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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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缴纳社会保险情况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问题提示】劳动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主张不成立劳动关系,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要点提示】在劳动者仅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反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例索引】一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 )深福法民四初字第 2656 号民事判决(2009 年 10 月 27 日)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深中法民六终字第 2730 号(2010 年 4 月 20日)【案情】原告(被告)深圳市添 XX 网

2、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 XX 路 X 号(二楼)石 X 大厦,组织机构代码 785294XXX。法定代表人江某丽。被告(原告)曾某,男,汉族,1984 年 X 月 X 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X 镇 X 村 X 村民组,身份证号 430903198411243XXX。原告请求判令,1 、原告无需支付被告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7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 12069 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7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738

3、6 元、 2317 元及 4576 元。被告答辩称,被告系原告员工,不存在挂靠购买社保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请求判令,1 、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35680 元;2、原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14755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3688.75 元;3、原告支付平时加班费 16691.2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4172.8 元;4 、原告双倍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812 元;5、原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406 元。原告答辩称,答辩意见同其起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称原告欲开发棋盘游戏项目,需招用人员,该项目负责人为原告老总(具体不清楚),其于 2008

4、年 3 月通过熟人(未陈述具体姓名)介绍至原告处工作,任职漫画动作设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薪为 4200 元,每月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被告称其最后工作至 2008 年 10 月 27 日,原因系游戏项目无法进行,原告以口头形式辞退被告(未陈述具体辞退人)。被告称其正常工作日每天延长工作时间 1.5 小时、每周六工作时间为 9 小时,原告未支付被告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7 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被告提交了社保清单,该清单显示被告为原告办理了 2008 年 7 月至 2008 年 10 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对该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原告并未为被

5、告缴纳社保,而是被告游戏项目负责人通过关系,将社保款项交给原告财务,让财务代缴纳。原告申请了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及张某炎出庭作证。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证实他们系同学、校友关系,最初成立溜 XX 工作室,后来有台湾人参与投资,被告系通过网络招聘的,从事动漫美工工作,工作室地点在福田区赤 X 大厦 511 房,每月工资系台湾投资人用信封装好交于陆某宇发放,每月工资 4200 元,未办理工资签收手续。关于社保问题,因为陆某宇与原告的人员较为熟悉,就委托陆某宇找关系将社保挂靠在原告名下,且本案发生后,证人均与原告签订协议确认社保系挂靠关系。证人张某炎证实

6、,其在原告处从事办证工作,因陆某宇原系原告的技术主管,故双方认识,但其不认识被告,陆某宇每月将社保费用通过现金形式交给证人,证人称这对原告并无损失故未经原告负责人同意为被告及证人代缴社保。原告提交了证人与被告的生活照和工作照,证人陆某宇、黄某、张某军、王某、严某、罗某君对照片均予以认可,并指出照片中人员的身份、工作照拍摄地点为福田区赤 X 大厦 511 房及被告的工作台。被告称证人陆某宇原系原告工作人员,且其他证人均由陆某宇找来作证,证人称发工资不签收也不符合惯例。被告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同其诉讼请求。该会于 2009 年 7

7、 月 16 日作出深福劳仲案字2008第 1673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 12069 元;2、原告支付被告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7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为 7386 元、2317 元,共计 9703 元;3、原告支付被告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7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4576 元。原告与被告均不服该裁决而诉至本院。【审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

8、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最基本证据,被告虽提交了社保清单,但原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人均证实被告与原告的社保为挂靠关系,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劳动。此外,被告就其入职等细节问题也未清晰的陈述,故仅凭社保清单,本院无法确信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添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曾某支付 2008 年 7 月 1 日至2008 年 10 月 27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 12069 元;二、原告深圳市添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

9、需向被告曾某支付 2008 年 7 月 1 日至2008 年 10 月 27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分别为 7386 元、2317 元,共计 9703 元;三、原告深圳市添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曾某支付 2008 年 7 月 1 日至2008 年 10 月 27 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4576 元;四、驳回被告曾某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评析】员工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负基本的举证责任。员工仅能提供社保清单,而就入职离职、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等劳动环节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联的证据,因此也未能反驳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社保挂靠关系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司关于双方关系的主张,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常有很多经营不规范的公司出于种种原因为非本单位的员工代交社保,社保关系缴纳的混乱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社保关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劳动者若以此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种赔偿,用人单位若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来,往往会遭受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应以此为戒,规范的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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