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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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江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条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必要措施之一,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考试目的和方式第一条 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第二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在教师授课任务通知书和学生班级授课一览表中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在考试中心备案。考试的形式可分为闭卷、开卷、半开卷、笔试、口试等。实践性课程可采取面试或实际操作。各门课程考试的形式

2、,由任课教师确定。1、闭卷。统一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考生在考试时,除携带允许自备的文具外,应将书包、资料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2、开卷。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参考资料、书籍及笔记,不准借用或复印他人笔记和复习资料。3、半开卷。半开卷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一部分时间用于开卷,另一部分时间用于闭卷,考试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第二种方式是:考生在考试时,除按规定大小自备一张纸的复习内容以外,将书包、其它资料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2全部集中放置,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独自书面作答,完成考试工作。实行第一种半开卷考试的课程,应先进行闭卷考试,收齐试卷后,再组织开卷考试

3、。4、口试。要求任课教师事先准备足够数量的试题(一般与考生数量相当)并编号,在考试时,要求考生抽签选择题目编号,然后按编号顺序,由考生以口头方式作答,监考教师同时进行录音和书面记录以作备查。第二章 考试命题与制卷第三条 各学院(系)成立命题小组,组长由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担任,成员由教研室主任组成。试卷命题工作由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安排和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工作。第四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 ,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效果和能力。试题的难度要恰当,分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各

4、部分所占比例可按长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所提供的参数命题。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四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3第五条 对一门课程,命题教师应一次性拟好 A、B 两套试题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两套试卷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但不得雷同。出好的试题由教研室主任指定非命题教师试做,并根据命题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后,连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一起交院(系)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试题付印前,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

5、,发现错误及时更正。第六条 公共基础和学科基础课实行分类统考。凡实行统考的课程,命题成员要求在 3 人以上,并实行教、考、评三分离。第七条 全校统一试卷格式。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除文科类课程因论述题较多可采用试题、答题纸分开的办法外,其它课程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答题纸。第八条 凡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必须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 第九条 试卷的印刷、封装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试卷必须到指定地点印刷。付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第十条 试卷要做到严格保密。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或与之有关的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

6、命题范围等) ,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第三章 考试安排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考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考试和院(系)自行安4排考试两种。1、公共基础课和部分大面积学科基础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其它课程的考试由院(系)自行安排。2、所有课程的考试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必须完成考试工作。3、期末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必须填报课程考试申请表 ,至少提前两周由院(系)向教务处申请。4、各院(系)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其考试要求应与统一安排的考试相同,在时间上应与教务处统排考试时间错开。第十二条 统排考试

7、的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自行安排考试的考场,必须先使用本院(系)所属考场,若本院(系)所属考场不够用或未分配考场,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安排。第十三条 凡考试安排必须在校园网上公布相关考试时间和考场。考试安排一旦确定且上网公布后,主、副监考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参加监考的教师应向所在院(系) 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由院(系)另行委派监考教师。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向院(系)申请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重修次之。第四章 考场管理与纪律第十五条 全校各类考

8、试,包括期末考试和分散进行的考试、统排统考考试和非统排统考考试,考场管理要求和纪律均相同。5第十六条 统排统考课程的主监考原则上由开课院(系)负责指派,副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指派,其它课程考试的主、副监考由各院(系)自行安排。监考教师一般应具有教师资格或者是教务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编排考场座位办法为:1、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2、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阶梯部位前后还须间隔一排空位。监考教师按学号在黑板上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号。第十八条 学生持“长江大学准考证”或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编排的座位就坐,并将“准考证”或学生证放在桌面的角上。考生不得擅自挪动座位。第十九条

9、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第二十条 学生迟到 15 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进行期间,60 分钟内学生不得离开考场。第二十一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呼机、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等其它物品。第二十二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然后答题。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理论课程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草稿纸合上,放在桌子上。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退出考场。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 ,考试中不得左顾

10、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6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得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舞弊处理。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按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监考规则第二十五条 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必须是由开课院(系)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学生,并进行下列规范性操作:1、必须按考试安排表的时间、地点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清理考场,在黑板上书写考场规则、学生考试舞弊的严重后果和考试座位号等;2、督促学生除考试允许自备的文具、资料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3、

11、指定学生按编号就座,逐个核对学生的证件。所有考场必须附有考生名单,不得接受名单以外的学生参加考试。4、宣读考场纪律、学生考试舞弊的严重后果和考试结束后的交卷方式;5、开考前 3 分钟,按 A、B 卷的排列方式(梅花点)发放试卷;6、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一前一后监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报杂志、聊天、接电话,不能提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77、对作弊学生必须当场取证,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中详细填写;8、考试结束后,主监考要当场清理试卷,校实无误后,负责将试卷密封并连同考场记录一起交院(系)办公室。对作弊的考生,主监考应将作弊学生试卷及作弊证据及时交教

12、务处(校区教务办)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院(系)应安排一位负责人巡视考场,检查考试的组织情况,处理突发事件。全校统考课程,开课院(系)分管领导及教务管理人员必须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协助主考工作,并处理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长江大学考试考场管理评估表的要求,对各院(系)组织的考试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第六章 试卷评阅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按长江大学教师教学规范中所规定的比例折算) 。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 分) 、良好(

13、80-89 分) 、中等(70-79 分) 、及格(60-69 分) 、不及格(59 分以下) 。第二十九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杜绝人情分或感情分等现象。对于接收学生礼品,降低评分标准的现象,一经发现将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按教学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8第三十条 三分离的课程应严格按分离程序进行,命题教师、主讲教师不得参加阅卷。凡考试课程因教师人手不足,不能实行分离阅卷时,必须集中地点和时间实行流水作业评卷。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进行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并将填写的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交院(系)办公室。第三

14、十二条 院(系)要组织专人复查至少 1/3 的考试课程试卷,并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校。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 7 天内完成试卷评阅并将学生综合成绩交学生所在院(系) 。学生成绩的填写必须清楚、整洁、完整,考试成绩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籍管理科、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 、一份为本院(系)保存。凡有涂改痕迹的成绩单,任课教师必须在相应的备注栏签名,否则,按不合格退回。第三十四条 开课院(系)或教研室应将试卷统一归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为自试卷归档之日起 6-8 年。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

15、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均被认定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考场规则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安排的日期、考场、并携带证件准时参加考试,迟到 15 分钟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按规定不准9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律凭“长江大学考试准考证 ” 或学生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就坐,并将证件放在桌子角上。对于不带准考证,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等违反考场规定而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者,应令其退出考场,成绩以零分记。第三十八条 闭卷考试一律不准将任何书籍、笔记本和纸张带入考场;开卷考试应按任课老师的规定查阅有关书籍和资料;口试考题抽签以一次为准,

16、不得要求更换。第三十九条 试卷如有字迹不清时,学生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第四十条 考试开始 60 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学生不准离开考场;60 分钟后,尚未交卷的学生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考试中途退场后不得重返考场。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结束后,把自己应交的考卷(包括试题、答卷纸和稿纸)折叠好,一起交给监考教师,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谈论。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夹带、传递纸张、交换试卷、代考、偷看别人试卷以及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等,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均以作弊处理。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有违反考场纪律,由监考教师立即收回试卷,10并劝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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