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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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点提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 、 “赔偿款” 、 “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典型案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 年 6 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 ,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

2、书” 。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 ,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30 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 年 5 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 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 25 万元

3、,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 4 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各方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

4、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 , “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律师观点】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

5、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该注意其约定而区别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 、 “赔偿款” 、 “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 、民法理论而言, “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

6、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二)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于夫妻忠诚义务之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这里的“忠实”和“尊重”广义上包含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他方和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包括与他人通奸和同居等行为。 “

7、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其约束的对象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体忠诚,保护这种身体忠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发点是相一致的。(三) 、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1、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2、 “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

8、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 、 “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综上所述,就具体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准备付诸协议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如果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参考文献】1 吴晓芳: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 ,载奚晓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专辑第 55 页(第十六问答) 2 何晓航、何志: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 ,载法律适用 2012 年第 3 期第 54页 3 吴晓芳: 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 ,载人民司法 应用2011 年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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