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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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12-30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 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 定,将职业病确定为 14 种,1987 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 9 类 99 种。2002 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 10 类 115 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

2、 10 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2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02

3、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 10 类 115 种,与 1987 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 1 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 10 类,但对 3 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 年 1 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

4、、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 年 1 月14 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 年 3月 22 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3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

5、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

6、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六、职业病病种作了哪些调整? 4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 115 种职业病调整为 132 种(含 4 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 18 种,对 2 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 16 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后变化详见附表 1、2。 七、职业病分类作了哪些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 10 类,其中 3 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 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 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 统疾病” ;

7、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 为“ 职业性化学中毒 ”;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修改 为 “职业性传 染病”。 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 修改为“ 尘肺病”。在职业性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修改为“过 敏性肺炎” 。 九、职业性皮肤病、眼病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 1 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 ”修改 为“光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在职业性耳鼻喉

8、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 1 种职业5病:爆震聋。 十、职业性化学中毒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 5 种职业病: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二是将“铀中毒” 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将“工 业 性氟病 ”修改为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将“ 有机磷农药中毒”修改 为“ 有机磷中毒 ”,将“氨基甲酸 酯类农药中毒” 修改为“氨基甲酸 酯类 中毒” ,将“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 拟 除虫菊 酯类中毒 ”;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

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 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 十一、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别做了哪些调整?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增加 2 种职业病:分别是“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 冻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 肿 瘤范围。 十二、职业性传染病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 2 种职业病:“艾滋病(限于6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 莱姆病 ”;二是将“布氏杆菌病”修改为“布 鲁氏菌病 ”。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

10、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 莱姆病是一种主要通过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体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生在林区,且发病区域很广。长期在林区工作者,受蜱叮咬后感染和发病概率较高。 十三、职业性肿瘤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肿瘤分类,一是增加 3 种职业病:分别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煤焦油、煤焦油 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萘胺所致膀胱癌”;二是将“ 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为“

11、氯 甲醚、双 氯甲醚所致肺癌” ,将 “砷所致肺癌”修改为“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将 “焦炉工人肺癌”修改为“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将“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修改为“六价 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 十四、其他职业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其他职业病中,一是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二是增加“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7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滑囊炎的职业人群限定为煤矿井下工人,现在修改为井下工人,扩大了职业人群范围。手工刮研作业在机床生产、精密加工和维修中十分普遍,具有一定暴露人群。由于刮研作业长期压迫,一些

12、劳动者出现股静脉血栓、股动脉闭塞或淋巴管闭塞的症状。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家,深入企业调研,经反复研究论证,一致同意将刮研作业局部压迫所致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十五、这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主要涉及到哪些人群?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十六、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者被诊

13、断为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8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附表 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加的职业病名单调整后分类 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 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硬金属肺病职业性皮肤病 白斑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职业性化学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

14、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职业性传染病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职业性肿瘤-萘 胺所致膀胱癌其他职业病 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附表 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职业病名称9调整后分类 调整前疾病名称 调整后疾病名称尘肺 尘肺病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过敏性肺炎职业性皮肤病 光敏性皮炎 光接触性皮炎铀中毒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工业性氟病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 有机磷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职业性化学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放射性肿瘤 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职业性传染病 布氏杆菌病 布鲁氏菌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焦炉工人肺癌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职业性肿瘤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其他职业病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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