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镇供销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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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开发建设合同甲方: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供销合作社乙方:广西千慧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甲方计划利用其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所属土地建设综合楼及其他商业设施,因自身原因,无能力自行投资建设,现经集体讨论研究,一致同意与乙方合作开发建设其单位名下产权地块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为实现上述合作内容,特签订以下合作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合作内容(一)注册新公司开展合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设立资产经营公司(下称“新公司“),新公司经营资金由乙方全额投资,甲方提供其名下的产权地块作为经营开发载体,开发建设商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新公司股权分配比例为:甲方 30%,乙方

2、70%。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派人出任。新公司经营管理权按公司章程执行(公司章程另行制定)。甲乙双方承诺全力扶持和建设新公司。(二)新公司投资资金新公司项目建设总投资约 2000 万元人民币,以满足新公司经营需要为准,由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展陆续投入。(三)合作开发之项目用地1、拥有完全产权地块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发的地块为甲方名下的所有产权地块,包括办公室大楼【邕国用字(2001)第 050101544 号,面积 241.16】、农贸市场【邕国用字(2004)第 050004 号,面积:3810.50】、大院(收购)【南国用字(2009)第 508599 号,面积:4356.49】 、化肥

3、门市部【南国用字(2009)第 508600 号,面积:197.12】、车站门店【南国用字(2009)第508601 号,面积:246.79】 、食杂店【南国用字(2009)第 508602 号,面积:128.65】、文具店【南国用字(2009)第 508603 号,面积:301.55】、汉林收购【南国用字(2009)第 50998 号,面积:267.39】等地块。2、无产权但拥有使用权地块甲方目前还拥有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使用地块有汉林宿舍、那练分店、百货门市部、医药门市部等地块,由新公司投资并协助甲方办理产权,拥有产权后,一并纳入新公司合作开发项目用地。(四)协助回收甲方纠纷地块由于农贸市场地

4、块目前存在使用权纠纷。自签订本合同并成立新公司起,由乙方主导的新公司协助甲方开展该地块使用权的回收工作,甲方全力配合并承担回收工作责任。开展回收工作的业务支出,由新公司投入,并纳入新公司经营管理成本。(五)甲方职工安置房建设大院(收购)项目建设包含住宅建设,其中 12 套住宅提供给甲方职工,作为安置房使用,甲方职工只需按照成本价向新公司支付建设款即可。成本价不得超过 1250 元/,具体成本价建设后核算予以公布。允许乙方职工享有同等权利,但总名额不得超过 6 套。(六)新业务建设新公司开展项目扩建等其它新业务建设,由新公司主导执行,甲乙双方协助开展。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义务1、甲方按

5、约定向新公司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第三点规定之地块为新公司项目经营地块,并无条件提供项目工作需要的一切报建手续和资料;2、甲方有义务配合新公司开展工作,提供项目工作需要的便利条件,包括政府资源和其他社会关系。(二)甲方权利1、甲方用于新公司项目建设的地块,产权仍旧归甲方拥有,甲方享有地块用于新公司项目建设收益权利;2、甲方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享有新公司 30%的股权分配权利;3、甲方职工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成本价购买住宅的权利,总房数为 12套,面积大小由职工自由选择;4、如遇政府拆迁等拆除事项,项目土地补偿部份由甲方享有。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义务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新公司注资

6、并开展项目经营活动,注资金额必须满足新公司经营需要;2、乙方必须承担起新公司的领导责任,并全面主持和实施新公司经营活动,保证公司良性发展。(二)乙方权利1、甲方用于新公司项目建设的地块,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地块使用权归新公司拥有,乙方享有新公司收益权利;2、乙方主持新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享有新公司 70%的股权分配权利;3、乙方职工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成本价购买住宅的权利,总房数为 6 套,面积大小由职工自由选择;4、如遇政府拆迁等拆除事项,地上建筑补偿部份由乙方享有(不包括甲方12 套职工住宅)。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规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除承担直接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7、外,还必须承担受损方在合同期内的预期收益责任。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50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 50 年后与本合同签订之日相对应之日期止。如需续期,则另行签订合同。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期满,各项合同条款执行完毕,新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结束,本合同自然解除;(二)合同期内,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的,经法院判定违约方赔偿受损方后,受损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三)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提出变更本合同主体资格,经对方同意后,签订转让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七、其他事项本合同未详尽之处,甲乙双方日后可以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作为本合同之补充条款予以执行,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供销合作社 乙方:广西千慧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电话:地址: 地址: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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