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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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4、6-18 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

2、遗体。(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 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 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 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 重大误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变更 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 遗嘱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 VS 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

3、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一般的宣告期为一年。宣告死亡的日期: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或者法院判决作出的日期。16、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自助、紧

4、急避险。自助的构成要件:1 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2 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4 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217、侵权诉讼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事后又提起的,法院不受理(近似于一事不再理)18、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生效(已经实际履行,形式不再重要)19、禁止同业拆借20、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是为了实现目的。21、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无因性和有因性(重点看 p362)22、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重点看 p36-323、新的民法总则规定涉及到继承和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出生为死体的

5、,丧失。24、民法上的大部分事情即看年龄,更看是否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非民事行为能力)25、商品房的预售必须要有许可证,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能够拿到许可证的,合同仍然有效。26、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开。27、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形:试用期届满未表示,视为购买。出租人知道或应知承租人转租的,六个月内未表示,视为转租有效。 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内,未表示要不要的,视为放弃。28、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表示沉默的,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再无容忍代理权一说) 29、代理人订立合同,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仅有被代

6、理人享有撤销权。(形成权为自我保护、任意行使的权利) 30、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31、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因性),学会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问题。主权利 从权利 主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32、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无效 (可能符合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的转租合同是有效的(体会其中区别)33、无权处分(合同有效)VS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喜欢和合同、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起考。34、无效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公共、第三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35、法律积极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 36、法人超越经营范围

7、,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7、间接代理: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338、并不是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金融银行类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39、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期间中断相反。(唯一例外的)40、 赠与、盗脏、遗失物 不发生善意取得,所以善意受让人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的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人一年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对象为无权的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人)41、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若构成强迫得利,善意占有人丧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42、让与担保。(仔细看,p-51-25)43、借款合同后,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实质上

8、为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不产生物权效力。44、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法定承受)45、买卖不破租赁(先租赁后买卖)46、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47、占有也分:债权占有(相对占有)和物权占有(绝对占有)48、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登记后才有处分权能 ,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49、做民法的题,也要首先判断行为(物权、债权行为)的性质、权利(四个分类)的性质。50、 区分原则(合同行为和物权行为)是常考点。 51、为第三人设置质权(占有质押物,质权行为才有效)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来实现(向第三人转移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通过占有改定的

9、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法律禁止)。52、 交付也是法律行为,要有交付的合意(意思表示)。53、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类似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54、房屋建造封顶时,为事实行为成就,获得所有权。55、基于合伙关系的财产为共同共有。 56、按份共同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不享有。57、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所获得的收益,除了自然增值和孶息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58、按份共有人:只是权利和义务按份额承担,对外每一个共有人都是所有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共有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因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法律关4系只有家庭关系。59、共

10、同共有基于家庭关系而形成的。遗产未分割前也是共同共有。 60、改良行为是指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的行为。如钉马掌61、盗脏、占有脱离物、货币、禁止流通物、赠与(无偿取得行为)、占有改定方式取得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物上设定的权利负担不承受,但是善意人知晓其上有抵押权、质权的,要负担(!)62、拾得遗失物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63、用益物权依合同而设立,要不要登记,看当事人的要求,登记对抗主义。64、人保(一般保证)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则就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65、一般保证人享有优先抗辩权。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1、还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就可以找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也是推定保证的保证方式。66、混合担保:人保+物保。67、出现混合担保的,优先适用混合担保的规定。物权法 176 条68、做题时候,先看下这道题想考什么,根据知识点去判断选项。69、出现继续履行字眼的时候,就要想到履行不能的情形(针对非金钱债务)(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合理催告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70、用益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最典型的是地役权)71、P-80-43-1 题重点看一下。(抵押物为登记,但有抵押物的权利凭证的,推定享有优先受

12、偿的权利,未登记不得对抗。担保法解释 55 条)72、并非所有物品都可以抵押73、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仅仅因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合同有效。74、抵押权为定限物权,对抵押人有很大约束性,抵押权人的权益必须要得到保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行为无效。 75、动产浮动抵押不存在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189-2 规定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并受让占有的,该动产上设定的抵押关系自动解除,无论受让人是否是善意的。76、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地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7、浮动抵押需确定抵押财产,最高额抵押需要确定债权(会给出债权确定期5间) 78、(动产质押)流质条款无

13、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押物归质权人。79、物权请求权的对象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物权请求权系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80、商事留置权: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行使留置权。和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一样宽松(商事) 81、留置权: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留置权人同一基于法律关系已经占有标的物。留置标的物后,仍然要给当事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给予对方两个月的履行期限)。 留置权的目的,还是给对方试压,履行债务或者保护事先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82、请求权要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这样弱智的概念和题目就别错了) 83、担保法解释 10

14、8 条:债权人留置标的物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的,发生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84、无因管理不给管理人设置过高的标准,只要是客观上有利于被管理人且不违反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即可。85、无因管理抓住客观上有利于被管理人。86、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产生的孶息,获取其他利益的,剔除劳务费用,予以返还。(不让你吃亏,也不让你得力)87、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 20%88、担保法解释第 22 条第一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89、担保法解释第 26 条、第 27 条:第三人监督专款专用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这个为连

15、带责任保证)90、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帮助债务人(保证人)消灭债权的,仍然可以追偿(法理基础:担保物权主动提前发挥了作用,帮助债务人履行了责任。)91、民法的规定大部分都是约定优先。92、连带共同抵押和保证的问题点:担保人的追偿顺序问题。连带共同抵押: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无顺序限制(既可以找债务人追偿,也可以找另一共同抵押人按比例追偿)。连带共同保证则有顺序的限制:先找债务人,不足部分再找另一共同保证人。!混合担保的追偿是先债务人后其他担保人。9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统一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94、保证期间 VS 诉讼期间 VS 主债务履行期间695、

16、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为债务期间届满后的 6 个月。保证人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类似的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 2 年。96、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双务合同、发生于合同成立之时、利用己方的优势或者对方的弱点、不利地位等。97、要约 VS 要约邀请 VS 承诺。98、要约的构成要件99、迟延的承诺(受要约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VS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及时发出,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100、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注意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01、第三人欺诈、胁迫,在合同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享有撤销权。(理解一下)102、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合同当然有效。(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受害人享有撤销权)103、债权撤销权是形成诉权,所以。例:合同法 54 条(前提是合同有效,已经获取债权)其他撤销权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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