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后公司折价收购股权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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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管离职后公司折价收购股权是否合法约定员工离职后公司折价收购股权是否合法该案例系根据2009年浦东法院真实案例改编张先生担任上海某电池能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开拓。公司为留住人才给与其百分之五的股权,但是约定如果张先生离职则公司以股份价值的七折予以回收,并且约定股份价值以公司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今年三月份张先生被另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高薪聘走,因为股权回购估值问题,张先生与上海电池能源公司产生纠纷,张先生认为不应当折价收购,但是公司以双方存在约定作为理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法院审判后判决双方约定有效,张先生应当在离职之后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但是同时认为电池能源公司

2、将张先生股权价格与离职相挂钩,侵犯了张先生的股东权,应当按照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金额进行回收。【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员工持股纠纷案例,也是一起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纠纷,上海赵洪升专业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例最为关键之处在于能否以张先生的离职来确定股价。法院判决认定公司做如此约定,侵犯了张先生作为股东所应当享有的平等权利,并且有侵犯张先生劳动权的情形。对此,我们认为不能够一概而论,公司实行股权奖励、员工持股计划最重要的一点便在于希望与员工分享股权,从而换来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双方在股权激励方案中约定服务一定年限,方能获得相应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就将失去其活力。对此,我们认为解决方案,应

3、该有两种,一种是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完善,将服务年限,劳动期间相关绩效评定,竞业竞争等条款进行约定。一旦高管跳槽,那么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将不能够按照高价位进行股权出让。另一种方案应当更为稳妥,那就是赋予期权,只有在高管完成相关业绩、达到相应服务年限,并且没有其他侵害公司情形之时才赋予其股权。这样处理更为简洁。另外,对于法院所认定的股权价格问题,我们也不敢苟同,法院认为按照净资产的价格折价回购股权是对张先生股权的侵犯,那么按照净资产同等价值转让就是没有侵犯了么?股价多少才合理呢?如果该电池公司发展良好,该公司马上要引进风投或者是公司上市,股价将远远超过按照净资产的价值,这又是否是对于张先生股权的侵害呢?法院难道要判定按照公司融资后或者上市后的价值进行评估转让吗?可见,对于股价的定价我们仍然认为应当按照公司与张先生的约定为准。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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