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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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 征地制度/ 保障机制 失地失业农民不断增多,对我国城乡 社会 稳定产生了不良 影响 ,其原因在于征地补偿 理论 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决这一 问题 的思路,在于适应市场 经济 发展 要求,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失地失业农民增多对城乡社会的影响 最近,笔者对西部地区一些城市进行了调查,有的地方在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情况令人堪忧。据调查, 目前 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

2、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万元/人。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 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倍。按目前 农村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计算 ,只能维持 7 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 2 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 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 30 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 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 10 万元左右。如果将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 50 岁、预期寿命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 60 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 180 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 500 元的水平。据报

3、道,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额度约为每亩 312 万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项目类别补偿,安置标准为万元。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东部地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 二是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 2000 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 5060 岁、女性4050 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

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 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 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 1998 年增长了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

5、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进程,而是现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的思路进行,必然引发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法律 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 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 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土地

6、属于国家所有”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 ,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

7、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 方法 不够 科学 合理。依据土地

8、管理法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 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46 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 现代 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

9、,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和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 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

10、。第三,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讲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 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

11、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培根的话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三、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目前 ,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 经济 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

12、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 问题 的关键。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 农村 经济 发展 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 。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

13、,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 研究 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国家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避免土地被“买断式” 征占;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四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 社会 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

14、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五是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 城中村 ”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 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

15、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并实行医疗产品配送下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 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

16、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建立 教育 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网络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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