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传人:tia****nde 文档编号:33571591 上传时间:2018-02-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2项目名称:样品名称:申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申请日期: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盖章)年月日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用)填写说明: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应仔细阅读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文件。二、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三、填写申请表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四、申请表一式1份连同有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单位证明、项目申请人与国外机构中、英对照协议复印件、与科研样品相关的正式研究方案等),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上报。五、外文缩写首次出现时,请给出原文全称。六、表格不够可另附页,或登陆卫

2、生部网站下载。七、本申请表可以复制,复印时请用A4复印纸,并于左侧装订成册。注:1.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2.本表不适用企业特殊物品出入境。篇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第 2 页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3、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

4、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第 3 页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

5、、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四、符合下列情况的,对前述第二、三条规定可以适当放宽:1、本市离退休专家自营诊所、门诊部的;2、国内著名专家(卫生部属院校直属附属医院科主任、国家级临床类学会、协会副主委或主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深自营医疗机构;3、国内外著名大学医学院校(卫生部部属院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

6、、所在国(地区)排名前10名的国外医学院校、省内院校包括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医学院)在深兴办医院;4、对国际国内具有医疗机构连锁经营经验机构(连锁经营医院时间5年以上、医院数量在20间以上或诊所门诊部100间以上的)在本市开设连锁医疗机构;5、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且具有突出特色、社会认可和政府扶持的机构自营中医类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凡上述条件已经变化但在1-2年内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撤销其根据本指引设置的医疗机构。第 4 页五、拟作医疗用房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六、选址

7、的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最低要求:1、医务室60平方米;2、诊所80平方米;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400平方米;4、口腔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400平方米;5、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及其它专科门诊部500平方米;6、综合门诊部600平方米;7、医院5000平方米。七、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医院建筑应为独立楼房,其选址是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篇三:结题流程图(原)-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医学科研项目结题流程图(20*年7月修订)结题程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