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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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察布查尔县是全国唯一的锡伯族自治县、边境县,国家级贫困县,享有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县内有总面积 160 平方公里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伊南工业园区,以及占地 10 平方公里的中小企业创业园,为吸引国内外国有、民营企业在伊南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工业化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一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项目建设第一条 土地使用期限按照国家工业用地最长使用期限 50 年界定。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煤电煤化工、机械制造、建材、商贸、物流、农副产品加工,以及国家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都

2、可入住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可适当放宽投资强度)。第三条 投资企业 用地必须服从园区的整体规划,所需土地面积根据投资规模及项目建设情况审核供地。第四条 投资企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上缴国家、自治区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农牧民补偿后,地方净收益部分根据企业项目建设进度,由县人民政府分期奖励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础设施配套。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5 亿元以下(含 5 亿元),并在一年内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分两期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第一期,项目开工建设后,并完成总投资额的 20%,奖励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 6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二期,项目竣

3、工投产后,按合同约定,再奖励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 4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5 亿元以上,分三期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按合同约定,第一期,项目开工建设并完成总投资额的 20%,奖励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的 4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第二期,投资完成总投资额的 50%以上,将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的 30%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第三期,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合同约定,再将相当于 30%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第五条 凡在园区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

4、外商独资固定资产投资 4000 万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第六条 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二、税收政策第七条 根据财税2011 58 号文精神,在县伊南工业园区落地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县伊南工业园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

5、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70%以上的企业。对西部地区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新办的,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202 号)第二条第三款 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的交通、电 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第八条 根据财税2011 117 号文件精神,自 2012 年 1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

6、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第十条 对符合自治区 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 5 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 5 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

7、免征5 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园区服务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 资企业由园区办实行跟踪服务制。进驻园区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向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管委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办理。第十二条 投资者所需行政 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第十三条 积极疏通 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通过召开季度经济进入运行分析会、银企合作项目推介会议等形式,加强政府、银行、企业间的联系沟通,为企业发展构筑信息交流平台。第十四条 在园区投资的企业,按市场规律,其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本县优先采购。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凡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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