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人员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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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 件 3工 商 所 工 作 人 员 问 责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强 化 行 政 责 任 ,促 进 工 商 所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政 、恪 尽 职 守 ,提 高 执 行 力 和 公 信 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工 商 所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工 商 所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不 良影 响 和 后 果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问 责 。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作 人

2、员 是 指 工 商所 在 岗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第 三 条 问 责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一 )实 事 求 是 、公 正 公 平 ;(二 )权 责 统 一 、分 级 负 责 ;(三 )教 育 与 惩 处 相 结 合 ;(四 )追 究 责 任 与 改 进 工 作 相 结 合 。第 二 章 问 责 事 项第 四 条 工 商 所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以 下 工 作 纪 律 、制 度 的 ,应 予 问 责 :(一 )违 反 本 所 会 议 纪 律 ,迟 到 、缺 席 、早 退 ,影 响 正 常 会 议 秩 序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二 )违 反 本 所 学 习 制 度

3、 ,不 按 时 参 加 学 习 活 动 、不 按 规 定 做 学 习笔 记 ,影 响 正 常 学 习 秩 序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三 )违 反 工 作 日 志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日 志 不 记 、漏 记 或 内 容 虚 假 ,影响 整 体 工 作 的 ;(四 )在 工 作 日 午 餐 饮 酒 、执 行 公 务 或 值 班 时 饮 酒 ,造 成 不 良 影 响或 后 果 的 ;(五 )未 严 格 按 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着 装 规 定 着 装 ,影 响 工 作 形2象 的 ;(六 )未 严 格 执 行 考 勤 制 度 及 请 销 假 制 度 ,影 响 正 常

4、 工 作 秩 序 的 ;(七 )上 班 时 间 打 牌 、下 棋 、打 麻 将 、玩 电 脑 游 戏 、看 股 市 行 情 等 不务 正 业 的 活 动 ,影 响 工 作 的 ;(八 )进 行 赌 博 活 动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九 )应 予 问 责 的 其 它 行 为 。第 五 条 工 商 所 所 长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问 责 :(一 )不 认 真 执 行 上 级 的 决 策 、指 示 和 禁 令 ,影 响 政 令 畅 通 的 ;(二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致 使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不 能 完 成 ,影 响 全 局 工作 的 ;(三 )对

5、 本 所 工 作 人 员 不 作 为 、慢 作 为 、乱 作 为 行 为 和 职 责 范 围 内的 作 风 、纪 律 、效 能 问 题 长 期 失 察 或 放 任 不 管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四 )对 本 所 、本 辖 区 突 发 、重 大 事 件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上 级 要 求 及时 、有 效 地 处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损 失 的 ;(五 ) 违 反 程 序 直 接 干 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导 致 行 政 过 错 ,给 工 作 造成 被 动 和 负 面 影 响 的 ; (六 )对 重 大 决 策 、大 额 度 经 费 开 支 及 工 程

6、建 设 项 目 等 ,未 执 行 民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导 致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损 失 的 ; (七 )应 予 问 责 的 其 它 行 为 。第 六 条 工 商 所 副 所 长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问 责 :(一 )不 服 从 所 长 领 导 ,不 按 照 工 作 分 工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造 成 负 面影 响 的 ;(二 )不 带 头 执 行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和 禁 令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三 )应 予 问 责 的 其 它 行 为 。第 七 条 工 商 所 综 合 室 行 政 事 务 岗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7、 之 一 的 ,应 予 问 责 : 3(一 )文 件 收 发 传 阅 不 及 时 而 延 误 工 作 、档 案 丢 失 和 破 损 、擅 自 用印 、统 计 报 表 和 信 息 上 报 不 及 时 或 不 实 、政 务 公 开 内 容 不 全 或 不 及 时更 新 、信 访 处 置 不 妥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二 ) 不 认 真 执 行 财 务 、固 定 资 产 和 后 勤 管 理 制 度 ,出 现 违 反 财经 纪 律 行 为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损 毁 、丢 失 ,后 勤 保 障 不 力 而 影 响 正 常 工作 的 ;(三 )不 认 真 组 织 本 所 工 作 人 员

