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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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的安全管理,保障露天矿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露天矿生产实际,对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的人员及车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作业或通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任何人均有权当即进行 制止或检举,矿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条 对于在露天矿承揽工程或进行售后服务的单位要首先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并由承包方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 经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对其人员进行交底并详细记录。 经上述审查合格后,由矿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三条 所

2、有车辆和人员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必须遵守右侧通行规定,生产及非生产车辆在坑下及 运输干线上运行时, 严禁在相互距离 50 米以内抢过公路; 所有非生产车辆在生产作业场区必须避让生产车 辆。 第四条 任何人员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必须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五条 日常进入露天矿坑内的只有露天矿生产作业、指挥人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生产设备、检修车 辆、生 产指挥和露天矿辅助车辆) ,非上述人员和车辆进入坑下必须执行下列审批和通知制度: 1、非机动车辆、摩托、面的等微型车辆不予批准; 2、外单位人员及车辆因施工等原因需进入坑下,必须由矿主管人员同意,矿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合格 后办理车辆入场蓝色

3、通行证;进入坑下施工现场的四驱越野车办理红色入场通行证; 3、车辆入场通行证中划定其活动范围; 4、当外单位车辆司机持有入场通行证后第一次入坑时必须在现场调度或矿内项目主管人员带领下进入 工作地点,此后在签发的有效时间内可自行进入指定的工作地点,但车辆必须持证; 5、对持有入场通行证的车辆,露天矿生产工作人员均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6、对参观考察人员在不办理入场通行证的特殊情况下,但其车辆入场必须由矿内指定人员陪同; 7、对未办理入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 露天矿生产作业人员和当班人员必须严 格监督、查处,并对发现的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外单位车辆和人员要及时向当班调度或单位领导进行

4、汇报;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夜间),外单位人员及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场区时,必须请示值班领导, 由值班领导向矿调度说明情况后,由矿调度通知现场调度引导其进入生产作业区。 第七条 施工单位进入工作地点后,对矿内的公共设施与财产负有保护责任,并在安全合同中予以明 确。 第八条 生产作业区内的所有车辆无紧急情况(故障、事故等)不准在运输干线上随意停留和调头。 第九条 任何车辆及人员不准在距公路 5 米以内、距挖机中心 30 米以内、工作面边沿 6 米内逗留、休 息或躲避风雨。第十条 设备之间的间距执行如下规定: 1、推土机推弃物时,推土机与推土机之间要保持在 30 米以上距离,维护挖机作业面时,

5、推土机一 侧距挖机履带板在 4.5 米以上,维护完装车线时,要停在装车线外侧距装车线 10 米以外的位置; 2、工程机械设备之间、工程机械设备与生产指挥和检修车辆之间、生产运输设备之间在等待作业时 前后方向要保持 15 米以上的距离,左右方向不能停在设备的盲区内(见生产设备盲区数据表);3、生产指挥车、检修车辆和管理人员车辆起步运行或停放要在生产运输车辆的左侧 5 米、正前方 15 米,右前方 25 米以外,不得在右侧停放或通行,与工程机械设备左右之间也要保持 5 米以上的距离,不得 进入挖机作业半径 30 米内,要防止其它设备碰撞; 4、待装、破碎站待卸的生产车辆间距左右方向要保持 5 米以

6、上距离,前后方向除了要保持 15 米以 上距离外,还要将左侧让出半个车身宽度,使前面车辆的司机能瞭望到后车; 5、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生产车辆在线路上行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冰雪、泥泞及视线不 清时 ,两车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进入排土场地排弃时,与其它设备要保持 15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正常情 况下,如果有挡土墙,可将车后轮靠在挡土墙上进行翻卸,如果没有挡土墙,后轮距离排土场边缘 35 米处翻卸,如排土场松软或有片帮的危险,后轮距排土场边缘的距离可适当加大; 6、推土机作业区域纵向 30 米地段要保证平整,以便车辆调头,并做好挡车墙和反坡(高、宽按规 程定) ,不准横向做挡车墙;

7、 7、在同一台阶作业的两台挖机,其间距不得小于 50 米(大于最大挖掘半径的 2.5 倍) ;两台挖机在 相邻的上、下台阶相对位置作业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如果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 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十一条 生产指挥车白天允许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乘坐,其他人员乘坐或办理其它业务,必须经过 矿领导批准,只准在矿坑下及工业场区内行驶。除事故抢险和恶劣天气外,严禁搭乘生产车辆出入坑下。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经调度批准,生产人员可搭乘生产设备或生产指挥车上下坑: 1、到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2、因设备故障或临时调整作业设备时,可用指挥车接送设备运行人员; 3、线路维

