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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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提纲发布日期:2011-03-08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1 年 2 月 24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写本宣传提纲。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200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法律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规范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

2、育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改革创新,人口计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 2006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 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国家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进行修改、

3、完善。三是当前仍然存在低生育水平稳定压力大,出生人口素质偏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四是在新形势下,计划生育的奖励措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调整和完善,有必要将一些比较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解决我省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二、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二)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的前提下,适度微调,不断完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

4、任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统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新条例关于生育政策作了哪些调整?1取消了再生育间隔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自 1979 年至今,生育间隔对于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近20 年我省一直保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研究结果显示,生育间隔对未来人口总量的影响有限,基层干部群众要求取消生育间隔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条例从有益于育龄妇女身心健康、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取消了再生育间隔期。2适当

5、放宽了再婚生育政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多年来,再婚生育问题一直是基层工作最突出的难点,虽涉及人数不多,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应强烈,处理不当易引发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条例从以人为本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思想出发,适当放宽了再婚生育政策。据测算,每年因此约新增出生 3 至 5 千人,对我省每年约 90 万人的人口出生量来说,基本没有影响。3调整了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过渡生育政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

6、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以居民享受三年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为过渡期认定标准。(二)新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有哪些突破和进步?1提高了独保费标准,明确了发放渠道。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子女满 16 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不低于 20 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 16 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

7、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2完善了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 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 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

8、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形式,确定了奖励发放渠道,为解决长久以来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3增设了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兼容制度,将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子女满 16 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 30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

9、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四十三条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上述规定,体现了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立法指导精神,是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和进步。(三)此次条例修改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作了哪些改革?1

10、取消了预征社会抚养费制度。实践证明预征社会抚养费制度操作性不强,还容易引起群众“以钱买超生”的误解,对人口计生工作产生消极影响,此次修改删除了旧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预征社会抚养费的规定。2允许当事人补办程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 3 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允许当事人补办程序,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计生的指导思想。3改革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

11、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 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 1 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 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 1 个子女的,依次递增 5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固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幅度,取消了自由裁量权,简化了计算方法,增加了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新条例对于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作了哪些规定?1明确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地位和职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提

12、供了法律依据。2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生育调查中的配合义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为解决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的调查难、取证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3完善了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四、掌握新旧条例适用原则新条例在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丰富和完善。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必须同时把握以下原则。(一)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适用原条例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如果新条例不再作为征收对象,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尚未征收的,终止征收。(二)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新旧条例在给予奖励、认定行为违法有矛盾和冲突时,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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