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玩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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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玩具产品检验检疫信息简报 第 3 期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处轻工科编制2009. 03一、美国消费品安全加强法专题美国进一步澄清消费品安全加强法的适用范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过去 3、4 个月里详细研究了消费品安全加强法 2008各项条文的适用范围,并已对多个与消费品生产商和进口商息息相关的问题作出回应及澄清。例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表明,禁止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含有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在 2009 年 2 月 10 日之前生产的产品。邻苯二甲酸盐禁令亦不适用于童鞋,但适用于若干类服装(如儿童睡衣和 围嘴),并豁免外国生产商为进口产品发出一般守规证明书的规定。消费品

2、安全委员会对其他相关问题的阐释概述如下。 个别产品评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不会评估个别产品是否遵守任何消费品安全禁令、标 准或法规,这是产品生产商的责任。 若干类游泳池/沙滩玩具专为 12 岁或以下儿童而设计的游泳池玩具、沙滩球、吹气橡皮艇被视为儿童玩具,因此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起须符合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 个人漂浮设备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救生衣等个人漂浮设备并不符合消费品的定义。因此,儿童救生衣不被视为消费品安全加强法下的儿童产品或儿童玩具,并不受当中任何规定所限。不过,玩具版救生衣或漂浮设备(如浮水袖)确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童鞋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并不适用于童鞋,专为儿童

3、而设的鞋子属于儿童产品,不属玩具,除非鞋子具有若干玩耍功能( 如为洋娃娃制造的鞋子)。 包装物料假若包装物料可供重复使用或与儿童产品一并使用,如用来盛载积木的大容量可再用袋,则属于产品的零部件,须符合消费品安全加强法的铅规定。同样,如果包装物料可供重复使用或在玩耍时与儿童产品或儿童玩具一并使用,亦须遵守邻苯二甲酸盐禁令。 可放进儿童口中的玩具定义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暂时禁止可放进儿童口中的玩具含有 3 类邻苯二甲酸盐。根据定义,假若某玩具或某玩具部件的其中一个尺寸少于 5 厘米,则表示玩具可放进口中。因此,任何在婴儿手中、可被放入婴儿口里供吮吸或咀嚼的玩具,均须遵守这项临时禁令。 儿童玩具的定义“

4、儿童产品”是指专为 12 岁或以下儿童而设计 的消费品。下列因素可用作确定消费品是否符合该定义:(1)生产商对产品预期用途的声明,包括产品标签;(2)产品的包装、陈列、推广活动或广告是否意味产品适合 12 岁或以下儿童使用;(3)消费者是否普遍认同产品供 12 岁或以下儿童使用;及(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职员于 2002 年 9 月发出的年龄规定指南及其后发出的这类指南。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希望就这个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南,并计划暂时采用 ASTM F963-07 玩具标准内的玩具定义作为参考。 儿童护理产品定义儿童护理产品是生产商专为协助 3 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生出乳牙而设的消费

5、品,例如橡皮奶头、围嘴、小儿床床垫、睡衣及童床床单等, 这些产 品必须遵守邻苯二甲酸盐禁令。 化妆品虽然化妆品一般不属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但玩具套装包含的化妆物料须符合邻苯二甲酸盐禁令的规定。 遵守邻苯二甲酸盐禁令的证明于 2009 年 2 月 10 日或之后生产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将须附有一般守规证明,证实产品经过邻苯二甲酸盐测试,符合禁令规定。由 2009 年 9 月起,儿童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必须提供由认可第三方实验室根据测试结果而发出的守规证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 2009 年 6 月公布向进行邻苯二甲酸盐测试的实验室发出认证的程序。 邻苯二甲酸盐限量的适用范围6 种被