8、开 展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业 务 技 能 教育 培 训 ,影 响 整 体 能 力 建 设 的 ;(四 )不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所 内 文 明 创 建 、计 划 生 育 、综 合 治 理 、廉 政建 设 等 工 作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后 果 的 ;(五 )应 予 问 责 的 其 它 行 为 。第 八 条 工 商 所 办 事 大 厅 窗 口 服 务 岗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应 予 问 责 : (一 )不 严 格 执 行 “一 口 清 ”制 ,或 对 前 来 办 事 的 人 员 ,不 文 明 服 务 、拖 延 、推 诿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9、 的 ;(二 )无 特 殊 原 因 和 理 由 ,不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行 政 许 可 (登 记 )、年 检 (验 换 照 )等 事 项 或 告 知 办 理 结 果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三 )超 越 规 定 权 限 ,或 者 擅 自 提 高 、降 低 许 可 条 件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或 对 明 显 的 虚 假 材 料 应 当 发 现 而 没 有 发 现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四 )未 按 要 求 建 立 辖 区 内 经 济 户 口 和 电 子 信 用 档 案 ,不 及 时 录入 相 关 信 息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的 ;(五 )受

10、理 辖 区 内 申 (投 )诉 和 举 报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不 热 情 、不 耐 心 ,登 记 、转 办 不 及 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六 )应 予 问 责 的 其 它 行 为 。第 九 条 工 商 所 市 场 监 管 队 市 场 监 管 岗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应 予 问 责 : (一 )不 按 照 规 定 出 示 有 效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者 违 反4法 定 程 序 、超 越 法 定 权 限 和 范 围 实 施 行 政 监 督 执 法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引 起 复 议 、诉 讼 的 ;(二 )对

11、 辖 区 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商 品 质 量 、食 品 安 全 、商 标 广 告 合 同和 市 场 交 易 行 为 监 督 管 理 不 力 ,隐 瞒 、包 庇 、纵 容 经 济 违 章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事 故 或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三 )对 巡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实 施 行 政 指 导 不 力 ,或 不 积 极 配 合 经济 检 查 队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执 法 检 查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 ;(四 )未 按 要 求 制 定 流 通 环 节 食 品 质 量 快 速 检 测 计 划 ,并 按 规 定开 展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快 速

12、 检 测 工 作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造 成 一 定 后 果的 ;(五 )滥 用 行 政 监 督 执 法 职 权 ,造 成 行 政 相 对 人 或 人 民 群 众 的 切 身利 益 和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六 )泄 露 行 政 监 督 执 法 秘 密 、工 作 秘 密 ,影 响 工 作 的 ;(七 )对 转 办 的 消 费 者 申 投 诉 举 报 事 件 推 诿 、拖 拉 ,态 度 生 硬 ,调 处不 力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八 )指 导 、联 系 个 私 协 会 和 消 委 工 作 不 力 ,影 响 工 作 的 ;(九 )应 予 问 责 的

13、 其 它 行 为 。第 十 条 工 商 所 经 济 检 查 队 执 法 办 案 岗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应 予 问 责 : (一 )按 照 权 限 ,依 法 查 处 辖 区 内 各 类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不 力 ,经 济 违章 违 法 行 为 突 出 ,影 响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反 映 强 烈 的 ; (二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无 法 定 依 据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实 施 对 象 或 者范 围 错 误 而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复 议撤 销 处 罚 决 定 、行

14、 政 诉 讼 败 诉 的 ; (三 )对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财 物 不 妥 善 保 管 ,擅自 使 用 、丢 失 、损 毁 或 不 依 法 处 理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5(四 )违 反 规 定 滥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幅 度 或者 重 责 轻 罚 、轻 责 重 罚 ,造 成 复 议 撤 销 处 罚 决 定 、行 政 诉 讼 败 诉 的 ;(五 )不 使 用 罚 款 、没 收 财 物 票 据 或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罚 款 、没 收 财 物 票 据 而 收 缴 罚 没 款

15、、没 收 财 物 的 ;(六 )违 反 有 关 罚 缴 分 离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罚 没 款 ,截 留 、私 分 或 变 相私 分 罚 没 财 物 的 ;(七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或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罚 没 款 据 为 己 有的 ;(八 )依 法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而 不 移 送 或 在 移 送 过 程 中 违 反 有关 移 送 规 定 的 ;(九 )不 按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各 专 项 整 治 执 法 行 动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 ;(十 )不 及 时 整 理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案 卷 、不 按 规 定 做 好

16、 录 入 与 归 档工 作 ,造 成 案 卷 不 全 、遗 失 ,影 响 案 卷 调 取 与 质 量 评 查 的 ;(十 一 )应 予 问 责 的 其 它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农 村 、山 区 工 商 所 监 管 执 法 队 监 管 执 法 岗 问 责 情 形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工 商 所 法 制 员 岗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问责 : (一 )不 严 格 按 照 权 限 ,核 审 、监 督 、指 导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和 其 他 行政 执 法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行 政 后 果 的 ;(二 )不 认 真 组 织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听 证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应 诉 、行 政执 行 工 作 ,导 致 复 议 撤 销 处 罚 决 定 、行 政 诉 讼 败 诉 或 无 特 殊 理 由 执 行不 到 位 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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