8、修指挥人员可乘坐工程机械设备到达工作地点; 4、遇有大雨、大雪天气客车不能到达的地方,经调度允许生产人员可搭乘生产指挥车和工程机械设 备上下坑; 5、学习驾驶的学员和调试车辆人员可乘坐所操作的车辆; 6、在野外偏远地点短期施工等特殊情况,经调度允许,生产指挥车可接送人员上下班,长期施工可 协调矿综合科解决。 、 13 、 各种设备停车再动车时要加强瞭望,确认安全后再动车(如:加油、待装、检查车、出入 库),坚决执行各种设备动车前围车检查的规定。 、 14 、 各种生产运输车辆在生产作业时不准超车和高速行驶,排土场作业的推土机交接班时开到 记数房摆放防止丢油,有副驾驶座位的工程机械驾驶室准许带

9、1 人。 、 15 、 生产指挥车、检修车、辅助车辆在坑下和场区公路不得超过 40 公里 /小时,进入工业场区 执行工业场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 、 16 、 检修车只允许在作业区内、矿至检修间之间行驶。 、 17 、 外单位人员不准驾驶露天矿任何设备,驻矿服务队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经过审批合格并办露天煤矿 理相应证件后,可驾驶指定的设备。第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施工时,必须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 1、距采区周围 15 米内施工; 2、在变压器护栏周围、矿山运输道路两侧、煤台破碎站周围等 10 米内; 3、距通讯线路、消火栓、各类建筑物、疏干管路、各类栅栏、控制柜、保护柜等 5 米以

10、内。 、 19 、 在坑下采煤工作面附近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入坑人员遇爆破作业时必须听从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躲避至安全地点。 第二十一条 露天矿一切设备、电气开关及各种安全装置,除指定使用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任意触 动;如发现输电线或电缆等折断落地,在未判明是否带电前禁止触动,并应离开 8 米以外等待或通知相关 人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矿内进行设备组装、维护服务和施工的单位,其车辆进入地面生产作业区时必须 履行本制度的第五条规定; 同时其车辆在工业场区运行要执行 露天矿工业场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在矿内进行设备组装、维护服务的单位需要试验设备时

11、,必须向矿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 请,经主管人员批准并履行车辆审批手续后,划定具体区域或范围,由矿协助进行。不准随意将设备开出 进入时划定的活动区域。 第二十四条 煤场要加强对所有运煤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各种运煤车辆不准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区附近 进行买卖交易或倒运。 第二十五条 煤炭筛分厂生产指挥及检修车辆必须办理入场通行证;作业需进入一破系统的人员必须 乘车进入作业地点,且不能进入一破系统以外的其他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自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的车辆和人员,露天矿有权按妨碍安全生 产的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节给予 2001000 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虽经批准进

12、入生产作业场区但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矿将视情节给予 100500 元经济 处罚,令其停止作业,直至予以清除。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反者所在单位负责,并赔偿对矿造成 的一切损失。同时矿将按照事故情况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辅助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一、驾驶安全规 定: 第一条 场区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或转让驾驶证,严禁酒后驾车、 精神恍惚驾车。 第二条 场内机动车辆,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检车,检车合格的车辆方可出车作业。 第三条 驾驶员对机动车辆应加强维护保养,发现机件失灵、损坏,应立即修理,不准带病行驶。 第四条 场内机动车辆

13、出车由矿或指定单位统一调配,严禁私出车辆。 第五条 开车前必须检查方向、刹车、轮胎、喇叭、前后(包括转向)灯、指示灯电表等机械电气设备 完好有效,燃料、润滑油应充足并配有合格灭火器材。第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要严格按限制速度标志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指挥车、洒水特种车辆可 以用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要迅速让行。 第七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限制重量,货物要捆扎牢固,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运载货物。第八条 装运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装运规则,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混装,货物要放 妥、固定,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因撞击和跌落而引起各类事故。 第九条 场内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

14、爆区域内,必须采取防爆措施。第十条 进入场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靠车道右侧行驶。 第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辆,除了驾驶员和固定座位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搭车,若违反规定,首先要 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阻碍交通或影响安全的地方,如:场内交叉路口、场门口、道口、转弯处、消防设备 和消火栓旁,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二、车辆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车辆必须定期冲洗和擦拭,保证车辆清洁。第十四条 场内机动车辆,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检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机动车辆应加强维护保养,发现机件失灵、损坏,应立即修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车辆状态,及时对车辆提出检修申请,保持车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三、遵章守纪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严禁酒后驾车或违章驾驶。 第十九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条 因驾驶员自身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及违反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被处罚,一律由驾驶员自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持车容车貌及驾驶室内卫生。 第二十二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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