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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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师范大学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云南师范大学二八年九月1目录第一部分:学校外事工作管理规定1. 云南师范大学外事(含台港澳)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32. 云南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 53. 云南师范大学因公出国人员外事纪律 104. 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 125. 云南师范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146. 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外国专家聘任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167. 云南师范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198. 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办理校内外事手续时限和工作流程 22第二部分:附表1.云南师范大学国外来访接待安排请示报告表 242.云南师范大学国际会议申报表 253.云南师

2、范大学拟聘请外专申请表 264.云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项目申请表 275.云南师范大学长期公派出国人员需交付材料清单 286.云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人员档案袋 297.外国人员因公访华签证通知申请表 30第三部分:附录(云南省有关外事工作管理规定)1. 关于因公出国的审批和管理3222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353关于因公赴香港、澳门37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395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高校对外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426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443第一部分学校外事工作管理规定4云南师范大学外事(含台港澳)工作归口管理办法云南师范大学外事处是学

3、校行政机关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一个职能机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一个归口部门,其职能是: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为确保工作顺利展开,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云南师范大学的外事工作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教育厅的指导,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分管外事处的工作。二、外事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含台港澳)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我校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工作情况;制定学校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学校的外事活

4、动开拓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指导学校有关学院、部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外籍专家、教师的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受理、申报、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申报国际学术会议及科研合作项目;落实校级出访计划,办理出国手续;(八)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项目的选拔、管理工作,办理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相关手续;(九)会同相关部门规划与落实学生对外交流项目,指导办理有关手续;(十)负责台港澳学生的招生、出入境和管理等工作;(十一)负责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宣传、协调工作;三、强化外事归口意识。各学院和部门的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及涉外活动必须事先

5、报外事处,并经外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了解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5意识。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在没有学校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境)外机构(大学、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校际合作交流协议。四、各学院、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五、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6云南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访是指我校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国际会议、访问、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因公临时

6、出国(境)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 、个人出访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公务活动应与其身份相一致,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2、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必须首先个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办理。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出访前 3 个月提交报批材料。4、副处以上干部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5、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落实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受理。6、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 15 天内向外事处及所属部门提交出国(境)总结。不按要求提交总结者,两年内不再受理再

7、次出访。(二) 、团组出访团组出访应围绕学校的发展需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有具体的外方对口交流单位。每年度团组出访计划由外事处提出,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会讨论决定。1、学校因公团组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按省外办规定出访人数控制在 6 人以内。2、学校每一出访代表团组按省外办规定只能有一位现职校级领导参加并担任团长。3、出访团组成员名单由职能部门拟定,出访团组翻译及工作人员由外事处提名,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审核后报校党委会批准。4、 校级领导原则上每两年出国(境)一次,院、处级领导的出访按照组织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5、 外事处在团组出访前须召开出访行前会,

8、向出访团组介绍出访任务,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及交待有关出访注意事项,并介绍出访国家风俗、礼仪、文化及7所访问学校背景等。6、 团组出访回国后 15 日内提交出总结及出访的相关资料。(三) 、参团出访参团出访是指我校教职工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等团组(简称“双跨”团组) 。访问应符合我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参团出访人员应与“双跨”团组的出访任务和目的密切相关。1、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双跨团组。确因工作需要而参加双跨团组成员,需首先提出参团申请,并说明参团理由和经费来源,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和书记批准后方可出访。2、参团

9、出访人员须提前三个月提交组团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内部请示报告或批件(复印件) 、出访详细日程、费用证明等材料,否则不予受理。3、未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确认,参团人员一律不得向组团单位确认参团并交纳费用,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自行承担。四、证照管理1、本规定所称证照系指因公出国(境)人员所持有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和红皮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蓝皮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2、 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 7 天内必须将证照交学校外事处统一上交省外办;因故取消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也应在 7 天内将证照交学校处事处统一上交省外办。3、 因工作需要而持因私护照出访的在职

10、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在回国后 15 日内将因私护照交到组织部保管。对不按规定上交证照的人员和部门,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二、云南师范大学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出国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教学和管理经验,博采众国之长,为我所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师资队伍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的开展和加强对长期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凡履行因公出国任务且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访学、进修、8攻读学位、合作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讲学、教学、工作等人员,统称为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分为国家公派、地方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种类型。(一

11、)国家公派和地方公派国家公派指以国家资助身份(如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项目、西部人才项目、互换奖学金项目、国家汉办项目等)赴国外留学、访问和讲学等人员。地方公派指以云南省政府资助身份赴国外留学、访问、科研、进修人员。1.申报公派出国留学者,须经其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同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申报者申报的公函并写明推荐理由(须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 ,在项目申报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请材料。2、学校根据相关学科建设的需要及参考所在部门的推荐意见,由学校专家评审组初评,外事处汇总初评意见,提交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自行申请并被录取者,不纳入公派计划,由学校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因

12、私出国手续。 (二)单位公派指以校际交流渠道提供资助的身份赴国外留学、讲学、科研、进修、工作、培训等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获得国内外资助,凡是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以单位公派身份派出的,均执行本管理规定。1、校际交流项目(1)根据校际交流项目的派出讲学、授课、科研和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校内出国手续。(2) 出国期间如确需延期应提前 2 个月向外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附有对方邀请信(应含延期任务、期限、费用等内容) ,否则一律不予受理。(3)留学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凡申请延期未被批准而未按规定期限回国或未申请延期而自行延期未归的留学人员属滞留不归人员,按学

13、校人事处有关规定处理。(4)留学期间不得申请转往第三国留学或工作。2、非校际交流项目(1)基层单位或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资助者,由院、所、部、处等根据本部门师资培训、进修计划和工作需要等签署具体意见,经人事处和外事处审核,并9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纳入单位公派计划。(三)出国期间国内工资及岗位津贴等,按以下细则执行:1、出国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停发。按期回国人员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将恢复其工资。岗位津贴根据重新签定的岗位聘任合同重新确定,并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发放。出国期间停发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回国后不再补发。2、非攻读学位留学人员,岗位津贴

14、从出国的第二个月停发,前 6 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国内工资。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将恢复其工资及岗位津贴,并补发出国期间停发的部分工资(岗位津贴不补发) ,岗位津贴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发放。3、国家汉办派出汉语教师(汉语自愿者)的待遇按国家汉办的有关规定执行。4、出国时间一年以内的回国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后在学校工作不得少于 2 年,出国时间一年以上的不得少于 3 年。在此期间不应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或不再长期出国。否则,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按违约处理,以每年 40000 元的违约金上交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5、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认真做好在国外出访期间的书面总结,回国后 1 个月内

15、交到外事处。6、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一律不得延期和改变身份。其它方式国家资助的延期,按资助项目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违约延期者属滞留不归人员,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公派出国协议书的签定1、凡是公派出国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进修、读学位、合作研究、技术开发、讲学、进行学术交流的留学人员,出国前需与学校签定协议书,须办理公证手续。2、凡是出国在半年以内的考察访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设备、培训、产品开发、进修或讲学等人员,除特殊项目外,一般不需签定协议书。(五)境外期限的规定1、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102、其他长期出国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为一年,个别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一年半。3、学校不接受豁免申请。(六)其它事项1、出国人员的政审由外事处通知学校组织部办理。2、出国人员工资的停发或恢复由外事处通知人事处,再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执行。 3、因公赴港、澳、台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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