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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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R1)(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规则)是对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的修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民用航空器上都已装备了较为先进的机载通讯和导航设备,国际民航组织根据世界民航业发展的趋势,于1988年3月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不再将飞行通信员列入必须项目。随着这些年来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三人以上(含)的多人制机组的飞机已逐渐退出现役,目前在我国航空公司

2、的机队机构中,除少数的特定机型需要机械员外,现役的绝大部分飞机都为两人制机组的设计,不再需要配置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146项要求,取消了“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三项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子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87号)要求,取消了“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二项行政许可。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空勤人员已不包含领航员和飞行通信

3、员这二类人员。二、修订的原则 为使修订后的规则(CCAR-63R1)既符合我国民航的现实情况,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本次修订遵循下列原则: (一) 落实国务院二项决定和民航法(2016年版修正);(二)对于飞行机械员执照,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要求,尽量做到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洲等其他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经验;(三)为了便于及时修改完善,将飞行机械员的训练大纲、考试程序及考试标准从本部规章独立出来,以咨询通告形式下发。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增加了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二)取消了原规章中在飞行机械

4、员执照上签注动力装置级别等级(活塞发动机动力、涡轮螺旋桨动力和涡轮喷气动力)的规定,今后新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将不再签注动力装置等级,仅签注局方所规定的需配置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三)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经历的人员予以了特殊规定。明确了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经历的人员可向局方出示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局方认可的推荐函,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相应执照的航空经历要求;为解决雇佣境外成熟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参加运行的需要,今后对持有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的人员,不再依据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转换中国飞行机械员,而是通过办理认可函的形式允许参加运行。(四)修订了对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修

5、订后的规则中规定,对于飞行机械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I级体检合格证。(五)修订了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的学历要求。修订后的规则中规定,飞行机械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六)修订后的规则对飞行机械员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更改,使修订后的规则既符合了国际民航组织对飞行机械员执照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民航业发展的趋势。(七)将技术批准书改为定期检查,由运营人实施,并明确了相关要求。四、规章的格式 修订后的规则的编排采用了与国际上通行的格式。这样做可以使本规则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便于使用,同时也便于规章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各章排序使用英文字母顺序,各条条款序号采用规章编号(63)后加条款号并隔号排列。条款中款的序号为英文小写字母加圆括号,项的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目的序号为罗马小写数字加圆括号。五、对当前持有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执照人员的说明本着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为了维持规章的连续性和执照的有效性,在满足相关运行规章要求,持有现行有效的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执照持有人可按照相应运行规章要求继续使用其原有执照,直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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