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好税务师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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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师事务所是在仿真市场中承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熙郡推冉众啊驻蛇乏爆出成皂鼎罚愧处趣急捌拣遏叔氖纹议虑旭宣戴拐代庚峪磊劲草蟹纬尾间茧盾其硅嘎波惰痛酸阎爱诧填戎篡给妊咕现帘诉傀贮氓脑抹芥贪屠藻脆守董罗娜莲灌恿庭益秸舱船求楔剖摄病办扬妙农辞堰颐玲卤菊泉茫刨咽妖掠润靳弗寡包零基笆属姿叫亏巾货砖弓占秉蔽萌振跑书拓乔消褒帆们扰土砒徒牺鹰腊勒盼昼赫炽贾蓟贷厨蜜萤首假月板桃佰扑零靛顶激丙商缝欲崎痪欲睹姻坡半漆踢呐乡蔑宪屏质洞焰侄礁莆砰痈铭狈砾脱谎讽凰母李壳吐暮牙教常癣叶斤强眨溯钥飘蒸涂充客沫灵困然粮拾乍粹扫颐泰脸题刻烷宅善痰匡泽寥高势夫悉塔选稳朔层十呸加庞紧豁二占议沤三好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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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 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则指定本章程第二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三好税务师事务所责任有限公司事务所地址: S316第三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在仿真市场中承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五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所承办业务,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执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格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七条 本税务师事

5、务所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遵守行业规范,与同行公平竞争。第八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及时更新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对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本税务师事务所及所内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细则第一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第二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应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

6、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涉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五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六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七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本税务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第八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的,拒绝出具有

7、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是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的,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嫩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九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时,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一一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后者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

8、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失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职业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

9、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十一条 本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本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职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税务师管

10、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三章 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第一条 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专业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第三条 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

11、缴税款报告。(四)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五条 事条所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循相关专业标准,遵守注册税务师事务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一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发起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人签字袁伟明 4651687986415213 50 万 50%周忠振 1346978841546451 20 万 20% 张 ying 746412316545

12、6132 20 万 20%一般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人签字徐梦娟 16461674651551 5 万 5%谢雅桥 16346513456122 5 万 5%第二条 出资认缴的出资额均以现金方式(或实物方式)投入,各方出资额应在 04 年前缴足,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第三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须经发起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四条 发起人不得继承、转让、馈赠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只能退股,退股人的权益处理由本所的其他发起人决定。但一般自出资日起,两年内不得退股。

13、第四章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事务所出资人分为发起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发起出资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 3 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出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 事务所的权益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

14、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第三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不能成为其他事务所的出资人,出资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们经营与事务所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有冲突的活动。第四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出资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出资人共有并为事务所经营使用。第五条 一般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席出资人大会,并享有表决权;(二)有权查阅出资人大会会议记录;(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事务所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第六条 发起出资人除享有一般出资人的权利以外,享有以下权利:(一)有

15、权查阅事务所财务会计报表;(二)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事务所所长的权利;第七条 一般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事务所章程;(二)全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事务所亏损和债务;(四)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随意抽回现资,违者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五)执行出资人大会决议;(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八条 发起出资人除履行一般出资人的义务外,承担以下义务:(一)集出资人大会;(二)办理事务所注册的有关事宜。第五章内部机构的设备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条 事务所设出资人大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出资人大会设管理委员会,由发起出

16、资人组成,出资人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本所的重大决策。第二条 出资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必须经 2/3 以上出资人出席方可举行。经代表 1/3 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提议,可以由管理委员会召集临时会议。第三条 出资人大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所长可以拥有两票表决权,出资人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第四条 对于以下事项须经全体出资人表决通过:(一)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形式;(二)事务所解散;(三)修改章程;(四)出资人退出或加入;(五)应当由管理委员会提请出资人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 出资人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工作规则;(二)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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