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是指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相互问

8、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 而中国学者认为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按照条约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国际条约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首先,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能缔结条约,自然人或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故不能缔结条约。国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也是条约最主要、最常见的缔约方。其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这是区分合法条约和非法条约,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分条约和国家与外国法人、外国国民订立的各种协议的

9、重要标准。其三,条约规定的是缔约各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首先,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间在国际法上而不是在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四,条约必须是缔约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缔约方必须就条约的内容达成协议,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国际条约在国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分类,有些学者按照条约的内容条约的数目以及条约的缔约程序来进行分类。近年来,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数量上的迅速增加,以及条约实践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条约是通过什么方式被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约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援用条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图结合条约在各国适用

10、的理论和实践,详细阐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5 -一、国际条约在缔约国适用的基本理论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缔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为在相互之间成立一项有拘束力的国际条约而完成的所有相关的法律行为和程序性事项。条约并没有统一的缔约程序,学界一般把条约的缔结程序分为复杂的缔结程序和简单的缔结程序,大多数条约采用简单的缔结程序。(一)两种缔约程序的区别是:复杂的缔约程序包括缔约方代表谈判、约文起草和议定、约文的认证、条约的签署、条约的批准以及批准书的交换等完整的程序环节,而简单的缔约程序则仅仅包括谈判、约文起草和议定、约文的认证和条约的签署,条约一经谈判代表签署或

11、者换文即对其所代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产生拘束力,无须再经过批准等程序。条约采用复杂的缔约程序还是简单的缔约程序,并不影响条约本身的效力。我们再来看下缔约国的缔约能力,所谓缔约能力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缔约能力与缔约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缔约权则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能力主要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对于国家而言,通常是宪法调整的事项,对于国际组织而言,则一般是该组织的章程规定的范畴。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也有某种联系:一方面,缔约能力是行使缔约权的前提,不具备缔约能力的实体根本无权缔

12、结国际条约,就更无从谈起具体由谁代表该实体而行使缔约权;另一方面,缔约权则是缔约能力的补充,一个具备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要缔结国际条约,既要实现其缔约能力,还必须通过规定具体的职能部门来行使缔约权而完成。(二)缔约能力的欠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缔约方逾越其缔约权的限制而订立条约。这类条约是无效的。其二,缔约机关逾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而订立条约。对这类条约的国际效力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两种解决方法:宪法主义和国际法主义。其三,受权缔约的代表逾越其权限而订立条约。对这类条约的效力,应分别情况予以解决。如果所缔结的条约需要批准才能生效,而其本国批准了该条约,则应认为批准是对具有缺陷的缔约行

13、为的事后确认,从而该条约完全有效;如果其本国拒绝批准条约,那么除非附有特定限制的代表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将此项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该代表所表示的同意无效。国家是最基本的、最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毫无疑问,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现代各国的缔约权一般由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来行使,而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对此有相应的制约权力。例如根据我国宪法第 61 条、第 89 条及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 3 条,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

14、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国际组织作为不完全的派生的国际人格者,其亦有缔约能力,但其缔约能力主要来自于组织章程明示或隐含的授权。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 6 条规定:“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 ,明确了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来源于该组织的特别授权条款,即所谓的“章程明示说” 。 公约序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6 -言中宣告:“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 ,同时承认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来源于该组织成员方的“隐含授权” ,即所谓的“隐含权力说” 。因此,国际组织的缔能力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紧密相关,其缔约能力既受到其自身有限法律人格的限制,又随着国际组织法律地位及其职能活动的变化而发展。争取独立的民族基于民族自决权同样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律人格及缔约能力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运动的蓬勃兴起和发展而逐步得到承认的。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实现正式独立的过程中常与其母国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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