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专业学位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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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厦门大学专业学位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 规 范 校 专 业 学 位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制 度 ,确保校专业学位专家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厦门大学专业学位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教育专家、管理专家、行业和实际部门专业人士共十三至十五人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主任委员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校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秘书长由研究生院领导担任。秘书长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向专家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

2、责包括:(一)审核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名单,指导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二)讨论、制定学校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三)组织学校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估、检查工作;(四)审议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请;(五)讨论、审议学校专业学位教育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条 专家委员 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需要时由主任委员决定举行专题会议。2第五条 专家委员 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专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疾病或其它确实不能参加的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未能出席者若有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表决则视为出席,每名出席会议委

3、员仅能接受一份书面委托。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议题必须事先报主任委员确定。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出相关议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以列入专家委员会会议议题。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开展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必要时可以先征求有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的意见。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专家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列席。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审议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在会议有效召开的情况下,以超过应到会全体委员半数同意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

4、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如会议议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专家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下一次专家委员会会议决定。3第 十 条 专家委员会 议 内 容 涉 及 保 密 事 项 时 ,与 会人 员 要 严 格 会 议 纪 律 ,保 守 会 议 秘 密 。第 十 一 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要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并 形 成 会议 纪 要 。会 议 纪 要 由 主 任 委 员 或副主任委员签 发 。第十二条 专家委 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对日常的专家委员会工作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决议,由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组织实施。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由 专 家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解 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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