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立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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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1人身权立法之我见 关键词: 人身权法;人格权;身份;人身权类型 内容提要: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制定统一的人身权法符合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求,符合自民法通则以来确立的立法传统,有利于统一保护主体的人身权益 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但有的无特定相对人,有的有特定相对人。前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标表性的、评价性的、自治性的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后者包括配偶权、亲权、其他亲属权以及监护权。人身权法单独立法需处理好与其他法的关系。 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学者都在

2、研究人格权法的制定问题。重视人格权的保护,这可说是顺应了现代法的发展趋势。但对于人格权制度应如何设计、人格权应包括哪些内容等诸多问题,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因“保护人格关系不受他人的侵害,除人格权外,并及于身份权” ,1为避免一些难以理清的争议,为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人格权,笔者主张,我国应当制定人身权法。何以应制定人身权法?人身权应包括哪些权利?人身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笔者就此作一简单阐述,以求抛砖引玉。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1一、制定人身权法的正当性(一)制定人身权法符合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求。法律的内容决定

3、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第 2 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确认主体在该社会关系中的权利。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为财产法,调整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则为人身权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既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权为与财产权同等重要的民事权利,制定人身权法也就为必然之举。通说认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因此,调整人身关系的立法不仅应规定人格权,也应规定身份权。可以说,制定人身权法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必然结果。当然,立法上也可以分别制定人格权法和身份权法,但基于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联性

4、(容后述之) ,与其将二者分别立法,不如制定统一的人身权法。在要不要制定人格权法上,学者中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其中否定说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人格权属于宪法基本权利,不应由民法予以确认。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否定人格权属于宪法基本权利。但是,宪法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1基本权利是否就不能为民法基本权利呢?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否就不需要民法具体规定呢?答案应当是清楚的。众所周知,财产权也是宪法基本权利,但无人否认财产权也为民事基本权利,无人否定民法应当规定财产权。同样,尽管人格权为宪法基本权利,也不能以此否定人格权是民事主

5、体的基本民事权利。当然,反对制定人格权法者可以说,人格权需要民法的保护,但无须也不能由民法规定。然而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人身权法为民法的基本内容,制定人身权法是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要求。由此来看,制定人身权法,不应会引起要不要进行人身权立法的争议。而人格权为人身权之内容,制定人身权法必规定人格权。这样也就可以避免是否制定人格权法的争议。(二)制定人身权法符合我国立法传统。 民法通则虽不是一部民法典,但它确立了民事立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范围。从民法通则的结构和内容上看,该法第五章民事权利分节规定了各类民事权利,各节的内容都被认定为民法分则的内容(尽管不是民法分则内容的全部) 。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

6、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为物权,第二节为债权,第三节为知识产权,第四节为人身权。在人身权这节中既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也有属于身份权益的规定。 民法通则之所以独创性地把人身权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单独进行规定,至少有三条值得重视的理由:一是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1因为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很长,资产阶级革命很不彻底。长期的封建统治压制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使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主要的人身关系。二是以往对人身权没有足够的重视和法律保障,以致发生“文化大革命”中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恶性行为。现实中许多人不确切知道有什么样的人身权利,怎样行

7、使和保护这些权利。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重视、保护人身权利的。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应当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重视人身权利。规定人身权利,是我国完善民主和法制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精神文明的必然要求。2这些理由在今天也仍未失去意义。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的权利类型制定相应的法律,既是完善民事立法的要求,也是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 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为我国人身权立法的发展,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确立了良好的基础。3因此,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为基础制定人身权法也就顺理成章。(三)制定人身权法有利于统一保护主体的人身权益。如前所述,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部分。立

8、法上也可以分别制定人格权法和身份权法。若单独制定人格权法和身份权法,必然要求确切划分人格权与身份权。何为人格权?学者定义不一。如有的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1格权是一种受尊重权,也就是说,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尊严” ,以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人的存在和应然的存在。4有的认为,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5何为身份权?学者也有各种各样的定义。如:身份权是由一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5身份权是指民事

