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地震局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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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地震局政务公开制度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机关作风,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基本要求,促进地震局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能,努力树立地震局的良好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便捷、及时地依法获取地震局政务信息,充分发挥地震局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二、公开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

2、、内外有别、方便群众、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三、公开内容及时限(一) 面向社会公开的内容1、领导分工;长期公开。2、主要职能;长期公开。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科室及联系电话;长期公开。4、政务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长期公开。5、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长期公开。6、办事程序;长期公开。7、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长期公开。8、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公开。9、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重大活动安排、开展情况;及时公开。10、防震减灾信息、工作简报;长期公开。11、对科室、中心工作者违法、违纪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类别,对违法、违纪投诉电话;长期公

3、开。(二) 内部公开的内容1、科室、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处罚结果;及时公开。2、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及时公开。3、机关预算及执行情况;及时公开。4、机关基本建设情况;及时公开。5、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及时公开。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公开。四、公开程序1、按规定要求公开的信息,先由各科室提出,再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签发。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依申请公开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4、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五、公开形式(一) 内部公开形式:主要通过会议、文件、公告栏等形式公开。(二)外部公开形式:主要通过银川市地震局门户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公开。特殊情况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开。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1、领导小组职责(1)贯

5、彻落实中央、区、市党委、政府以及市纪委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领导确立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内容,建立健全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3)审议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4)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国家、区、市及有关部门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类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党员干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领导小组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组长负总责;副组长及小组成员

6、根据业务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具体组织开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抓好各项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全面抓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创造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3)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认真查摆季度内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各类问题。 (4)定期召开座谈会、评议会,通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5)收集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6)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工作,针对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协调解决。 (7)做好领导小组交办

7、的其它工作。(二)规范日常管理。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对每次公开的内容进行存档;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内容;要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审查,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三)严格外部监督。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同时,对外设立举报电话,进一步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受理举报科室:市地震局办公室;举报电话:6889298)。银川市地震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银川市地震局工作

8、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第二条 银川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是:银川市地震局、以及下属地震监测预报中心。第三条 银川市地震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一)机构信息1、单位概况及主要职责;2、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3、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二)政策法规1、国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2、地方性法规3、政务规章4、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政策解读(三)审批事项1、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时限);2、行政许可审批、验收等办理情况。(四)人事信息1、干部任免信息。(五)规划计划1、工作计划;2、专项规划、五年规划。(六)应急管理1、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七)政务动态1、重

9、要工作部署;(八)工作总结1、工作总结;2、年度政务信息工作报告。(九)公众参与1、防震减灾信访投诉电话;2、防震减灾咨询电话(6889290)。第四条 要通过银川市地震局门户网站、公示栏、通讯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银川市地震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一)指南应当报括政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二)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

10、要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第八条 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第九条 本制度有银川市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银川市地震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为确保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

11、制订我局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科室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了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

12、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就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四、局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五、局机关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局机关不能当场

13、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局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局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抗震设防手续等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七、局机关依申请公

14、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八、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局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局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银川市地震局内部协调制度一、实行行

15、政首长负责制,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局长安排,协调一致,保证稳定的工作秩序。二、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团结互助,既分工又合作,齐心协力做好本部门工作。三、各科(室)在完成好各自工作的同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以相互抽调工作人员。四、在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集体的原则,在局长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协作,顾全大局,以维护全局利益。银川市地震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银川市地震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16、,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银川市地震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各科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务信息,交由信息员负责公布。各科室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获取该政务信息的科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各科室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第五条 对本市内地震行业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防震减灾重大事件、重要信息数据,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在文件上署名的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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