6、禁邻苯二甲酸盐的 0.1%限量适用于每一种邻苯二甲酸盐,而不是产品中各种邻苯二甲酸盐的合计含量。 含邻苯二甲酸盐产品的自愿标签虽然邻苯二甲酸盐禁令针对 2009 年 2 月 10 日或以后生产的产品,但生产 商和零售商亦可自行给产品加上标签,表明产品符合邻苯二甲酸盐限量规定,假若标签所载资料与事实不符,企业会遭受重罚。 若干类儿童产品获豁免含铅量限制假若某些儿童产品的含铅零部件是接触不到的,如以盖子或罩子密封,则 有关产品可能获豁免新的含铅量限制规定。根据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 1 年内依照法规提供指南,阐 明哪些零部件属接触不到者。委员会也会评估若干类电子装置,包括含电池装置

7、,是否必须符合含铅量限制。 铅漆测试及细小范围消费品安全加强法并未豁免细小涂漆范围可不受适用的含铅量限制规管,但允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采用 X 光荧光技术或其他可行方法检查下列含铅漆产品:(1)产品铅漆或表面涂层的总重量不超过 10 毫克;或(2)产品铅漆或表面涂层在产品表面所占面积不大于 1 平方厘米。 对儿童益智产品实施含铅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出,新的含铅标准一般适用于儿童书籍、卡式磁带和 CD 光碟、游戏纸板、海 报及其他用于儿童教育的印刷品。如果儿童产品采用的印刷油墨或物料是底层的一部分(如塑料 产品中的颜料)或黏附于底层,将获豁免铅漆限制,但这些产品仍被视为含铅产品,因此须符合儿童产

8、品的含铅量限制规定。含铅 儿童产品方面,油漆、涂 层或电镀 并不属于可以防止儿童接触到底层含铅成份的屏障。 ASTM F963-07 下的铅和其他重金属测试关于玩具安全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 ASTM F963-07 将于2009 年 2 月 10 日成为强制性消费品安全标准,对铅和其他重金属(锑、砷、钡、 镉、铬、汞及硒)含量设限,限量根据 铅或金属的可溶解部分确定。由 2009 年 8 月 14 日起,ASTM F963-07 下的铅漆溶解度测试将毋须进行,因为漆的总含铅量上限将收紧至百万分之九十(90 ppm),无论如何都是一项较严格的规定。美国儿童产品测试及认证规定推迟实施香港贸发网 2

9、 月 13 日消息,美国消费品安全加强法(又有称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针对若干类儿童产品铅含量及邻苯二甲酸盐含量而实施的新规定,已于 2 月 10 日生效。由该日起,任何对象为 12岁或以下儿童、按重量计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六百(600 ppm)的产品一律禁止出售。针对儿童产品的百万分之三百(300 ppm)含铅量上限订于 8 月 14 日生效,并将于 2011 年 8 月 14 日收紧至百万分之一百(100 ppm),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裁定这项标准对某种产品或某个产品类别并不可行。含有浓度超过 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

10、酯(BBP)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亦于 2 月 10 日起禁止销售、制造及进口。此外,可放进儿童口中、含有浓度超过 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 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DnOP)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暂时 禁止销售、制造及进口,直至最终规定颁布为止。根据法案的定义,儿童玩具是指生产商专为供儿童使用而设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生产商专为协助 3 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推迟至 2010 年 2 月 10 日才实施消费品安全加强法对受监管儿童产品的测试及认证规定。委员会重申,这项决议并无延迟执行或

11、更改产品的实际安全标准,所有企业,包括手造玩具和服装生产商、工匠和家庭式小型企业,仍须确保其产品符合一切适用安全标准及类似规定,包括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有关铅和邻苯二甲酸盐的规定。这项决议并不适用于以下规定:1.针对受下列法规限制的若干类儿童产品而设并涉及第三方测试及认证的 4 项规定:(1) 适用于在 2008 年 12 月 21 日以后生产的产品的面漆及其他表面涂层的含铅禁令;(2)适用于在 1 月 20 日以后生产的有围栏儿童床及橡皮奶头的标准;(3)适用于在 2 月 15 日以后生产的产品的小型零件禁令;以及(4)适用于在 3 月 23 日以后生产的儿童珠宝的金属零部件含铅量限制。2. 适

