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结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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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构设计原则1结构设计原则 1.1工程设计管理 1.1.1工程设计管理报审的图不符合施工图报审要求:(1)报审图特意注明 “仅供施工备料用”;(2)报审图明显未经校审;(3)缺盖报审专用章或以单位自制的出图章代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审专用章; (4)缺注册结构工程师盖章;(5)注册结构工程师没有参加实际工作而盖章; (6)每张图纸上签字的本专业人数少于 3 人。 原因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4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下列内容: (一

2、)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第 8l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1998) 229 号文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与管理工作有的问题的暂行规定 规定:民用建筑二级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

3、项目负责人。结构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中签字。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目录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上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 负责。对未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部建质200384 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明确规定了施工图应当达到的深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图签一般应有设计(制

4、图) 、校对(核)、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等岗位签字栏,各设计院会有少许差异,但施工图的校、审是不可缺少的工序,因此,凡在责任岗位上的结构工程师,均应按上述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且本专业有关责任人的签字不应少于 3 人。没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栏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盖章无效。勘察设计单位是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的主体,审查机构的审查并不能减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更不能代替勘察设计单位的施王图内部校审。 改进措施:报审的施工图应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各级责任人的校审、修改、签字和盖章,应是完整的施工图。每份结构施工图至少应盖一个单位报审专用章、一个结构注册结构工程师章。每张图纸应有本专业

5、三人签名。 1.1.2设计文件中作为设计依据和质量验收应遵循的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编号与版本有误,例如: (1)设计文件依据已作废,无效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2)设计文件中指明的质量验收应遵循的工程建设标准为无效标准; (3)设计文件中仅说明“ 本设计依据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计算”,而无具体的依据规范、规程和标准名称和版本。 原因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完整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中,许多为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随着技术的进步,标准本身还在不断发展,基于较新技

6、术的标准总是在代替基于较陈旧技术的标准,因此,每一个标准都有极强的时效性。在结构设计工作中,必须遵循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若依据已废止的标准进行设计,将导致违反标准化法,并产生严重的失误,甚至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若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的应遵循的质量验收标准为无效版本,则会对质量验收工作产生误导。笼统地注明“本设计依据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虽然在文字上没有什么错误,但: (1)不利于设计单位内部的审定者、审核者、校对者及审查单位的审查人员判别设计者在选用标准中是否误用了无效版本。 (2)在某些新、旧标准的“ 搭接期”,由于二种版本均为有效版本,若设计文件这样表达,将为建筑物在结构设计使用年

7、限内的鉴定、加固、改建、改变用途、增层等工作留下“麻烦”。改进措施:根据建设部建质200384 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 3.5.2 条、第 4.4.3 条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将作为设计依据采用的标准的名称、编号、版本在结构设计说明书中一一列出。 1.1.3设计文件中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或注明年数有误,例如: (1)施工图设计文件注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70 年或 100 年,但采用按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2)只注明设计基准期,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 (3)注明结构设计寿命 XX 年,不注明设计使用年限。 原因分析: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可变荷载) 及与时

8、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一定等同于设计使用年限。 荷载规范GB 50009 提供的荷载统计参数,除风、雪荷载有设计基准期为10、50、100 年的设计值外,其余都是按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确定的,如设计需采用其他设计基准期,则必须另行确定在该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设计文件中,不需要给出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又称为服务期,服役期。它是设计时选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给定的时间内,房屋建筑结构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设计使用年限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合理使用

9、年限”的具体化。 可靠度标准GB 50068 规定: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结构(含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对于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为 100 年;对于临时性结构为 5 年;对于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为 25 年。设计寿命不是规范语言,从一般意义上讲,房屋建筑的结构寿命是指从建造到投入使用,直到结构毁坏或丧失使用功能的全部时间。当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过鉴定或维修后仍可经过使用。 改进措施:对于普通房屋,设计时遵循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即荷载、地震作用参数,耐久性要求等均按 50 年确定,因此它的设计使用年限均为 50 年。在某些工程设计文件中,

10、设计遵循的是现行的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的工程建设标准,但在设计文件上又注明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或 70 年,这样的设计文件属于错误设计文件。因为,设计使用年限为 70 年或 100 年的建筑结构在设计中需要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 1.1.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改进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l 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指出,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

11、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专项报告,将初步设计文件送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依据经抗震专项审查批准的该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应报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审查。一般省级行政区只有少数一、二家单位有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资质,没有超限高层审查资质的单位不能越级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有: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抗震规范GB 5001l 第 6 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 8 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规JGJ 3 第 7 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 10 章错层结构和第 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 、 高规 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1)同时具有两项以上( 不包括两项) 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 注:规定值见抗震规范第 3.4.2、3.4.3 条和高规第 4.3.4、4.3.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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