9、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3至于二者的区别,学者所论不一。多认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是主体与生具有的作为主体必备的权利;而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是主体以特定的身份为基础而享有的权利,并非为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但是,在具体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上,哪些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哪些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哪些是主体必备的,哪些是具有特定身份才可享有的?此两条标准并不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有的权利虽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却并非与生具有的;有的权利虽为与生具有的必备的,却主要以身份利益为客体。从而可以说对于某些具

10、体人身权是属于人格权还是属于身份权,并不能或者说无法作严格的区分。例如, 民法通则第 102 条规定了荣誉权。荣誉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此就有不同的观点。认荣誉权为人格权者认为,荣誉即为好的名誉,体现的是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1种人格利益,因此,荣誉权应属人格权。而认荣誉权为身份权者认为,荣誉并非人人享有的,并非维护主体的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不具有普遍性,因而荣誉权应属于身份权。又如,姓名权是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也有不同的观点。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符号,因之,每一个人必有姓名,姓名权也就是主体与生具有的必备的权利,从这一层面

11、上可以说姓名权为人格权。认姓名权为人格权也可说是学界通说。然而由于“人的姓名旨在区别人己,彰显个别性及同一性,并具有定名止纷的秩序规范功能” ,1姓名的根本作用恰恰在于标记一个主体的身份,姓名权的客体主要的并非人格利益而是身份利益。从权利客体上看,认姓名权属于身份权也不无道理。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姓名权归于身份权而非归于人格权。再如信用权,信用权也并非是主体与生具有的必备的权利,从这点说,它应属于身份权。但信用恰恰是反映一个人的人格的,从客体上看,信用权又应属于人格权。另外,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如著作人身权,它属于身份权还是属于人格权呢?对此也确会有不同的结论。实际上,身份利益与人格利益、身份

12、权与人格权之间是不可能泾渭分明的,二者有着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广义上说,身份是指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身份关系同主体的社会属性、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紧密联系在一起。2人格权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1与身份是互为依存的,人格权不能脱离身份而存在,身份反映人格利益。不过,身份的意义、主体身份与人格的联系方式和程度,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在罗马法上,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具有独立的人格。在罗马法,caput 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Persona 则表示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来,pe

13、rsona 也就用来指权利主体的各种身份,如一个人可以具有家长、官吏、监护人等不同的身份。6在古代社会,并非所有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具有法律人格,都可为权利义务主体,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可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人格。可以说,古代法上是身份决定人格,身份又是法律人格的表现。在近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种身份关系而是契约关系,古代法上决定法律人格的身份已失去意义,因为人生而平等都具有法律人格。法律人格的概念自德国民法典始为权利能力所替代。近代法上讲人人平等,也正是基于每个人的社会身份的无差异性。有学者言,至近代社会, “身份”的地位发生以下改变:一是“身份”不再作为人格构成

14、要素而存在;二是工具意义上的“身份”从近代民法中消失;三是“身份”的名称及含义朝民主方向发展。7但近代法上,亲属关系(家庭关系)并没有以人格独立为条件,仍保留了古代法上身份决定人格的痕迹,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1如妻之人格附随夫之人格。现代民法中,身份往往是指主体在现实中所处的影响权利义务分配的地位。如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企业主、劳动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身份。身份总是与主体的地位有关,以主体的人格独立为构成要素,但不完全相同。现代民法上的身份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表示基于先天或后天造成的实际地位上的差异。这种身份是现代法上强

15、调对弱者特别保护的根据。这种特别保护的目的也恰是为了保障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以消除因形式上平等的契约自由而导致的实质不平等。由于这种身份只是法律为实现从形式上平等到实质上平等的工具,因而这种身份关系的主体并不具有固定的特定性,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并不称之为身份权。二是表示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在特定关系中不可转让的地位或资格。这种特定关系具有稳定性和固定性,在这种身份关系中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与主体自身是不可分离的。如家庭关系中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身份。当事人基于这种特定身份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即称为身份权。但即便是家庭关系中的这种身份权,也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间的人格独立,或者说是以家庭成员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说,现代法上的身份权与古代法中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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