12、用于在 4 月 13 日以后生产的全地型车辆的认证规定。3.消费品安全加强法生效前的测试及认证规定,适用于住宅车房门自动开启器、自行车头盔、含有金属蜡芯的蜡烛、割草机、打火机、床垫及游泳池滑梯。4. 适用于游泳池排水渠盖的若干项规定。5.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敲定适用于接触不到零部件的指令前,生产商可根据对消费品安全加强法第 101(b)(2)节的合理诠释而决定其含铅零部件是儿童接触不到的。否则,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职员将采用其法规议案所述的方法自行裁定有关零部件是否接触不到。6.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颁布临时最终规定,豁免因缺乏技术可行的替代品而必须采用铅来生产的儿童电子设备零部件的新含铅量上限规定,

13、其中包括(1) 混入阴极射线管玻璃的铅;(2)用作钢材中合金元素的铅;(3)用于生产铝的铅;(4) 用于铜合金的铅;(5) 用于光学及滤光玻璃的铅;以及(6)蓝黑灯管玻璃罩的氧化铅等。至于可拆除或更换的电子装置(如电池组及灯泡)的零部件,于组装产品时含铅零部件是接触不到的,亦不受含铅量规例所限制。美国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执行指南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继续推进消费品安全加强法 2008中各项条款的实施工作,其中针对若干类儿童产品的铅含量及邻苯二甲酸盐含量而实施的新规定,已于 2 月 10 日生效。鉴于新规定的实施引起美国商界莫大忧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最近就有关规定的一些重要实施及执法问题提供指南,概述

14、如下。邻苯二甲酸盐禁令范围的指南草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公布一份指南草案,旨在协助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及消费者确定哪些儿童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须符合有关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上限的新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出,由于资源有限,该会拟 将执法工作集中于最有可能令儿童接触到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即以幼童为对象、可以放入口中的沐浴玩具及其他小型塑胶玩具。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亦正就其决定哪些产品须遵守邻苯二甲酸盐含量规定而采用的方法咨询业界意见,咨询期将于 3 月 25 日结束。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定义,“儿童玩具”是“ 由生产商设计以供 12岁或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该会将根据下列因素决定某种产品是否符合

15、“ 儿童玩具 ”的定义。 产品的拟定用途是否是玩耍产品的包装、展示、宣传或广告是否表示适合所指定的年龄人士使用 消费者是否一般知道产品是专为指定年岁的儿童使用而设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职员于 2002 年 9 月发出的年龄界定指南及其后发出的这类指南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参考 ASTM 国际标准 F963-07(用于玩具安全的消费者安全规范)的“ 玩具” 定义,确定 邻苯二甲酸盐禁令涵盖的范围, 该标 准亦于 2 月 10 日成为强制性消费品安全规定。根据该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议将下列产品剔出邻苯二甲酸盐禁令范围:自行车、三轮脚踏车;弹弓和尖头飞镖;游乐场设备;非粉末喷枪;风筝;美术用品、不是以玩

16、乐价值为主的模型套装及嗜好产品;非玩具型的运动用品、露营用品、体育用品、乐器及家具;以及机动模型飞机、火箭、船及陆 上车辆等。另一方面,一般用途的球类及当作宣传品派发的小型球类将纳入禁令范围。普通书籍(包括专为儿童而设的书籍)一般不被视为玩具,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把一些新颖书籍,如当作沐浴玩具销售的塑料书籍或发声书籍,列 为邻苯二甲酸盐禁令涵盖的玩具。其他可能纳入禁令的玩具有沐浴玩具、泳池玩具、幼童浅水池、洋娃娃、动作公仔、戏装、面具及汽球。邻苯二甲酸盐禁令亦涵盖儿童护理产品,即“生产商专为协助 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某种产品是否为消费品安全加强法下的儿童护理产品:产品的拟定用途是否协助入睡、进食、吃奶或出牙 产品是否专供 3 岁或以下儿童使用 产品是否协助入睡、进食、吃奶或出牙的主要或辅助工具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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