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3368247 上传时间:2018-02-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57.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公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公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公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公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问题汇编1.问: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款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答: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 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 月 26 日总局在视频会议中答复:“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餐饮行业的。一是餐饮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2、额。(二)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包含以下几类: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 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流通环节)(三)通行费发票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

3、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 8 栏“其他”栏填报,并汇总到第 4 栏“其他扣税凭证” 内申报抵扣。【提醒 1】 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不需要认证而可以计算抵扣,如果通行费取得专票(基本上暂时不可能),按照认证抵扣操作。【提醒 2】 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认证,也就没有认证期限 180 天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没有后续政策规定,201

4、6 年5 月 15 日发生的通行费可以在 2017 年 1 月计算抵扣。【提醒 3】 2016 年 7 月 1 日后的通行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提醒 4】 发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通行费,即使取得营业税发票,由于没有抵扣及认证期限,可以在以后月份计算抵扣。取得营业税发票,也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提醒 5】 取得财政票据,属于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按照不能抵扣账务处理。【提醒 6】 财政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的区别。主要看票据监制章

5、:财政票据上监制章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中央或*省市 财政部监制”的字样;增值税发票上监制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省市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营业税发票上监制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省市 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字样。2.问: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如何实现税款抵扣?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机动车销售统

6、一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办理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3.问: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应后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 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

7、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4.问: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的,该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

8、许抵扣的情形。5.问: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9、注意:对于海关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参照保税区局相关操作流程提出异常比对申请。6.问:纳税人遗失了取得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文件规定,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

10、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7.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出或折扣折让的情况时,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

11、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

12、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8.问: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答: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

13、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