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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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委托书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万年县林业局特将下列行政处罚事项等委托万年县森林公安局实施: 一、委托原则:充分授权、个案移交、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委托期限:2011 年 月 日至 2013 年 月 日。三、委托范围:委托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全县范围内查处:(1)盗伐林木 2 立方米以下,滥伐林木 10 立方米以下;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0 立方米以下的盗伐、

2、滥伐林木案件。(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林业行政案件。(3)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林业行政案件。(4)非法侵占林地 5 亩以下(不含 5 亩)的乱征滥占林地案件。(5)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林业行政案件。(6)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台帐、木材运输证登记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的林业行政案件。(7)委托行使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 33、34、35 条行政处罚职能

3、。(8)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活动的林业行政案件。四、委托权限受委托单位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权限执法:(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500 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5000 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10000 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 10000 元以下或警告种类处罚的,由受委托单位直接查处。(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500 元以上,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罚款 10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价值 10000 元以上,15000 元下的,由受委托

4、单位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审查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下达处罚决定书。(三)对超过上述处罚权限的案件,须报经委托人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罚,其审批程序为:1、受委托单位将案件终结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书等有有关材料报局政策法规股。2、局政策法规股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3、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集体研究同意后,受委托单位应以林业局名义,下达处罚决定书。4、案件处罚完毕后,受委托单位复印一份案卷送林业局政策法规股备案。五、组织听证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罚款 50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罚款 5000 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 元以上罚款;或处

5、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按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应举行听证的,应先将有关材料报送委托人局政策法规组织听证工作。六、委托执法要求1、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以县林业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法人变更后应及时重新办理委托手续。2、本委托书生效后,受委托人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活动。3、局政策法规股要加强对局属执法单位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局属各执法单位抓紧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制,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年末,各执法单位应将当年查处的林业行政

6、处罚案件情况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并向政策法规股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受委托单位在受托期间,如出现滥用职权或不能正当履行职权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七:超越委托权限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范围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及违发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负责。八: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送万年县人民政府一份。委托人: 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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