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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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 8 分,2011 年的分值为 7 分。其中,2009 年原制度、2010 年和 2011 年的案例分析题均来自本章。针对 2012 年的考试,考生仍应重点关注案例分析题。2012 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幅删减,但对考生的复习没有任何影响。由于本章内容最近 10 年间基本未进行重大调整,这些试题基本涵盖了本章的主要考点,考生对这些试题应高度重视。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单选题 3 题 3 分 2 题 2 分多选题 3 题 4.5 分案例分析题 1 题 7 分 1 题 7 分

2、合计 6 题 7.5 分 3 题 9 分 1 题 7 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抗辩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十二章 商业汇票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银行本票票据权利的补救与保全 支票涉外票的法律适用2第一单元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一、独立性(2008 年单选题) (P405)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解释】 (1)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2)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3.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

3、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案例】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向收款人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 5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了买卖合同。在本案中:(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2)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要求付款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3)在银

4、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基于合同的解除要求乙返还 5 万元。3二、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P405)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基于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并不消灭。第二单元 票据行为【解释 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解释 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 ,承兑仅4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P407P408)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

5、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解释】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据、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亦应推定为恶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 ,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如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与此无关。4

6、.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解释】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5二、票据签章(2002 年多选题、2009 年新制度多选题) (P408P409)1.票据签章的具体规定(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6(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

7、签名或者盖章。(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非签名加盖章) 。2.公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 ,支票的出票人

8、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签章不符合规定时的效力界定7(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8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410)1.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无权代理没有

9、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解释】甲授权乙出票,但出票金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如果乙超越代理权限签发了120 万元的票据,则甲承担 100 万元的票据责任,乙承担 20 万元的票据责任。9第二单元 单元测验【单元测验链接】http:/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 ,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

10、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P411)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010 年单选题)10【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 3 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 年)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案

11、】B【解析】当事人可以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合法取得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P411412)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相关链接 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相关链接 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

12、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11(1)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题 1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2008 年)A.甲有权请

13、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 (1)选项 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 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 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 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例题 2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 5000 元的银

14、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答案】D【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12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而甲偷盗所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412)1.持票人对票据(远

15、期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P412)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 (P412)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P412)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P413)【解释】第 1、2 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 3、4 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13表 12-1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 1 个月到期日起 10 日 到期日起 2 年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 2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 10 日 出票日起 6 个月14【例题 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 (2001 年)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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