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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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一、社会中间层的概述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从其概念可以看出,中介性是社会中间层最主要的特点,它是市场主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同时,中间层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大多来自于民间自发性的组织;从其目的可以看出社会中间层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有很强的公共性;最后社会中间层的资费一般都是自身筹集,很少来源于国家拨款。我国社会中间层起步较晚,但是发

2、展迅速,在短短几年时间,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二、国内外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国外没有社会中间层这一概念,但有与之极为相似的提法第三部门。意指在第一部门或公部门,与第二部门或私部门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之总称,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与不用缴税等特质。这一概念其实也是较为模糊的,没有明文规定,亦无清晰体系。经济法研究中,国外经济法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济法论者并未积极去探讨社会中间层的形成、发展以及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的地位等问题。而是更加注重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实用性” ,他们更关注社会中间层的功能性,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出现这种现象与其国家经济

3、基础和上层建筑息息相关。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 相比较而言,在我国经济法领域内,中间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及不同的角色。中间层主体在民商法中,一般将其定位为民事主体,或为法人,或为非法人组织;在行政法中有两种定位,一般情况为行政相对人,当某种非政府公共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时,行政法将其定位为行政主体。然而在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似乎有着与众不同的地位,一方面它可以作为管理对象,辅助国家管理市场主体,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另一方面,它又是实现自己利益的自身管理者。这可能也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最大区别的使然,经济法就是权力性与

4、权利性的统一。 三、社会中间层的作用 首先,经济方面。社会中间层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毫无异议。一方面它能够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从而提高劳动力质量,带来更多财富,另一方面,中间层能够起到一个纽带作用, 联结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向政府传递企业的诉求,向企业传达政府的要求,同时在发生矛盾时,能够高效化解经济纠纷,进而节约了更多的“经济发展时间” 。 其次,在体制变革中,它促使政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肩负着社会、经济、治安等多方面管理职能,它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则有利于帮助政府“排忧解难” ,让部分职能由中间层来实施,来行使,这样大大缓解了政府的压力,

5、增强政府的生机与活力。 最后,有利于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大环境与社会秩序。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且分工各不相同,几乎经济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可以看到社会中间层的身影,如成立时需要会计事务所的资格验证,企业交流中的行业协会的协调,交易中需要拍卖行或者期货交易市场等等。这些无不促进着市场的良性竞争与运作,尤其是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经济才可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 社会秩序也主要是靠政府强制力保障,然而,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出于共同的公共利益,团体利益,以一种相对缓和的姿态来行使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 更易于让人们接受,也能够更好的严于律己。 四、我国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之完善 社会中间层对于我国来说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它仍处于成长过程中,一方面它还未能够完全独立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另一方面,它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但是扶持过度,则表现为,政府干预过度,其实归根到底还是独立性的问题。所以完善社会中间层就要从独立性入手,可以试着从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中间层章程开始,让其运作有章可依,随着发展,问题的产生,再加以逐步完善,进而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联盟规章,制度,有其特有的体系。另外,政府也需要予以配合,不能过度专权,要给社会中间层以发展空间,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自由的活动权利,这样才能让其真正的发展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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