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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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灌南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明细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 处罚依据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 10%以下的予以警告,对企业 事业单位处以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300 元至 1000 元罚款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 10%到 30%的予以警告,对企业 事业单位处以5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 30%到 50%的予以警告,对企业 事业单位处以20000 元至 35

2、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2000 元至 3500 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3、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 料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虚报、瞒报、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 应视违 法数额占实际总 数的比例和情节轻重确定罚款:(一)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 元至 1000 元罚款。(二)10%到 30%的,对企业事业单 位处以 5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三)30%到 50%的,对企业事业单 位处以 20000 元至 3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2000 元至 3500 元罚款。(四)50%以上的,对企业

4、事业单位处以 35000 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3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涉及比例最大的 计算罚款。2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 50%以上的予以警告,对企业 事业单位处以35000 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3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10%以下的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300元至 1000 元罚款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10%到 30%的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5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 元

5、至 2000 元罚款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30%到 50%的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20000元至 3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 元至 3500 元罚款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50%以上的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35000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 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5万元

6、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虚报、瞒报、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应视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和情节轻重确定罚款:(一)10% 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7、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300 元至 1000 元罚款。(二)10%到 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5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三)30%到 5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20000 元至 3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2000 元至 3500 元罚款。(四)50% 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35000 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3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涉及比例最大的计算罚款。3有左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不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

8、 元至 1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500元至 1500 元罚款有左述违法行为,不及时改正,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 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有左述违法行为,影响报表汇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0 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报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左述违法行为,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对个

9、体工商户处以 100元至 500 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 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

10、报统计资料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四条 拒报统计资料,经批评教育能认识并纠正错误,不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1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 元至 1500 元罚款;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15000 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错误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 30000 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报。第十五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在一个 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

11、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 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罚款。4首次发现左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首次发现左述违法行为,不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的罚款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发现左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

12、得,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3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次发现左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首次发现左述违法行为,不及时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3、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5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再次发现左述违法行为,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等统计调查对 象中承担经常性

14、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 统计从业资格,持有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56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7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

15、,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9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 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左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不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的予以警告,对农业

16、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15000 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 500元至 1500 元罚款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 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6有左述违法行为,不及时改正,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予以警告,对农业 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5000 元至 30000 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500 元至 3000 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左述违法行为,影响报表汇总,经 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错误的予以警告,对农业 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30000 元至 50000 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报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 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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